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31日電 據甘肅省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zhong) 號消息,7月31日,甘肅省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甘肅省岷縣縣委原書(shu) 記郭世傑受賄案,以被告人郭世傑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ge) 人全部財產(chan) 。隨案移送的贓物,判決(jue) 依法沒收,上繳國庫;尚未追繳到案的贓款,判決(jue) 繼續追繳。
圖片來源: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zhong) 號
經審理查明,2009年至2021年,被告人郭世傑在擔任甘肅省漳縣縣委副書(shu) 記、縣長、岷縣縣委書(shu) 記期間,利用職務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工程承攬、項目招標、土地使用權轉讓、資金結算等方麵為(wei) 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價(jia) 值人民幣2659.578102萬(wan) 元,夥(huo) 同特定關(guan) 係人張小娟(另案處理)共同收受他人財物6696.221萬(wan) 元,共計9355.799102萬(wan) 元。
圖片來源: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zhong) 號
法院審理認為(wei) ,被告人郭世傑身為(wei)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wei) 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huo) 同特定關(guan) 係人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wei) 構成受賄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世傑起主要作用,係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yu) 的全部犯罪處罰。鑒於(yu) 被告人郭世傑具有坦白情節,認罪悔罪,受賄所得部分追繳到案,可依法對其從(cong) 輕處罰。綜合考慮被告人郭世傑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hui) 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決(jue) 。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新利平台”或“新利平台文”的所有作品,版權歸高原(北京)文化傳(chuan) 播有限公司。任何媒體(ti) 轉載、摘編、引用,須注明來源新利平台和署著作者名,否則將追究相關(guan) 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