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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1352萬餘元 山西臨汾市委統戰部原副部長李亞麗一審獲刑11年

劉小紅 發布時間:2023-05-17 08:37:00來源: 中國新聞網

受賄1352萬(wan) 餘(yu) 元山西臨(lin) 汾市委統戰部原副部長李亞(ya) 麗(li) 一審獲刑11年

  山西臨(lin) 汾市委統戰部原副部長李亞(ya) 麗(li) 一審獲刑11年。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供圖

  中新網太原5月16日電(劉小紅)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16日發布消息稱,5月15日,陽城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山西省臨(lin) 汾市委統一戰線工作部原副部長(曾任山西省稷山縣人民政府縣長、隰縣縣委書(shu) 記)李亞(ya) 麗(li) 受賄一案,對被告人李亞(ya) 麗(li) 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100萬(wan) 元;對李亞(ya) 麗(li) 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11年至2019年間,被告人李亞(ya) 麗(li) 利用擔任山西省稷山縣人民政府縣長、隰縣縣委書(shu) 記等職務的便利,為(wei) 任某某等多人在工程承攬、款項結算、職務提拔或人事調動等事項上謀取利益,收受他人給予的人民幣現金等有價(jia) 財物共計1352.5045萬(wan) 元。被告人李亞(ya) 麗(li) 在接受山西省監察委員會(hui) 調查期間,如實供述了監察機關(guan) 已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還主動供述了未被掌握的其他受賄犯罪事實,表示認罪認罰,積極動員家屬退繳贓款。目前,已追繳到案的贓款共計1312.5045萬(wan) 元。

  陽城縣人民法院認為(wei) ,被告人李亞(ya) 麗(li) 身為(wei)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wei) 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wei) 構成受賄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鑒於(yu) 被告人李亞(ya) 麗(li) 到案後,如實供述了監察機關(guan) 已掌握的犯罪事實,還主動供述了其他未被掌握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願意接受處罰,積極退贓,具有法定、酌定從(cong) 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cong) 輕、從(cong) 寬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jue) 。(完)

(責編: 王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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