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利平台 > 即時新聞 > 國內

如何避免年報騙局成“年度循環劇”

發布時間:2024-02-20 14:43:00來源: 工人日報

  據2月18日《經濟日報》報道,近日,浙江省諸暨市人民檢察院辦理了一起詐騙案。個(ge) 體(ti) 工商戶謝先生接到陌生電話,對方自稱是政府部門工作人員,讓其及時申報年報。由於(yu) 對方掌握相關(guan) 信息,謝先生信以為(wei) 真,在關(guan) 注對方提供的公眾(zhong) 號後,繳納了228元申報費用。後來,謝先生回電詢問辦理進度,發現電話打不通,微信公眾(zhong) 號也已失效,於(yu) 是報警。這起詐騙案中,共有3萬(wan) 多家企業(ye) 、個(ge) 體(ti) 工商戶被騙,金額合計超過660萬(wan) 元。

  年報本是經營主體(ti) 向監管部門和社會(hui) 報告聯係方式、經營狀態、從(cong) 業(ye) 人數、資產(chan) 狀況等相關(guan) 信息的一種信息披露機製,卻被一些人當成了詐騙的媒介。近年來,幾乎每年都有經營主體(ti) 掉進年報詐騙的陷阱,從(cong) 而引發輿論關(guan) 注。這應該引起各方重視和反思。

  通常,每年的前半年為(wei) 法定年度報告期,這也往往是一些詐騙分子的活躍期。他們(men) 大多冒充市場監管等部門,向經營主體(ti) 精準發送提示、催促年報等信息,從(cong) 而騙取年報費用或逾期年報的罰款等,或發送虛假的年報平台鏈接,套取經營主體(ti) 的敏感信息,將經營主體(ti) 引入連環騙局。

  年報騙局的騙術難言高明,卻能屢屢得逞,是多重因素疊加的結果。其一,不少經營主體(ti) 不熟悉年報的流程、條件、標準等,也不太留意官方發布的年報信息和有關(guan) 風險警示信息;其二,有的經營主體(ti) 在相關(guan) 環節存在信息保護漏洞,或未嚴(yan) 格、規範履行信息保護義(yi) 務,給詐騙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機;其三,相關(guan) 社交平台、通信運營商對年報詐騙信息或疑似年報詐騙信息的篩查攔截不到位;此外,有關(guan) 部門對年報的相關(guan) 宣傳(chuan) 和引導尚存不足,年報的路徑還不夠簡捷順暢……

  防範遏製年報騙局,保護經營主體(ti) 的相關(guan) 權益,須瞄準上述“病因”對症下藥。比如,市場監管部門、行業(ye) 協會(hui) 、個(ge) 體(ti) 勞動者協會(hui) 等可通過多種媒介廣泛宣傳(chuan) 經營主體(ti) 年報的路徑、平台、條件等信息,讓經營主體(ti) 充分知曉年報的零收費屬性,同時可結合司法部門發布的年報詐騙案例,解剖騙局套路,通過以案說法給經營主體(ti) 敲響警鍾;公檢法等部門應針對年報詐騙及經營主體(ti) 信息泄露、盜竊、倒賣等行為(wei) 開展專(zhuan) 項治理,斬斷個(ge) 中利益鏈條,讓不法分子付出必要的法律代價(jia) ;社交平台、自媒體(ti) 平台、通信運營商等則應加強對年報詐騙信息的關(guan) 注和研判,與(yu) 市場監管等部門聯合確定年報詐騙信息的敏感關(guan) 鍵詞並對其進行動態調整,在此基礎上,利用智能+人工的方式完成對敏感關(guan) 鍵詞的篩查攔截;經營主體(ti) 要增強防範和警惕意識,主動了解有關(guan) 年報的官方信息和注意事項,熟悉相關(guan) 流程和操作要領,做好拒騙防騙的第一責任人,等等。進而言之,市場監管部門有必要順應經營主體(ti) 的需求,進一步簡化年報流程和事項,並做好相關(guan) 培訓指導工作。

  年報關(guan) 係海量經營主體(ti) 的法定義(yi) 務和切身利益,相關(guan) 各方應該共擔責任,形成合力,讓年報變得更簡單、方便、安全,而非屢屢成為(wei) “年度循環劇”。

  李英鋒

  (工人日報)

(責編:陳濛濛)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新利平台”或“新利平台文”的所有作品,版權歸高原(北京)文化傳(chuan) 播有限公司。任何媒體(ti) 轉載、摘編、引用,須注明來源新利平台和署著作者名,否則將追究相關(guan) 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