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利平台 > 即時新聞 > 博覽

一些企業單方調崗降薪逼迫員工主動離職

李潤釗 發布時間:2023-07-17 10:33:00來源: 工人日報

  閱讀提示

  為(wei) 降低用工成本,一些用人單位想盡花招,通過無故調崗降薪、邊緣冷落等方式,逼迫員工主動辭職。記者采訪了幾位被迫離職的勞動者,講述他們(men) 和用人單位“博弈”的故事。

  日前,在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區一家酒店工作5年的林芳,麵對兩(liang) 份離職證明發了一下午呆。

  其中一份離職證明,是酒店HR給的模板,離職原因一欄寫(xie) 著:“因個(ge) 人原因,自願離職。”如果林芳以此為(wei) 由提交離職材料,酒店會(hui) 因為(wei) 她自願放棄維權,多發給她3個(ge) 月的工資。另一份離職證明是林芳自己填寫(xie) 的,離職原因處手寫(xie) 著:“因酒店無故調崗降薪,被迫辭職。”

  林芳知道,一旦提交自己寫(xie) 的這份證明,就意味著短期內(nei) 她不僅(jin) 拿不到任何賠償(chang) ,還要麵臨(lin) 最長可達60天的勞動仲裁或耗時更久的法律訴訟。更令林芳感到擔憂的是,用人單位可能在她未來的求職背景調查中給出“能力欠缺、溝通不暢、工作效率差、工作態度不佳”等評價(jia) 。迫於(yu) 生計,林芳最終提交了寫(xie) 有“自願離職”的證明。

  惡性競爭(zheng) 、規則針對、邊緣冷落、感情勸退……林芳被單位單方無故調崗降薪、無奈離職的焦慮,有人感同身受,有人正在經曆。

  工作零失誤卻被“踢”出群

  與(yu) 林芳被迫自願的選擇有所不同,在福州市倉(cang) 山區一家酒店工作的肖長生(化名)遭遇這種情形後,選擇了一紙訴狀將企業(ye) 告上法庭。

  2017年7月,肖長生和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寫(xie) 明,他就職的崗位是倉(cang) 庫管理員。2022年6月,因父親(qin) 生病住院,肖長生請了近半個(ge) 月的假。次月,肖長生接到了酒店發來的調崗通知,他的崗位由倉(cang) 庫管理員變成了保安員,工作時間調整為(wei) 從(cong) 每天11時到20時。人力經理給出的調崗理由是,酒店高層覺得他不適合倉(cang) 庫管理員這個(ge) 崗位。

  令肖長生不解的是,他管理了酒店倉(cang) 庫近5年,沒有遺失過一件物品,也沒收到過一次投訴,為(wei) 何在請了半個(ge) 月假後就覺得他不適合幹倉(cang) 庫管理了呢?在收到通知的前一天晚上,他還被“踢”出了倉(cang) 庫管理員的工作群。

  被“踢出群”的還有在福州市鼓樓區一家科技公司任職的林菡(化名)。

  “月薪從(cong) 7000元降到4000元,崗位從(cong) 總經理助理變成了宣傳(chuan) 專(zhuan) 員。”從(cong) 林菡確認懷孕到收到崗位變動通知,隻有不到1個(ge) 月時間。而從(cong) 林菡產(chan) 假結束到收到離職告知書(shu) ,隻有28天。告知書(shu) 上給出的離職理由是“能力不匹配崗位要求”。告知書(shu) 送達的當天,林菡發現自己失去了企業(ye) 辦公係統的登錄權限,她手裏還有近千元的差旅費沒來得及報銷。

  林菡提交了勞動仲裁維權申請,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仲裁委員會(hui) 支持了林菡的主張,認為(wei) 公司的行為(wei) 屬於(yu) 單方變更勞動合同,原告有權要求企業(ye) 履行合同或進行經濟補償(chang) 。因不服仲裁結果,公司向當地法院提出了訴訟請求,要求解除和林菡的勞動合同。

  訴訟過程中,林菡不僅(jin) 沒有收到當月工資,甚至連報銷差旅費的請求都被企業(ye) 以“正在走司法程序”為(wei) 由延期辦理。

  逼員工離職,企業(ye) 要付出多少成本?

  以“自願優(you) 化”之名逼員工離崗,企業(ye) 要付出多少成本?在肖長生的遭遇中,酒店花了18135.6元。

  法院審理認為(wei) ,酒店對勞動者進行調崗、變更勞動合同,應當與(yu) 勞動者協商一致並兼具合法性、必要合理性。用人單位未經協商對肖長生進行調崗,也未就調崗的合法性、必要合理性進行舉(ju) 證說明。肖長生在接到調崗通知後多次與(yu) 主管部門協商,要求在特殊時期給予便利,均未被采納,導致他不得不辭職。酒店對此存在過錯,應向肖長生支付經濟補償(chang) 金。

  肖長生在酒店工作了5年,平均月薪3111元。法院認定公司應支付5倍月薪的經濟補償(chang) 金,並補發離職當月欠發的工資。

  肖長生的官司還沒打完,新的倉(cang) 庫管理員便已到崗,他和老同事打聽了對方工資,月薪不到2800元。他無奈道,“看來,我不是能力不行,而是‘性價(jia) 比’不高。”

  而在林菡和公司的訴訟過程中,公司方麵聲稱,“即使林菡贏了官司,公司也不會(hui) 續簽勞動合同,最多隻能按合同約定的月收入3000元作為(wei) 基數進行賠償(chang) 。”這與(yu) 林菡原本每月7000元的收入相距甚遠。更讓林菡陷入糾結的是,她在該公司工作的時間不到兩(liang) 年,按法律規定計算出的賠償(chang) 金不到1萬(wan) 元。

  在訴訟程序啟動前,林菡最終因擔心訴訟程序漫長決(jue) 定放棄應訴,帶著公司給的5000元離職“紅包”離開了公司。她的離職證明上寫(xie) 著:“因個(ge) 人原因,主動離職。”“對企業(ye) 而言,想把一個(ge) 人‘請出局’不難;對職工而言,要贏真的挺難。”林菡感歎道。

  難的是如何證明自己是被迫的

  在福建省法學會(hui) 勞動法學研究會(hui) 理事方維忠看來,相較於(yu) 用人單位,很多勞動者在職務晉升、薪資報酬等方麵話語權往往較弱,一旦選擇維權,需要付出較高的成本。

  不久前,在廈門一家通信公司工作的張立權收到了公司發出的“全口徑‘下沉’方案”,要求“沉到一線,曆練自我”。“‘下沉’意味著全員下調一個(ge) 崗位級別並降薪30%。”這與(yu) 張立權7年前簽訂的勞動合同上標明的崗位並不相符。

  拒絕“下沉”的張立權,收到了免去其項目研發經理職務的通知。隨後,他開始走法律途徑維權。在張立權看來,維權過程中最難的莫過於(yu) 證明自己是被迫調崗。

  在被告席上,公司提交了張立權拒絕提交“下沉網點工作日報”的證據,強調辭退張立權的原因“不在於(yu) 工作能力強不強,而在於(yu) 工作態度好不好”。

  在律師的指導下,張立權也收集了可能證明自己被迫調崗的證據,包括公司發布的“下沉”方案,以及自己反複提交拒絕“下沉”的郵件申請。他甚至還提交了日常的加班影像,用於(yu) 證明自己的工作態度。最終,法院判定張立權勝訴,支持張立權要求公司依約履行合同的主張。

  方維忠告訴記者,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yu) 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麵履行各自的義(yi) 務。用人單位與(yu) 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nei) 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shu) 麵形式。

  “雖然法律站在了維護勞動者權益的立場上,但在這場博弈中,職工‘單打獨鬥’很難有優(you) 勢。”方維忠呼籲,要發揮工會(hui) 組織的積極作用,督促企業(ye) 不能在用工管理方麵過於(yu) 任性、單方麵決(jue) 定員工去留。

  李潤釗(來源:工人日報)

  李潤釗

(責編: 王東)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新利平台”或“新利平台文”的所有作品,版權歸高原(北京)文化傳(chuan) 播有限公司。任何媒體(ti) 轉載、摘編、引用,須注明來源新利平台和署著作者名,否則將追究相關(guan) 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