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西寧7月24日電 (阮宏江李雋)24日,記者從(cong) 青海省民政廳獲悉,該省製定完善“三張清單”,分別明確村級組織依法履行職責工作事項44項、依法協助政府工作事項24項以及減負事項11項,按照“應減必減、能並則並、可減盡減”的原則,壓減村級組織協助政府工作事項67%以上。
據悉,青海省民政廳會(hui) 同省委組織部、省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廳、省鄉(xiang) 村振興(xing) 局出台《青海省關(guan) 於(yu) 規範村級組織工作事務、機製牌子和證明事項的具體(ti) 措施》,製定《村級組織依法履行職責工作事項清單》《村級組織依法協助政府工作事項清單》《村級組織減負事項清單》“三張清單”,為(wei) 村級組織減負增效,為(wei) 基層幹部“瘦身鬆綁”。
該省明確黨(dang) 政部門和群團組織要求村級組織協助或者委托村級組織開展工作事務的製度依據、職責範圍、經費保障,明確各項職責的履職方式和辦理流程,厘清黨(dang) 政部門和群團組織與(yu) 村級組織的職責邊界,依法應當由政府部門履行的法定職責,不得要求村級組織承擔,不得將村級組織作為(wei) 行政執法類事項的責任主體(ti) 。
青海從(cong) 省級層麵建立村級組織掛牌審核工作機製,除黨(dang) 中央、國務院明確要求或者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未經省委和省政府同意,黨(dang) 政群機構不得新設村級工作機製,不得要求專(zhuan) 人專(zhuan) 崗。村級綜合服務設施取消無內(nei) 容、無保障、超出職能範圍的虛牌。屬於(yu) 村級綜合服務設施大廳提供的服務,以精簡、管用為(wei) 原則,懸掛村級組織高頻次服務的相關(guan) 職責或服務內(nei) 容。
該省在集中取消177項需由基層開具的涉及群眾(zhong) 辦事創業(ye) 證明事項和第一批明確不應由村級組織出具的20項證明事項清單的基礎上,規範村級組織出具證明的程序,建立改進和規範出具證明工作的規範化製度化長效機製,持續開展“減證便民”行動。
青海省明確凡缺乏法律法規或國務院決(jue) 定等依據的證明事項,黨(dang) 政群機構一律不得要求村級組織出具,依法依規取消5種情形不應由村級組織出具的證明事項。積極推行基層治理信息網上核驗、主動調查、告知承諾和政務信息係統數據共享核查,有效提升村級組織出具證明工作效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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