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北京互聯網法院舉(ju) 行涉網絡暴力新聞發布會(hui) ,通報涉網絡暴力案件審判情況及典型案例。
北京互聯網法院少年法庭庭長孫銘溪在會(hui) 上通報了一起典型案例。原告王某與(yu) 被告劉某為(wei) 前工作同事,雙方在工作中曾產(chan) 生過矛盾,出於(yu) 怨恨心理,被告劉某將原告生活照的敏感身體(ti) 部位進行裁剪,用作自己的社交平台賬號頭像,此外還多次發布不雅、低俗言論並@原告,通過平台私信向原告發布汙言穢語。原告王某不堪其擾,向公安機關(guan) 報案,被告被公安機關(guan) 行政拘留。原告認為(wei) 被告行為(wei) 構成性騷擾,同時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權、名譽權,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wei) ,被告在社交平台發文及他人平台賬號下發表指向原告的侮辱、誹謗言論,具有明顯的貶損性,會(hui) 導致社會(hui) 公眾(zhong) 對原告的評價(jia) 降低,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最終,法院判決(jue) 被告以書(shu) 麵形式向原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複名譽,並賠償(chang) 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
孫銘溪指出,網絡不是不法分子的“遮羞布”,通過網絡傳(chuan) 播不雅圖文騷擾他人,即使沒有實質性的身體(ti) 接觸,也可能構成性騷擾,不僅(jin) 要承擔民事、行政責任,情節嚴(yan) 重的還涉嫌刑事犯罪。
(李佳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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