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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性犬傷人 管理人應承擔侵權責任

發布時間:2023-11-20 13:36:00來源: 新京報

  通州法院通報近十年飼養(yang) 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件審理情況及典型案例

  烈性犬傷(shang) 人 管理人應承擔侵權責任

  近年來養(yang) 寵家庭數量不斷攀升,動物在給予人陪伴、帶來慰藉的同時,也存在傷(shang) 人、咬人的風險,因飼養(yang) 動物而產(chan) 生的糾紛日趨增多。

  針對上述情況,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通州法院”)近日召開“飼養(yang) 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件審理情況”新聞通報會(hui) ,向社會(hui) 詳細通報近十年通州法院飼養(yang) 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件的審理情況、動物損害責任糾紛的法律適用以及典型案例。

  通州法院宋莊法庭庭長楊宇對不同情形下飼養(yang) 動物致人損害責任的法律適用進行了介紹,他表示,一般性飼養(yang) 動物侵權事件中,考慮到飼養(yang) 人或管理人對飼養(yang) 動物具有高度的排他性支配,且被侵權人通常處於(yu) 被動承受地位,故歸責原則為(wei) 無過錯責任原則。一旦烈性犬等禁止飼養(yang) 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則要求飼養(yang) 人或管理人承擔較高的注意義(yi) 務,不論飼養(yang) 人或管理人過錯與(yu) 否,都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原飼養(yang) 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案例1

  流浪狗咬死家養(yang) 鵝 投喂人員被判賠償(chang) 損失

  老王在自家養(yang) 殖了200多隻小鵝,2020年7月某天,老王發現自家養(yang) 殖的鵝部分死亡,經核實是被同村小張和小胡經常投喂的流浪狗咬死。事發後老王報警,小張和小胡均承認曾在村內(nei) 租賃的院落內(nei) 居住和辦公,其間確有一隻流浪狗會(hui) 從(cong) 院子出水口進入院內(nei) 撿剩飯吃,該狗即是咬死老王家小鵝的流浪狗。但二人均否認自己是流浪狗的主人,老王無奈之下將小張和小胡訴至通州法院,索要財產(chan) 損失的賠償(chang) 。

  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wei) ,老王養(yang) 殖的鵝被流浪狗咬死,根據審理查明可以認定該流浪狗的管理人係小張,理由是小張認可其曾向民警陳述自己養(yang) 了一段時間流浪狗,結合小張庭審中陳述該流浪狗曾長期出入小張居住和辦公的院落內(nei) 進食等情況,可以認定小張對咬死老王家鵝的這隻流浪狗具有管理行為(wei) ,係流浪狗的管理人。關(guan) 於(yu) 鵝的損失,根據民警的核實和雙方陳述可以認定,老王飼養(yang) 的鵝被流浪狗咬死了39隻,這39隻鵝的損失,法院結合雙方陳述和一般市場行情予以酌定。關(guan) 於(yu) 老王主張的其他被嚇死的鵝的損失,因其未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且無法證明這些鵝的死亡與(yu) 侵權行為(wei) 有直接因果關(guan) 係,未獲支持。另小胡表示同意賠償(chang) 老王39隻鵝的損失,構成自認,法院不持異議。最終法院判決(jue) 小張和小胡共同賠償(chang) 老王財產(chan) 損失一千三百餘(yu) 元。

  法官提示

  流浪動物並非法律規定的飼養(yang) 動物範疇,就其是否適用上述規定進而由投喂人員承擔動物管理人的賠償(chang) 責任是本案的爭(zheng) 議焦點。長期投喂流浪動物雖然是獻愛心的行為(wei) ,但是如果投喂行為(wei) 已經形成事實上的管理,則需要對流浪動物做好看管工作,避免造成侵權行為(wei) 。需要注意的是,就流浪動物損害責任而言,仍需要個(ge) 案分析,如果僅(jin) 對流浪動物進行投喂,沒有將其占有的意思,同時亦未取得對流浪動物的管理控製,則無需依據相關(guan) 規定承擔動物飼養(yang) 人或者管理人的責任。

  對於(yu) 流浪動物,大多數人在看到時常施以一定援助,但愛心人士的固定時間及地點的投喂行為(wei) 容易使流浪動物聚集並產(chan) 生一定依賴,形成一種事實上的管理。此種情形下如果未對流浪動物進行科學管理或飼養(yang) 下,極易增大區域內(nei) 的危險性。如真心喜愛動物,可以辦理正規領養(yang) 手續,以領養(yang) 代替日常投喂。

  案例2

  提供上門喂狗服務被咬 雇主被判承擔賠償(chang) 責任

  胡先生(化名)雇用小趙(化名)為(wei) 自己提供勞務,勞務內(nei) 容包括打掃衛生、整理後勤、日常喂狗等。2022年7月某日,小趙在向胡先生飼養(yang) 的狗喂食時,狗突然撲向小趙並咬住其左手不放,胡先生及在場其他人員合力將小趙解救。後小趙被送到醫院醫治,胡先生支付了醫療費用,對於(yu) 其他損失雙方無法協商一致,故小趙將胡先生訴至通州法院,要求賠償(chang) 護理費、誤工費、營養(yang) 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律師費合計三十餘(yu) 萬(wan) 元。

  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wei) ,根據小趙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內(nei) 容,足以認定其提供勞務內(nei) 容包括喂狗。小趙在為(wei) 胡先生提供勞務時因犬隻撕咬行為(wei) 以致左手受傷(shang) ,胡先生理應對小趙的損失進行賠償(chang) 。肇事犬隻具有危險性,事發時,該犬隻拴在門口,小趙作為(wei) 完全民事行為(wei) 能力人對喂食中可能發生的意外,未盡到謹慎注意義(yi) 務,對於(yu) 自身防護存在疏漏,自身應當承擔一定責任。結合本案實際情況,本院酌定小趙自擔20%的責任,胡先生承擔80%的責任。最終法院判決(jue) 胡先生賠償(chang) 小趙護理費、誤工費、營養(yang) 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八千餘(yu) 元。

  法官提示

  雖然飼養(yang) 動物致損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即不問有無過錯,飼養(yang) 人或者管理人均應當承擔賠償(chang) 責任,但對於(yu) 在履職過程中被動物傷(shang) 害,且被侵權人的履職內(nei) 容包括喂養(yang) 動物,此時被侵權人應當具備相應的注意義(yi) 務,故在本案中需考慮雙方的過錯程度來確定最終的責任承擔。

  在非傳(chuan) 統飼養(yang) 動物致人損害的案件中,如果係雇傭(yong) 關(guan) 係之中雇員在從(cong) 事日常喂狗的工作過程當中被狗咬傷(shang) ,其應當盡到履行職務行為(wei) 時較高的注意義(yi) 務,故在法律適用過程中並非簡單機械適用飼養(yang) 動物損害責任的相關(guan) 規定,而需要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並結合提供勞務致人損害責任的規定確定彼此之間的責任承擔。

  當然,即使雇員在履職過程中應具有較高的注意義(yi) 務,但飼養(yang) 人或管理人仍應對動物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不能因雇員的工作性質便疏於(yu) 管理動物,在雇員受傷(shang) 後也應當及時送醫並治療,避免損害的進一步擴大。(新京報記者 張靜姝)

(責編: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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