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財產原值 買賣虛擬貨幣要交稅
虛擬貨幣交易再次受到關(guan) 注。1月8日,北京商報記者注意到,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日前在公眾(zhong) 號發表《個(ge) 人所得稅經營所得和分類所得常見誤區》一文,其中指出個(ge) 人通過網絡買(mai) 賣虛擬貨幣需要繳納個(ge) 人所得稅,由此引發業(ye) 內(nei) 熱議。
盡管虛擬貨幣相關(guan) 交易在境內(nei) 被嚴(yan) 厲叫停,但從(cong) 北京商報記者過往的實際調查來看,仍有大量個(ge) 人用戶參與(yu) 其中。在分析人士看來,在過往的監管動作中,境內(nei) 監管部門雖然否認了虛擬貨幣的法幣屬性,但並沒有否認虛擬貨幣的財產(chan) 或商品屬性,按照我國現有稅法,對炒幣所得具備稅款征收的正當性和合法性。
炒幣收稅具備正當性
根據前述文章內(nei) 容,《關(guan) 於(yu) 個(ge) 人通過網絡買(mai) 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征收個(ge) 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複》(國稅函〔2008〕818號,以下簡稱《批複》)規定,個(ge) 人通過網絡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jia) 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於(yu) 個(ge) 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chan) 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ge) 人所得稅。
北京商報記者查詢發現,《批複》原文中還提到,個(ge) 人銷售虛擬貨幣的財產(chan) 原值為(wei) 其收購網絡虛擬貨幣所支付的價(jia) 款和相關(guan) 稅費。對於(yu) 個(ge) 人不能提供有關(guan) 財產(chan) 原值憑證的,由主管稅務機關(guan) 核定其財產(chan) 原值。
不過,《批複》自2008年10月由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實施抄送分發,彼時“虛擬貨幣”多指互聯網平台中購買(mai) 虛擬商品、虛擬服務的媒介物,例如各網絡遊戲平台的遊戲幣等。隨著2009年初比特幣問世,這類公用型虛擬貨幣數量不斷增加,“虛擬貨幣”概念也更為(wei) 寬泛。
正是由於(yu) 二者產(chan) 生的時間差異,也有觀點提出《批複》中涉及的虛擬貨幣能否等同於(yu) 比特幣等公用型虛擬貨幣仍有待商榷。針對這一情況,北京商報記者進行了進一步采訪。
上海曼昆律師事務所創始人、律師劉紅林告訴北京商報記者,從(cong) 稅法上而言,中國對於(yu) 炒幣所得有進行稅款征收的正當性和合法性。雖然遊戲幣與(yu) 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有天壤之別,但目前它們(men) 在法律定性上別無二致。因此,個(ge) 人交易虛擬貨幣的所得可以參照《批複》進行納稅。
劉紅林進一步解釋道,在過往的監管動作中,境內(nei) 監管部門雖然否認了虛擬貨幣的法幣屬性,但並沒有否認虛擬貨幣的財產(chan) 或商品屬性。既然虛擬貨幣具有財產(chan) 屬性,那麽(me) 我國現有稅法對於(yu) 虛擬貨幣的交易行為(wei) 就可以征稅。根據我國現行稅法,炒幣所得稅務上可能涉及繳納個(ge) 人所得稅。
浙江大學國際聯合商學院數字經濟與(yu) 金融創新研究中心聯席主任、研究員盤和林同樣提到,從(cong) 稅法角度來看,炒幣征稅邏輯上並沒有太大問題,炒幣所得歸入財產(chan) 轉讓也很合理。隻是在境內(nei) 全麵禁止虛擬貨幣交易後,炒幣轉入隱秘線下,當前執行相關(guan) 稅法政策存在難度。
征稅流程尚需明確
需要注意的是,本次討論也並非虛擬貨幣交易交稅問題首次受到關(guan) 注,在過往十餘(yu) 年的發展曆程中,包括虛擬貨幣在內(nei) 的虛擬財產(chan) 征稅問題已經被多次提及。
其中,在2021年《關(guan) 於(yu) 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發布後,國家稅務總局旗下中國稅務報便曾刊登文章《防範虛擬貨幣帶來的稅收風險》,我國應完善相關(guan) 財產(chan) 申報登記機製,對持有大量虛擬貨幣的用戶進行實名登記與(yu) 動態追蹤。在罰沒收繳、重組並購、破產(chan) 清算等司法領域,要對虛擬貨幣的處置方式予以明確,避免國家稅款流失。
“我也注意到了這一消息,幣友們(men) 討論的熱度很高,畢竟炒幣征稅與(yu) 用戶的關(guan) 聯度比較高。”1月8日,幣圈用戶許陽(化名)在接受北京商報記者采訪時提到。
許陽直言,即便是2021年監管再次提示防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但早前使用的虛擬貨幣交易平台未受影響。關(guan) 於(yu) 炒幣征稅的情況,在幣圈中不算新鮮事,隻是一直未進行有效執行。“如果真的要收稅我也願意,隻是在計算方式等實操方麵還需要完善,讓用戶有更嚴(yan) 格的執行參考標準。”許陽補充道。
另有區塊鏈研究人員指出,早前《通知》內(nei) 容中多強調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展業(ye) 和涉虛擬貨幣犯罪活動風險,個(ge) 人交易虛擬貨幣的行為(wei) 效力仍有爭(zheng) 議,《通知》隻提到“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guan) 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guan) 民事法律行為(wei) 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因此對於(yu) 炒幣征稅的政策,市場也處於(yu) 觀望狀態。
盤和林表示,首先要明確個(ge) 人開展虛擬貨幣交易在境內(nei) 的性質,如果完全禁止,在屬地原則下便不涉及交稅,否則便需要對具體(ti) 交易場景進行完善定稅。
在劉紅林看來,稅務部門想要針對虛擬貨幣交易收稅,要解決(jue) 的法律問題、政策問題並不少,其中征稅合法性依據、征稅金額標準等尚需明確。另一方麵,基於(yu) 虛擬貨幣交易的特殊性,投資收益是按照幣本位還是按照法幣本位計量也需明確,如果以幣換算為(wei) 等價(jia) 人民幣來征稅,便存在變相為(wei) 虛擬貨幣定價(jia) 的擦邊球式風險。
合理進行稅務籌劃
紛紛擾擾的討論中,北京商報記者注意到,1月8日,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已將原刊發文章刪除,截至發稿已經無法查看。
在關(guan) 於(yu) 炒幣征稅的討論中,也有幣圈擁躉認為(wei) 這是“炒幣合法化”的信號。但另有法律人士指出,前述文章隻是上海稅務部門一篇普普通通的科普推文,目的在於(yu) 讓市民朋友們(men) 增長稅務知識,包括非常規、比較離奇的稅務知識,不應過度解讀政策風向。
在人民銀行此前發布的《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23)》中,對於(yu) 加密資產(chan) 給出了定義(yi) ——加密資產(chan) 是指主要依賴於(yu) 密碼學、分布式賬本或類似技術開發運營的私營部門數字資產(chan) ,創造了新的資產(chan) 形態和業(ye) 務模式。加密資產(chan) 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chang) 性與(yu) 強製性等貨幣屬性,未受到與(yu) 其業(ye) 務實質相適應的監管,因而表現出金融和數字技術雙重風險。同時,我國較早就已對加密資產(chan) 領域相關(guan) 風險開展清理整頓。
需要明確的是,炒作虛擬貨幣的風險也並不會(hui) 因為(wei) 合法收稅而有所降低。盤和林認為(wei) ,境內(nei) 用戶不應該抱有僥(jiao) 幸心理,盡量遠離這類高風險的投機活動。
劉紅林則建議,未雨綢繆,幣圈用戶先行進行合理的稅務籌劃不會(hui) 有錯。但稅收相關(guan) 法律法規繁多且複雜,再加虛擬貨幣轉讓所得的計算也尚未形成定論。因此,個(ge) 人若涉及虛擬貨幣轉讓所得,建議提前與(yu) 專(zhuan) 業(ye) 人士溝通,提前做好規劃。避免因發生納稅事項時未及時申報或者在多地形成納稅義(yi) 務,導致未及時繳稅或需重複繳稅,引起不必要的麻煩。
北京商報記者 廖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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