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22日電 據最高檢網站消息,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自然資源部聯合發布土地執法查處領域行政非訴執行監督典型案例。
此次發布的典型案例共5件,包括河南省某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某區分局申請強製執行某機動車輛檢測公司退還土地、拆除違法建築物行政非訴執行監督案,山東(dong) 省某市某區自然資源局申請強製執行某鋼製品有限公司退還土地、沒收違法建築物行政非訴執行監督案,福建省某縣自然資源局申請強製執行吳某退還土地、拆除違法建築物、恢複土地原狀行政非訴執行監督案,吉林省某縣自然資源局申請執行強製拆除王某違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築物、恢複土地原狀行政處罰決(jue) 定監督案,四川省某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申請強製執行劉某退還土地、拆除建築物、恢複土地原狀及罰款行政非訴執行監督案。
2021年,最高檢在全國檢察機關(guan) 部署開展“土地執法查處領域行政非訴執行監督”專(zhuan) 項活動,推動破解土地行政處罰決(jue) 定申請強製執行難題。2022年3月,最高檢會(hui) 同自然資源部聯合印發《關(guan) 於(yu) 建立行政檢察與(yu) 自然資源行政執法銜接工作機製的意見》,加強行政檢察與(yu) 土地執法溝通銜接,健全土地執法領域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機製。2022年起,在全國檢察機關(guan) 常態化開展土地執法查處領域行政非訴執行監督工作。2021年至2022年全國檢察機關(guan) 共辦理土地執法查處領域非訴執行監督案件近3萬(wan) 件,涉及土地麵積30餘(yu) 萬(wan) 畝(mu) 。
土地執法查處領域行政非訴執行監督典型案例
案例一
河南省某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某區分局申請強製執行某機動車輛檢測公司退還土地、拆除違法建築物行政非訴執行監督案
【關(guan) 鍵詞】
上下聯動協作配合跟進監督耕地保護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起,河南省某市某機動車輛檢測有限公司未經批準,擅自占用某村44.03畝(mu) 永久基本農(nong) 田、9.9075畝(mu) 其他土地修建機動車檢測站。2016年2月,原某市國土資源局某區分局(機構改革後稱某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某區分局,以下簡稱區分局)在日常巡查中發現線索,對該公司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wei) 通知書(shu) 》和《責令改正違法行為(wei) 通知書(shu) 》,並對其違法占用土地行為(wei) 進行立案調查。同年3月23日,區分局以原某市國土資源局名義(yi) (該區當時為(wei) 非獨立行政區劃,由某市政府代管,市國土資源局委托區分局行使行政執法權)對該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jue) 定:1.對違法占用的永久基本農(nong) 田處以每平方米30元罰款,罰款計880680元;對違法占用的其他土地處以每平方米10元罰款,罰款計66050元。罰款合計:946730元。2.限十五日內(nei) 拆除在違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構造物和其他設施。同時,該案涉嫌非法占用農(nong) 用地罪,區分局申請市耕地破壞鑒定委員會(hui) 對耕地破壞情況提出鑒定意見後,依法移送司法機關(guan) 追究刑事責任。2018年8月9日,案涉公司負責人平某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罰金5萬(wan) 元。
該公司在法定期限內(nei) 既未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也未自覺履行行政處罰決(jue) 定。2017年1月15日,區分局經催告後,向區法院申請強製執行。區法院認為(wei) 該行政處罰係以市國土資源局名義(yi) 作出,不屬於(yu) 其管轄,以此為(wei) 由不予受理。
上述土地違法行為(wei) 行政處罰決(jue) 定一直未執行到位,違法建築物未被拆除,違法狀態持續存在。
【監督和協作配合情況】
2021年3月,區檢察院在開展全國檢察機關(guan) 土地執法查處領域行政非訴執行監督專(zhuan) 項活動中發現本案線索,遂依職權啟動監督程序。
調查核實、合力督辦。該案非法占地麵積大、時間跨度長、背景複雜,違法占地持續7年之久。最高檢行政檢察廳將該案作為(wei) 專(zhuan) 項活動掛牌督辦案件,要求省、市、區檢察院行政檢察部門堅持監督與(yu) 支持並重,與(yu)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形成執法司法合力,督促有關(guan) 單位盡快修複被破壞的耕地。在辦案過程中,省、市、區三級檢察院多次派員到現場調查核實,調閱執法卷宗,與(yu)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多次召開座談會(hui) 。在深入調查核實的基礎上,檢察機關(guan) 認為(wei) ,區分局作出案涉《行政處罰決(jue) 定書(shu) 》時不具有行政處罰主體(ti) 資格,以其上級主管部門名義(yi) 作出決(jue) 定,區法院以不屬於(yu) 其管轄為(wei) 由不予受理,有該區作為(wei) 經濟先行區,當時存在管理體(ti) 製不順暢、法律地位不明確、權力責任不清晰等特殊的曆史背景因素。2021年3月,河南省自然資源廳、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檢察院等九單位聯合下發《關(guan) 於(yu) 完善自然資源行政執法體(ti) 製機製、促進執法監管長效常治的實施意見(試行)》,規定:對於(yu)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曆史原因超出申請強製執行期限的案件,由相關(guan) 部門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依法處理。該案行政處罰決(jue) 定雖係5年前作出,但案涉違法建築物並未拆除,土地違法狀態一直持續,對此必須予以整改落實。於(yu) 是,區檢察院分別向區分局和區法院發出檢察建議,督促各司其職,履職盡責。為(wei) 加快案件辦理進度,2021年6月,最高檢行政檢察廳與(yu) 自然資源部執法局對本案進行聯合督導。
跟進監督、延伸成效。最高檢行政檢察廳和省、市兩(liang) 級檢察院行政檢察部門把盡快拆除違法建築、恢複永久基本農(nong) 田作為(wei) 目標,持續指導支持區檢察院開展監督,主動協調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當地政府等有關(guan) 方麵召開座談會(hui) ,研判、製定解決(jue) 途徑。針對行政相對人誤認為(wei) 自己曾因此受過刑事責任追究已承擔了相關(guan) 責任,於(yu) 是就不再履行拆除責任的情況,區檢察院、區分局多次向其開展釋法說理,結合同類案件進行警示教育。2021年12月3日,最高檢行政檢察廳和自然資源部執法局赴該市對本案進行再次督導。經過多級地方政府和多部門共同努力,行政相對人認識到了自身違法行為(wei) 的嚴(yan) 重性和違法占地的危害性。2021年12月6日,行政相對人開始自行拆除違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築物、構造物。目前,該案違法占用土地新建的建築物和地麵硬化已全部拆除到位、複墾到位、恢複耕種。
【典型意義(yi) 】
糧食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基礎,耕地是糧食生產(chan) 的命根子。保護耕地是“國之大者”,事關(guan) 國家糧食安全。檢察機關(guan) 在辦理土地執法查處領域行政非訴執行監督案件時,要認真貫徹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關(guan) 於(yu) 堅持最嚴(yan) 格的耕地保護製度、堅決(jue) 遏製土地違法行為(wei) 、牢牢守住耕地保護紅線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強與(yu)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溝通協調,形成工作合力,充分發揮行政執法和行政檢察銜接機製與(yu) 案件銜接平台的作用,鍥而不舍,持續關(guan) 注,跟進監督,破解違法占用土地拆除複耕難題,助力守牢耕地保護紅線。本案中,檢察機關(guan) 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針對特殊曆史原因形成的土地執法查處領域行政非訴執行案件管轄不明、受理不暢、執行不力等長期存在的問題,基於(yu) 違法行為(wei) 持續存在的事實,依照有關(guan) 規定,促使行政相對人自行拆除違法占地上建設的建築物,徹底解決(jue) 了長達7年的違法占用耕地問題,在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hui) 公共利益中彰顯了行政檢察擔當。
案例二
山東(dong) 省某市某區自然資源局申請強製執行某鋼製品有限公司退還土地、沒收違法建築物行政非訴執行監督案
【關(guan) 鍵詞】
行政非訴執行監督違法占用土地沒收違法建築物檢察建議訴源治理
【基本案情】
2009年7月,某鋼製品有限公司未經批準,擅自占用某村集體(ti) 耕地1.1畝(mu) 建設廠房,用於(yu) 生產(chan) 經營。2018年4月13日,某市原某區國土資源局(機構改革後稱某區自然資源局,下稱區自然資源局)對該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jue) 定:1.責令退還違法占用的土地;2.沒收在違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及其他設施;3.按22元/平方米處以罰款計16302元。2018年5月28日,某鋼製品有限公司繳納了罰款16302元,但對行政處罰決(jue) 定書(shu) 中的第1、2項處罰內(nei) 容,既沒有主動履行,又沒有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2018年12月4日,區自然資源局經催告後向區法院申請強製執行。2018年12月6日,區法院作出裁定:1.準予執行行政處罰決(jue) 定書(shu) 中的第1、2項處罰;2.被執行人某鋼製品有限公司必須於(yu) 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ei) 履行義(yi) 務;3.本案的執行由某區某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某街道辦事處收到區法院裁定後,沒有采取實際措施實施執行。
【監督和協作配合情況】
2021年3月,在開展全國檢察機關(guan) 土地執法查處領域行政非訴執行監督專(zhuan) 項活動中,區檢察院通過與(yu) 區自然資源局召開情況通報會(hui) 發現本案線索,遂依職權啟動監督程序。
調查核實。區檢察院經向區法院、區自然資源局、某街道辦事處、某鋼製品有限公司等單位進行調查核實,查明:涉案土地係某街道辦事處下轄的某村集體(ti) 土地,土地性質為(wei) 一般耕地,符合某區2006—2020年土地利用總體(ti) 規劃,被執行人某鋼製品有限公司未批先建占地建設廠房用於(yu) 生產(chan) 經營,截至區檢察院對本案進行調查時,仍未補辦相關(guan) 手續。區自然資源局作出的處罰決(jue) 定、區法院作出的準予強製執行裁定依據充分,程序合法。某街道辦事處收到區法院準予強製執行裁定後,認為(wei) 法律沒有明確此類案件的沒收程序,因此沒有對違法建築物及其他設施實施沒收。
檢察建議。2021年3月19日,區檢察院向某街道辦事處發出檢察建議,建議該單位依法組織實施區法院行政裁定書(shu) 確定的執行義(yi) 務。同年4月2日,某街道辦事處回複檢察機關(guan) :已於(yu) 2021年3月29日對該宗違法占地下達《限期退還違法占地通知書(shu) 》,責令15日內(nei) 退還違法占用的集體(ti) 土地;但對第2項沒收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及其他設施,目前還沒有具體(ti) 的沒收辦法,正在積極想辦法進行合法處置。
協作聯動。區檢察院收到回複後,組織區自然資源局、區司法局、區財政局、某街道辦事處多次召開聯席會(hui) 議,溝通研判,逐步形成共識。1.某街道辦事處負有法定執行義(yi) 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明確規定:“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ti) 規劃擅自將農(nong) 用地改為(wei) 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複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ti) 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區法院依法作出裁定,符合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對沒收程序的規定雖然具有概述性,但不能免除某街道辦事處的執行義(yi) 務。2.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就沒收執行程序出台的指導意見具有一定的約束力。2016年11月9日,某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印發《某市行政處罰違法用地上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沒收處置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對全市沒收違法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政策依據、實施主體(ti) 、沒收步驟、處置意見等作了規範指引。《指導意見》本質上屬於(yu) 內(nei) 部行政規程,具有示範、引導、規範的性質,對下級行政機關(guan) 具有約束力。3.《指導意見》亦沒有明確各沒收步驟的主管單位,某街道辦事處要履行本案的執行義(yi) 務,實際執行中需要多部門給予配合。行政沒收涉及土地執法、國有資產(chan) 管理等多項行政管理職能,《指導意見》雖然對沒收的基本步驟作了規定,但沒有明確各步驟的主管單位,依靠某街道辦事處協調難以推動問題解決(jue) 。
訴源治理。區檢察院向區政府主管部門製發檢察建議,建議進一步完善沒收違法占用土地建設地上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程序,明確各執行環節的責任主體(ti) 。區政府主管部門收到檢察建議後,向區政府進行專(zhuan) 題匯報。區政府召開辦公會(hui) 議專(zhuan) 題研究,邀請區檢察院派員列席發表意見,形成了專(zhuan) 題會(hui) 議紀要,對違法建築物及其他設施的沒收程序進行細化,明確了下達沒收通知、送達被執行人、辦理移交手續、登記造冊(ce) 、納入國有資產(chan) 管理等執行步驟和責任單位。某街道辦事處依據該會(hui) 議紀要,在相關(guan) 部門配合下,組織人員到某鋼製品有限公司開展執行。執行人員向企業(ye) 負責人告知了執行依據、執行程序、法律後果,企業(ye) 負責人表示認可和接受。在勘察丈量違法建築物後,執行人員對違法建築物出入口進行封焊,張貼封條,資產(chan) 登記到某街道辦事處名下,納入國有資產(chan) 管理範圍。此案辦結後,區檢察院就該案辦理情況進一步向市檢察院匯報,市檢察院與(yu) 市法院、市司法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等部門開展座談調研,推動在全市進一步完善違法用地上建築物沒收處置工作機製。
【典型意義(yi) 】
違法用地上建築物及其他設施沒收執行難,是土地執法中長期存在的“老大難”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等法律和相關(guan) 法規均未明確規定具體(ti) 的沒收執行程序,行政機關(guan) 擔心執行中出現程序違法,陷入“法定職責必須為(wei) ”與(yu) “法無授權不可為(wei) ”的兩(liang) 難境地,影響土地資源保護、開發和利用,損害執法、司法的公信力和權威性。本案中,檢察機關(guan) 堅持能動履職理念,與(yu) 法院、相關(guan) 行政機關(guan) 加強履職互動,聚焦案件反映出的沒收執行難問題,同向發力,尋求破解難題的途徑,通過製發社會(hui) 治理檢察建議,推動區政府出台適用於(yu) 當地的違法用地上建築物沒收處置程序,為(wei) 轄區內(nei) 同類案件的依法執行提供有力保障。
案例三
福建省某縣自然資源局申請強製執行吳某退還土地、拆除違法建築物、恢複土地原狀行政非訴執行監督案
【關(guan) 鍵詞】
行政非訴執行監督違法占用土地主動履行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福建省某縣某鎮某村村民吳某未經批準,擅自占用該村1.36畝(mu) (其中耕地0.37畝(mu) )土地建設竹製品燃料加工廠,建設了一座一層鋼架鐵皮廠房和硬化水泥坪。
2018年12月29日,某鎮自然資源所工作人員在巡查中發現吳某違法占地行為(wei) 後,遂向吳某了解情況,對其宣傳(chuan)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並依法送達《責令停止土地違法行為(wei) 通知書(shu) 》,要求吳某立即停止違法行為(wei) 、自行拆除違法建築、恢複土地原貌,吳某未按要求自行拆除違法建築。某縣自然資源局經立案調查於(yu) 2019年5月7日依法向吳某送達行政處罰決(jue) 定,要求其退還違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違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築物,恢複土地原貌,處罰款19016.76元。吳某在法定期限內(nei) 未提出複議、未提起訴訟,也未履行行政處罰決(jue) 定。10月15日該局依法送達《履行行政決(jue) 定催告書(shu) 》。催告後,吳某於(yu) 11月11日繳納了罰款19016.76元,但未履行“退還違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違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築物,恢複土地原貌”的處罰決(jue) 定。2020年1月3日,某縣自然資源局依法向某縣法院申請強製執行行政處罰決(jue) 定書(shu) 中未履行的行政處罰事項。3月4日,某縣法院作出行政裁定,準予強製執行,由不動產(chan) 所在地某鎮政府組織實施。鎮政府未組織實施。
【監督和協作配合情況】
2021年4月,為(wei) 落實自然資源部辦公廳、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聯合印發《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與(yu) 檢察機關(guan) 在土地執法查處領域加強協作配合的試點方案》的有關(guan) 精神,福建省檢察院與(yu) 省自然資源廳建立自然資源行政執法與(yu) 行政檢察銜接機製,對全省範圍內(nei) 未執行土地非訴案件進行排查,對其中重大疑難複雜的五個(ge) 案件開展聯合掛牌督辦。本案係該批督辦案件之一。
調查核實。檢察機關(guan) 依托與(yu) 縣自然資源局、縣法院建立的協作配合機製,充分發揮調查核實在檢察機關(guan) 法律監督中的作用,調閱行政處罰、非訴執行卷宗,查看現場,詢問本案當事人吳某及某村委會(hui) 工作人員、部分村民,走訪鎮政府,了解到吳某違法占地建設竹製品加工廠投入較大成本,經濟條件困難,其已經繳納罰款,仍需以該加工廠作為(wei) 收入來源,法院裁定準予強製執行後,吳某對某鎮政府組織實施拆除加工廠有抗拒心理,導致鎮政府未組織實施。
監督結果。吳某違法占地建設廠房不符合某縣土地利用總體(ti) 規劃,其對某縣自然資源局作出的行政處罰並非完全不認可,且已繳清罰款,但因其個(ge) 人對法律法規認識不到位,抵觸情緒較大。為(wei) 此,檢察機關(guan) 在向某鎮政府發出檢察建議督促履職的同時,更加注重化解雙方矛盾,多次派員前往某縣自然資源局、某鎮政府溝通協調,組織縣自然資源局、鎮政府、吳某、村民代表等各方開展座談交流,了解鎮政府在土地執法非訴強製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同時聽取當事人吳某的訴求、村民代表的意見建議,檢察人員和行政執法人員進行麵對麵的釋法說理,促使吳某消除抵觸情緒。吳某根據某鎮政府的安排自行拆除了違法占地上的建築物,鏟除了硬化水泥坪,恢複了土地原狀。
【典型意義(yi) 】
檢察機關(guan) 辦理行政非訴執行監督案件,經審查認為(wei) 行政決(jue) 定案件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具有執行效力的,可以與(yu) 行政機關(guan) 立足各自職能做好釋法說理,督促被處罰人自動履行行政決(jue) 定確定的義(yi) 務,支持行政機關(guan) 依法行政。本案中,上級檢察機關(guan) 與(yu)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針對土地執法非訴執行難案件,依托協作機製,通過聯合掛牌督辦的方式,指導案件辦理;基層檢察院與(yu)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落實協作配合機製,開展座談交流,充分聽取行政相對人訴求,促使吳某自動履行義(yi) 務,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hui) 效果的統一。
案例四
吉林省某縣自然資源局申請執行強製拆除王某違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築物、恢複土地原狀行政處罰決(jue) 定監督案
【關(guan) 鍵詞】
行政非訴執行監督黑土地保護違法占用土地檢察建議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吉林省某縣某鎮村民王某未經批準,擅自占用一般耕地8.02畝(mu) 用於(yu) 建設飯店、洗車場。同月,原某縣國土資源局(機構改革後稱縣自然資源局,以下統稱縣自然資源局)執法人員巡查發現王某違法行為(wei) ,即口頭予以製止,隨後下達了《責令停止違法行為(wei) 通知書(shu) 》。縣自然資源局經立案調查,於(yu) 2017年7月14日作出行政處罰決(jue) 定:責令退還違法占用土地,限期十五日內(nei) 拆除在違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複土地原狀;處以罰款26748.75元。王某收到處罰決(jue) 定後,繳納了罰款,但未拆除違法建築物、恢複土地原狀,亦未在法定期限內(nei) 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縣自然資源局依法催告後,向縣法院申請強製執行,縣法院裁定準予執行,明確由縣政府組織實施退還土地、拆除違法建築物、恢複土地原狀的處罰決(jue) 定內(nei) 容。縣政府組織相關(guan) 部門對某鎮類似違法建築統一拆除過程中,縣自然資源局協助督促王某自行拆除。2018年,王某自行拆除了違法建築物,但拆除後建築垃圾未能及時清理,未恢複成耕地。
【監督和協作配合情況】
2020年8月,某縣檢察院在開展保護黑土地專(zhuan) 項行動中發現該案線索,遂依職權啟動監督程序。
調查核實。縣檢察院通過對現場實地踏查,發現違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築物已拆除,但該土地被砂石和建築垃圾覆蓋,且停放多台報廢車輛,未恢複土地原狀,達不到耕種條件。經過調閱縣法院、縣自然資源局執法卷宗、詢問相關(guan) 人員,了解到類似違法占地執行後達不到複耕條件的案件數量較多,黑土地未得到有效保護。
監督意見。縣檢察院經審查認為(wei) ,行政處罰及執行的最終目的是為(wei) 了保護耕地資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對耕地保護負有法定職責,該案執行後曆經兩(liang) 年時間仍未恢複耕種條件,問題症結在於(yu) 耕地恢複責任沒有落實到位。經與(yu) 縣政府及自然資源局溝通,為(wei) 盡快恢複黑土地原狀,達到複耕條件,縣檢察院向縣自然資源局製發檢察建議,建議及時履行土地監督管理職責,推動涉案土地盡快恢複耕種條件。
監督結果。縣自然資源局收到檢察建議後,積極作為(wei) ,立即聯係王某、當地政府及相關(guan) 部門,將黑土地恢複原狀,複耕複種。
延伸調研。針對違法占地執行不到位,未恢複耕種條件問題,縣檢察院聯合縣自然資源局對2017年以來縣自然資源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jue) 定160餘(yu) 件進行逐案排查,重點排查是否恢複耕種條件、罰款是否繳納。檢察人員與(yu) 縣自然資源局執法人員到案發地進行實地踏查、走訪、現場調查,發現有的違法建築物雖然拆除了,但在原址上又重新建起了簡易房,有的拆除不徹底,沒有恢複黑土地原狀,達不到耕種條件。排查後一致認為(wei) 違法占地案件拆除建築物後,存在黑土地複耕“最後一公裏”落實不到位問題。
專(zhuan) 項整治。為(wei) 解決(jue) 土地複耕“最後一公裏”問題,縣檢察院組織召開由縣自然資源局、公安局、林業(ye) 局、水利局、稅務局、環保局、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局、農(nong) 村經濟管理總站等8個(ge) 單位參加的保護黑土地聯席會(hui) 議,共同簽署《關(guan) 於(yu) 建立開展黑土地保護工作協作機製的意見》,圍繞黑土地保護,就各單位分工配合、信息共享、聯動機製和責任落實達成共識,就執行後黑土地複耕問題建立了“自然資源部門牽頭,相關(guan) 部門協作配合”的工作製度,明確保護責任,形成黑土地保護合力。
工作協作機製建立以來,縣檢察院相繼製發檢察建議27件,聯合縣自然資源局進行案件回訪,采取實地調查、問卷調查等方式,確保複耕效果,共複耕黑土地20.23畝(mu) ,督促收繳罰款34814.65元,促使55749.7元罰款進入執行程序,拆除違法建築物1540平方米。
【典型意義(yi) 】
黑土地是珍貴的土壤資源。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在吉林考察時強調,“采取有效措施切實把黑土地這個(ge) ‘耕地中的大熊貓’保護好、利用好,使之永遠造福人民。”近年來,違法占用黑土地進行非農(nong) 建設等各類違法行為(wei) 多發。行政處罰作為(wei) 懲戒違法、保護耕地的法定手段,在被處罰人不主動履行義(yi) 務的情況下需要借助強製執行來實現。法院根據行政機關(guan) 申請作出準予強製執行的裁定後,應當及時拆除違法建築物、恢複耕地種植條件。這也是自然資源行政執法和執行中的一個(ge) 難題。檢察機關(guan) 與(yu) 自然資源部門立足各自職能,結合辦理個(ge) 案推動係統治理、訴源治理,促進區域內(nei) 涉耕地保護難題得以解決(jue) ,合力破解耕地恢複“最後一公裏”問題,嚴(yan) 守耕地紅線,落實耕地保護責任。
案例五
四川省某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申請強製執行劉某退還土地、拆除建築物、恢複土地原狀及罰款行政非訴執行監督案
【關(guan) 鍵詞】
行政非訴執行監督永久基本農(nong) 田保護裁執分離檢察建議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四川省某縣某鎮村民劉某未經批準,擅自占用該村永久基本農(nong) 田1.07畝(mu) 修建家具廠,建成一棟一層磚體(ti) 牆、彩鋼屋頂建築。2019年4月,某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以下簡稱縣自規局)執法人員巡查發現劉某違法行為(wei) 。同年5月6日立案查處,7月5日,對劉某作出行政處罰決(jue) 定:1.責令十五日內(nei) 拆除地上建築物,對永久基本農(nong) 田進行治理和恢複原種植條件,並退還土地給村集體(ti) ;2.並處罰款10653.75元。劉某在規定期限內(nei) 未履行處罰決(jue) 定,亦未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經催告仍未履行。2020年1月13日,縣自規局向某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縣法院)申請強製執行。2020年1月17日,縣法院作出裁定,準予強製執行,交由縣自規局執行。裁定後,劉某於(yu) 2020年11月4日繳納了罰款,但一直未拆除違法建築物。
【監督和協作配合情況】
調查核實。在開展全國檢察機關(guan) 土地執法查處領域行政非訴執行監督專(zhuan) 項活動中,縣自規局將該案主動移送某縣人民檢察院,說明相關(guan) 情況,會(hui) 商解決(jue) 方案。縣檢察院通過實地調查,向縣法院和縣自規局了解案情、調閱卷宗等,查明縣自規局作出行政處罰決(jue) 定並申請法院強製執行符合法律規定。縣法院將縣自規局申請強製執行內(nei) 容裁定由縣自規局執行,但因縣自規局不具備強製執行權亦缺乏組織實施的必要手段,該行政處罰決(jue) 定未能得到實際執行。
監督意見。縣檢察院審查認為(wei)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縣自規局沒有行政強製執行權,在沒有裁執分離地方規範性文件的情況下,縣法院在作出裁定時未充分考慮縣自規局作為(wei) 沒有行政強製執行權的機構,存在強製執行手段缺乏等現實困難,致使該案處罰決(jue) 定一直沒有實際執行。2021年6月25日,縣檢察院向縣法院發出檢察建議,建議糾正不當裁定,確保該案執行落實到位。
監督結果。縣法院收到檢察建議後,對該案重新進行審查,經與(yu) 縣政府、縣檢察院、縣自規局溝通協商,認為(wei) 縣自規局在執行手段和強製措施上確實存在實際困難,重新裁定將行政處罰決(jue) 定交縣政府組織實施,縣自規局予以協助。在法院、自規局及當地政府的協作下,違法建築於(yu) 2021年7月29日被全部拆除。目前,土地恢複了種植條件並已退還村集體(ti) 。
長效治理。為(wei) 係統治理農(nong) 村土地執法執行難、強製執行措施與(yu) 主體(ti) 執行能力不匹配等現實困難,縣檢察院以個(ge) 案辦理為(wei) 契機,與(yu) 縣政府建立府檢聯動機製,並推動舉(ju) 行縣政府、縣法院以及相關(guan) 行政主管部門參加的聯席會(hui) 議,形成會(hui) 議紀要,達成共識,對裁執分離案件中行政機關(guan) 缺乏強製執行權導致執行難的,統一由法院裁定交縣政府組織實施、行政主管部門配合、檢察機關(guan) 監督。縣檢察院還與(yu) 縣自規局等行政主管部門製定行政非訴執行工作協作配合辦法,推動當地政府整合各行政職能部門資源優(you) 勢,形成依法執行的長效機製。協作機製建立以來,當地涉土地類行政非訴執行案件執行到位6件,複耕複種6.88畝(mu) 。
【典型意義(yi) 】
永久基本農(nong) 田是為(wei) 確保國家糧食安全,依據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用途,實行特殊保護的耕地。國家實行永久基本農(nong) 田保護製度,對永久基本農(nong) 田實行特殊保護,這是確保國家糧食安全,加快推進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現代化的有力保障。永久基本農(nong) 田一經劃定,任何單位和個(ge) 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變用途,嚴(yan) 禁未經審批違法違規占地。現實中,擅自變更土地用途、違法占用永久基本農(nong) 田修建建築物等蠶食耕地的現象在農(nong) 村地區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普遍性,行政處罰實際執行到位率較低。人民法院探索開展“裁執分離”過程中,有些將涉土地類行政處罰申請強製執行案件裁定給沒有強製執行能力的自然資源部門執行,自然資源部門因缺乏法律授權的執行措施等現實困難,難以實際執行到位。檢察機關(guan) 和地方政府創新思路,建立府檢聯動機製,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向檢察機關(guan) 移送行政處罰台賬以及相關(guan) 案件線索,檢察機關(guan) 依法啟動監督程序,對行政非訴執行案件的申請、受理、審查、裁定和執行等活動實施全過程監督,推動行政處罰執行到位,保護永久基本農(nong) 田不受侵害。同時,在堅持永久基本農(nong) 田不被非法侵占的前提下,搭建起溝通協商平台,充分考量各方執行能力,最終形成該類行政處罰強製執行由人民政府組織實施,職能部門予以協助的模式,檢察權、審判權、行政權同向發力,破解“裁執分離”難題,實現辦理一個(ge) 案件,解決(jue) 一類問題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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