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台北5月9日電 台灣地區立法機構9日三讀修正通過“組織犯罪防製條例”部分條文,意圖使他人出境外實行犯罪、而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並科2000萬(wan) 元(新台幣,下同)以下罰金。若招募對象未滿18歲,刑期將加重一半,最重可處十年半。
綜合中央社、中時新聞網等台灣媒體(ti) 報道,台立法機構三讀通過條文增訂“境外招募犯罪組織罪”,意圖使他人出境外實行犯罪、而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從(cong) 現行的六個(ge)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上修為(wei)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並科2000萬(wan) 元以下罰金。若招募對象為(wei) 18歲以下未成年者,刑期將加重二分之一;具有公務員身份或經選舉(ju) 產(chan) 生的公職人員身份,若犯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以及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刑期同樣加重二分之一。
另外,三讀通過的條文還擴大了沒收範圍,若犯上述罪行者,其參加、招募、資助之組織的所有財產(chan) ,除應發還給被害人者外,應予沒收。原“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不得登記為(wei) 公職候選人的相關(guan) 規定,也在此次修法中修正為(wei) “經有罪判決(jue) 確定者”就不得登記。
國民黨(dang) 籍民意代表洪孟楷表示,犯罪形態不斷推陳出新,尤其是去年讓台灣民眾(zhong) 深惡痛絕的、把民眾(zhong) 騙到境外從(cong) 事犯罪、性剝削、勞力剝削,甚至有被害人變成加害人的情況,情形非常可惡,要嚴(yan) 刑重罰。他還呼籲,從(cong) 源頭管製才是解決(jue) 問題的根本指導,呼籲台當局要努力遏止網絡詐騙。(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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