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允許符合相關要求的芬蘭禽肉進口
中新網12月25日電 據海關(guan) 總署網站消息,海關(guan) 總署12月22日發布公告稱,根據我國相關(guan) 法律法規與(yu)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guan) 總署和芬蘭(lan) 共和國農(nong) 業(ye) 和林業(ye) 部有關(guan) 中國從(cong) 芬蘭(lan) 輸入禽肉的檢驗檢疫和獸(shou) 醫衛生要求的規定,即日起,允許符合相關(guan) 要求的芬蘭(lan) 禽肉進口。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關(guan) 於(yu) 加強食品等產(chan) 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食品境外生產(chan) 企業(ye) 注冊(ce) 管理規定》等。
(二)雙邊議定書(shu)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guan) 總署和芬蘭(lan) 共和國農(nong) 業(ye) 和林業(ye) 部關(guan) 於(yu) 中國從(cong) 芬蘭(lan) 輸入禽肉的檢驗檢疫和獸(shou) 醫衛生要求議定書(shu) 》(以下簡稱《議定書(shu) 》)。
二、允許進口產(chan) 品
允許進口的芬蘭(lan) 禽肉是指可食用的冷凍雞肉(活禽經宰殺、放血後除去毛、內(nei) 髒、頭、脖、翅及腳的軀體(ti) 可食部分)及其副產(chan) 品,包括:冷凍雞肉(整的或塊的,不包括冷凍雞胸、冷凍雞腿)、冷凍雞胸、冷凍雞腿、冷凍的整隻雞(不包括內(nei) 髒及胃腸等消化道器官)、冷凍雞琵琶腿;冷凍雞爪、冷凍雞整翅、冷凍雞翅(翼)中、冷凍雞翅根、冷凍雞翅尖、冷凍雞兩(liang) 節翅(含翅尖)、冷凍雞軟骨、冷凍雞心、冷凍雞肝、冷凍雞骨、冷凍雞皮。
三、生產(chan) 企業(ye) 要求
向中國出口禽肉的生產(chan) 企業(ye) (包括屠宰、分割、加工和貯存企業(ye) ),應在芬蘭(lan) 食品局(以下稱芬方)的監督之下,符合中國、歐盟和芬蘭(lan) 有關(guan) 獸(shou) 醫衛生和公共衛生法律法規的要求;應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guan) 總署(以下稱中方)注冊(ce) ,未經注冊(ce) 的生產(chan) 企業(ye) 不得向中國出口。
四、檢驗檢疫要求
(一)動物疫病管理。
芬方確認按照世界動物衛生組織(WOAH)《陸生動物衛生法典》的要求,芬蘭(lan) 屬於(yu) 高致病性禽流感和新城疫無疫國家。
(二)用於(yu) 生產(chan) 輸華禽肉的活禽須符合的條件。
1.孵化、飼養(yang) 並屠宰於(yu) 芬蘭(lan) ,未曾與(yu) 其他圈養(yang) 動物混養(yang) ,可追溯到其來源農(nong) 場。
2.來自於(yu) 宰前6個(ge) 月內(nei) 未發生過禽衣原體(ti) 病、禽支原體(ti) 病、雞傳(chuan) 染性支氣管炎、禽傳(chuan) 染性喉氣管炎、傳(chuan) 染性法氏囊病、低致病性禽流感、馬立克氏病、禽結核病、禽霍亂(luan) 和禽沙門氏菌感染的農(nong) 場。
3.來自宰前6個(ge) 月內(nei) 未因發生過中國、歐盟、芬蘭(lan) 和WOAH規定的其他應申報禽類疫病而受到檢疫監測或移動限製的農(nong) 場。
4.從(cong) 未使用過中國和芬蘭(lan) 禁止使用的獸(shou) 藥和飼料添加劑。
(三)加工過程要求。
1.依照中國、歐盟及芬蘭(lan) 的有關(guan) 法律法規,對用於(yu) 生產(chan) 輸華禽肉的活禽實施宰前宰後檢查,結果合格;所有屠宰活禽是健康的,沒有任何傳(chuan) 染病的臨(lin) 床症狀,胴體(ti) 和髒器無病理變化。
2.執行芬蘭(lan) 國家殘留監控計劃,產(chan) 品中獸(shou) 藥、農(nong) 藥、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汙染物(POPs)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的殘留量不超過中國、歐盟及芬蘭(lan) 規定的“最高殘留限量”(MRLs)。
3.產(chan) 品未受病原微生物汙染,符合中國、歐盟及芬蘭(lan) 法律法規的要求和國際標準。
4.在重大公共衛生疫病流行期間,企業(ye) 應按照有關(guan) 國際標準開展疫情防控,製定必要的肉類安全防控措施,確保原料接收、加工、包裝、貯存、運輸等全過程防控措施有效,未被交叉汙染。
5.產(chan) 品是衛生、安全的,適合人類食用。
(四)存放要求。
存放禽肉的冷庫中,應設有存放輸華禽肉的專(zhuan) 門區域並明顯標識。
五、證書(shu) 要求
向中國出口的每一集裝箱禽肉應至少隨附一份官方正本獸(shou) 醫衛生證書(shu) ,證明該批產(chan) 品符合中國、歐盟和芬蘭(lan) 獸(shou) 醫和公共衛生法律法規及《議定書(shu) 》的有關(guan) 規定。
獸(shou) 醫衛生證書(shu) 用中文和英文打印或書(shu) 寫(xie) ,格式、內(nei) 容須事先獲得雙方認可。芬方應提供官方檢驗檢疫印章印模和標識、衛生證書(shu) 樣本、授權簽證獸(shou) 醫名單及對應的簽名式樣、防偽(wei) 標識說明、電子證書(shu) 發送郵箱名稱等資料給中方備案。如有更改、變換,至少提前一個(ge) 月向中方通報。
芬方應通過官方渠道及時向中方發送已簽發獸(shou) 醫衛生證書(shu) 的電子信息,以便中方在進口時核查,芬方應確保電子信息安全準確。
六、包裝、貯存、運輸及標識要求
向中國出口的禽肉必須用符合中國、歐盟和芬蘭(lan)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國際衛生標準的全新材料包裝。
應有單獨的內(nei) 包裝,內(nei) 包裝上應當用中英文或中文標明品名(產(chan) 品描述)、產(chan) 地國、生產(chan) 企業(ye) 注冊(ce) 號、生產(chan) 批號。
外包裝上應當以中英文或中文標明產(chan) 地國、產(chan) 品名、產(chan) 品的規格、產(chan) 地(具體(ti) 到州/省/市)、生產(chan) 企業(ye) 注冊(ce) 號、生產(chan) 批號、目的地(目的地應當標明為(wei)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產(chan) 日期(年/月/日)、保質期限、儲(chu) 存溫度等內(nei) 容,加施經中方備案認可的芬蘭(lan) 官方檢驗檢疫標識。
預包裝禽肉還應符合中國關(guan) 於(yu) 預包裝食品標簽的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向中國出口的禽肉,從(cong) 包裝、存放到運輸的全過程,均應符合中國、歐盟和芬蘭(lan) 的相關(guan) 衛生要求,防止受有害物質的汙染。
禽肉的貯存和運輸應在相應的溫度條件下進行,產(chan) 品中心溫度不應高於(yu) 零下15℃。
貨物裝入集裝箱後,運輸前在芬蘭(lan) 官方獸(shou) 醫的監督下加施鉛封,鉛封號須在獸(shou) 醫衛生證書(shu) 中注明。運輸過程中不得拆開及更換包裝。
七、可食用禽副產(chan) 品加工衛生要求
(一)加工場所及設施設備要求。
輸華可食用禽副產(chan) 品應有獨立的加工處理間或區域,與(yu) 非食用副產(chan) 品的處理相對隔離。加工車間或區域及其加工衛生條件應當符合芬蘭(lan) 及歐盟有關(guan) 可食用肉類產(chan) 品的衛生標準。加工車間的麵積應與(yu) 屠宰加工能力相適宜,設施設備應符合衛生要求,工藝布局應做到髒、淨分開,流程合理,避免交叉汙染。如實施預冷,輸華可食用禽副產(chan) 品應有專(zhuan) 用的預冷設施、包裝間。
(二)人員衛生要求。
生產(chan) 加工企業(ye) 應根據可食用禽副產(chan) 品加工流程配備相應經過培訓的人員。肉類和可食用禽副產(chan) 品加工區域的人員,以及潔淨度不同的各加工區域的人員,在未經過消毒及更換工作服等清潔程序前,不得相互串崗。
(三)溫度要求。
可食用禽副產(chan) 品加工分割間的溫度應控製在12℃以下(不包括爪的燙洗車間);凍結間溫度應控製在零下28℃以下;冷藏儲(chu) 存庫溫度應控製在零下18℃以下。設施清洗用熱水溫度不應低於(yu) 40℃,設備消毒用熱水溫度不應低於(yu) 82℃。如實施預冷,預冷後可食用禽副產(chan) 品中心溫度應保持不高於(yu) 3℃。運輸過程中可食用禽副產(chan) 品中心溫度應不高於(yu) 零下15℃。
(四)加工後對產(chan) 品的要求。
禽副產(chan) 品在冷凍和包裝前需經過充分的清洗、修整,並確認其表麵清潔,無膿液、滲出物、病變組織、體(ti) 液、胃腸內(nei) 容物或其他異物(塑料、金屬、殘留飼料等)。完成清洗、修整後的禽副產(chan) 品不得與(yu) 非食用產(chan) 品在同一區域內(nei) 加工。用於(yu) 向中國出口的可食用禽副產(chan) 品必須按產(chan) 品種類單獨包裝,有專(zhuan) 門區域存放並明顯標識。
(五)生產(chan) 過程衛生控製。
生產(chan) 加工企業(ye) 應對不同工藝的輸華可食用禽副產(chan) 品製定微生物監測計劃,記錄、保存並定期分析微生物監控數據,建立數據庫。
特此公告。
海關(guan) 總署
202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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