塵肺病患者獲工傷賠償後,還能否索要民事賠償?
塵肺病患者獲工傷(shang) 賠償(chang) 後,還能否索要民事賠償(chang) ?
多地已有支持“雙賠”案例,但會(hui) 扣除相應項目的工傷(shang) 保險待遇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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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wei) 一種常見的職業(ye) 病,塵肺病患者在獲得職業(ye) 病診斷後可以進行工傷(shang) 認定,進而獲得工傷(shang) 賠償(chang) 。同時,除依法享有工傷(shang) 社會(hui) 保險外,依照有關(guan) 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chang) 的權利的,職業(ye) 病病人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chang) 要求。
獲得工傷(shang) 賠償(chang) 後,塵肺病患者還能否向用人單位索要民事賠償(chang) 呢?
《工人日報》記者近日采訪了解到,老家在江西省萍鄉(xiang) 市的農(nong) 民工劉某在工作中不幸患上塵肺病,在獲得工傷(shang) 賠償(chang) 後,向企業(ye) 索要民事賠償(chang) 獲得了法院支持。
記者注意到,近年來,多地已有支持塵肺病患者工傷(shang) 保險賠償(chang) 和民事索賠“雙賠”的案例,但會(hui) 在人身損害賠償(chang) 項目中扣除相應項目的工傷(shang) 保險待遇數額。
患上塵肺病,隻拿到8萬(wan) 元工傷(shang) 賠償(chang)
2006年10月至2007年10月,劉某在萍鄉(xiang) 一家煤礦企業(ye) 從(cong) 事挖煤工作,工作中接觸煤塵;2007年10月至2020年12月,在廣州金某五金製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五金公司)從(cong) 事全檢包裝工作,工作中接觸粉塵。
根據職業(ye) 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對從(cong) 事接觸職業(ye) 病危害作業(ye) 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ye) 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書(shu) 麵告知勞動者,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ye) 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cong) 事接觸職業(ye) 病危害的作業(ye) 。
然而,劉某表示,五金公司未按相關(guan) 法律規定對他進行上崗前的職業(ye) 健康檢查,就安排他工作了。此外,在工作中,五金公司也未能提供符合勞動標準的工作環境,導致他出現呼吸困難、胸悶等症狀。
2021年4月,劉某的傷(shang) 情被廣州市職業(ye) 病鑒定委員會(hui) 鑒定為(wei) 職業(ye) 性其他塵肺一期。2021年6月,被廣州市南沙區人力資源和社會(hui) 保障局認定為(wei) 工傷(shang) 。同年9月,被廣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hui) 鑒定為(wei) 勞動功能障礙等級七級。
此後,劉某獲得了社保基金核發的一次性傷(shang) 殘補助金等8萬(wan) 元工傷(shang) 保險待遇。由於(yu) 劉某與(yu) 五金公司尚未解除勞動關(guan) 係,因此未領取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就業(ye) 補助金等。
但劉某認為(wei) ,自己患上了塵肺病,無法從(cong) 事原工作,這些賠償(chang) 不足以彌補他受到的傷(shang) 害。於(yu) 是,他向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五金公司支付殘疾賠償(chang) 金、護理費、住院夥(huo) 食補助費等共計40餘(yu) 萬(wan) 元。
一審判決(jue) ,企業(ye) 承擔30%賠償(chang) 責任
南沙區人民法院在審理時認為(wei) ,此案有兩(liang) 個(ge) 關(guan) 鍵問題:劉某在獲得工傷(shang) 保險待遇後能否提起本案訴訟問題;能否采納勞動功能障礙等級鑒定結論的問題。
劉某的代理人、貴州宇泰律師事務所律師萬(wan) 偉(wei) 強告訴記者,根據職業(ye) 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職業(ye) 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shang) 社會(hui) 保險外,依照有關(guan) 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chang) 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chang) 要求。
此外,南沙區人民法院認為(wei)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審理人身損害賠償(chang) 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作為(wei) 計算人身損害賠償(chang) 項目等級的依據可以是傷(shang) 殘等級,也可以是喪(sang) 失勞動能力程度。因此,該案可以依據勞動功能障礙等級鑒定結論計算劉某的相關(guan) 損失。
“工傷(shang) 賠償(chang) 適用無過錯原則,但人身損害賠償(chang) 不同,需要適用責任歸責原則,需綜合考慮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wei) 的具體(ti) 情節而定。”北京市常鴻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劍峰說,要想讓五金公司承擔民事賠償(chang) 責任,需證明五金公司存在過錯。
在庭審中,五金公司提供了2021年以後該公司工作場所檢測報告,旨在證明劉某崗位職業(ye) 病危害因素的檢測結果未超過職業(ye) 接觸限值規定。
2023年8月,南沙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wei) ,五金公司提供的工作場所檢測報告可適當減輕被告的責任,但檢測報告為(wei) 其單方委托,且被告未舉(ju) 證證明其已經履行職業(ye) 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故不能完全免除責任。結合該案實際情況以及庭審查明的事實,該院認定五金公司應對劉某的損失承擔30%的賠償(chang) 責任。扣減社保基金已發放的一次性傷(shang) 殘補助後,該院判決(jue) 五金公司應向劉某支付各項賠償(chang) 共計12.65萬(wan) 元。
企業(ye) 存在過錯,最終承擔80%賠償(chang) 責任
劉某不服一審判決(jue) ,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院在審理中認為(wei) ,職業(ye) 接觸限值是指勞動者在職業(ye) 活動過程中長期反複接觸,不會(hui) 引起絕大多數接觸者不良健康效應的容許接觸水平。據此,檢測結果合格不代表生產(chan) 環境的絕對安全,也不代表不會(hui) 引起所有接觸者不良健康效應。且五金公司未提交2012年及以前的工作場所職業(ye) 病危害因素檢測材料,無法確定2007年至2012年的職業(ye) 病危害因素情況。而根據五金公司提交的2012年之後的檢測報告,雖然總塵等並未超標,但確有生產(chan) 性粉塵,存在職業(ye) 病危害因素。
然而,五金公司在庭審中辯稱,劉某在該公司工作期間沒有直接接觸到大量的粉塵,他的職業(ye) 病大概率是在萍鄉(xiang) 煤礦工作的時候接觸粉塵煤層引起的。
對此,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wei) ,劉某在從(cong) 事挖礦工作期間接觸職業(ye) 病危害因素,但在本案中並未提交其離崗時的職業(ye) 健康檢查材料。而五金公司在存在粉塵職業(ye) 病危害因素的情況下,亦未對劉某進行上崗前的職業(ye) 健康檢查。雙方對未能查明劉某在入職五金公司時的健康情況,均負有責任。此外,劉某在萍鄉(xiang) 某煤礦工作的時間為(wei) 1年,時間較短。至劉某肺部改變達到塵肺一期影像學表現,劉某在五金公司工作13年1個(ge) 月,時間較長,部分時間職業(ye) 病危害因素情況不明,部分時間職業(ye) 病危害因素有檢測報告作為(wei) 參考。
綜上,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確定五金公司對劉某的損失承擔80%的賠償(chang) 責任。2024年2月,該院判決(jue) 五金公司賠償(chang) 劉某各項損失共計31.85萬(wan) 元。
“近年來,廣東(dong) 、山西、浙江等多地已有支持塵肺病患者工傷(shang) 保險賠償(chang) 和民事索賠‘雙賠’的案例,但前提是企業(ye) 存在過錯,而且會(hui) 在人身損害賠償(chang) 項目中扣除相應項目的工傷(shang) 保險待遇數額。”陳劍峰表示,此案中劉某成功維權,為(wei) 其他塵肺病患者提供了參考。
本報記者 楊召奎
(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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