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世孤寡老人房屋“名花有主” 物業無權改成員工宿舍
如果孤寡老人去世後,當地民政部門及時實施與(yu) 管理遺產(chan) 有關(guan) 的必要行為(wei) ,尷尬的情形就不會(hui) 出現
孤寡老人去世後,遺留下來的房屋該如何處理?據報道,家住上海浦東(dong) 新區環林東(dong) 路879弄杉林新月家園93號樓的多位居民反映,去年7月,301室的一位孤寡老人在屋內(nei) 去世後,無人繼承的房屋一開始用作居委的倉(cang) 庫,後來物業(ye) 居然擅自將房屋改為(wei) 員工宿舍。
在有關(guan) 居委、物業(ye) 公司看來,孤寡老人沒有什麽(me) 親(qin) 屬朋友,去世後留下的房屋,也沒有繼承人,找不到“物主”。空著也是空著,不如借機好好利用。無論是用作居委的倉(cang) 庫,還是改為(wei) 員工宿舍,都能更好地體(ti) 現房屋的價(jia) 值。“近水樓台先得月”,由自己搶先占著老人的房屋,總比八竿子都打不著的人過來“享受”好。
不能不說,他們(men) 的小算盤打得不錯,但讓他們(men) 沒有預料到的是,孤寡老人去世後遺留下來的房屋,其實是“名花有主”的。根據民法典規定,孤老過世後,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撫養(yang) 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chan) ,歸國家所有,用於(yu) 公益事業(ye) ”,“死者生前是集體(ti) 所有製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ti) 所有製組織所有”。法律從(cong) 來沒有,也不會(hui) 規定,孤寡老人去世後留下的遺產(chan) 是“無主物”,可以“先占先得”。
具體(ti) 到這起風波上,很明顯能看出來,對孤寡老人去世後留下的房屋,在由誰來管理、誰來處理上出了問題,這才讓居委、物業(ye) 有機可乘、“鳩占鵲巢”。其實,從(cong) 法律上講,對於(yu) 孤寡老人遺留的無人繼承房屋,是有嚴(yan) 格“接盤”規定的。根據民法典規定,孤寡老人過世後,如果“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hui) 擔任遺產(chan) 管理人”。
這裏規定的遺產(chan) 管理人並非“徒有其表”,隻享受權利不履行義(yi) 務。根據現行法律規定,他們(men) 有“清理遺產(chan) 並製作遺產(chan) 清單”“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chan) 毀損、滅失”“處理被繼承人的債(zhai) 權債(zhai) 務”等法定職責,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繼承人、受遺贈人、債(zhai) 權人損害的,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講真,如果上述孤寡老人去世後,當地民政部門擔任遺產(chan) 管理人,及時實施與(yu) 管理遺產(chan) 有關(guan) 的必要行為(wei) ,也就不會(hui) 出現上麵的尷尬情形了。
客觀來講,對於(yu) 孤寡老人去世後所遺留財產(chan) ,現行法律已經規定了遺產(chan) 管理人,但不等於(yu) 從(cong) 此“後顧無憂”。從(cong) 落實的角度看,對於(yu) 這份特別遺產(chan) ,該如何實施管理、如何進行處置,如何有效維權,具體(ti) 程序還不夠明確,還有較大的改進空間。這個(ge) 問題有待重視解決(jue) 。客觀上,隨著社會(hui) 的發展,銀發社會(hui) 的到來,越來越多的孤寡老人群體(ti) 出現,他們(men) 去世後留下的遺產(chan) ,如果缺乏相關(guan) 法規,很容易出現被人私占、權益被啃食的情況,需要立法提前布局。
從(cong) 長遠計,有必要在現行法律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無人繼承遺產(chan) 管理的程序規範,讓相關(guan) 財產(chan) 體(ti) 現更大的價(jia) 值和作用。
成都商報-紅星新聞特約評論員 柳宇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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