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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談日本核汙染水排海:可訴諸國際法!

發布時間:2023-08-09 15:43:00來源: 環球時報

  《環球時報》專(zhuan) 訪專(zhuan) 家談日本核汙染水排海:可訴諸國際法!

  【環球時報報道 記者 邢曉婧 李艾鑫】日本《朝日新聞》日前援引該國政府相關(guan) 人士的話報道稱,日本預計最早從(cong) 8月下旬開始將福島第一核電站經過“處理”的核汙染水排放入海。日本政府和東(dong) 京電力公司(以下簡稱“東(dong) 電”)無視國內(nei) 外持續高漲的反對聲音和憤怒情緒,堅持向太平洋排放福島核汙染水,這將給人類帶來哪些潛在風險?我們(men) 能采取什麽(me) 措施以減少自身及環境所遭受的核汙染?《環球時報》近日邀請來自澳大利亞(ya) 的國際防止核戰爭(zheng) 醫生組織聯合主席、“國際廢除核武器運動”聯合創始人蒂爾曼·魯夫,中國海洋法學會(hui) 會(hui) 長、國際海洋法法庭前法官高之國,新西蘭(lan) 奧克蘭(lan) 大學社會(hui) 學家卡莉·伯奇圍繞國際關(guan) 切進行討論。與(yu) 會(hui) 專(zhuan) 家和學者認為(wei) ,可以通過其他方式處理福島核汙染水,將其一排了之並非明智之舉(ju) 。

  將導致放射性物質“失控”

  環球時報:即使經過“多核素處理係統(ALPS)”處理,福島核汙染水中的一些放射性元素依然無法去除。這些核汙染水一旦排放入海將汙染地球食物鏈,屆時人類將受到什麽(me) 影響?

  蒂爾曼·魯夫:令人擔憂的是,福島核汙染水中不僅(jin) 含有無法去除的氚、碳14,還含有大量其他放射性物質。我們(men) 還不清楚ALPS是如何工作的,因此即使利用該係統“清潔”核汙染水,最終通過海底管道排放入海的究竟有哪些物質仍還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眾(zhong) 所周知,在世界層麵上,我們(men) 基於(yu) 科學製定了明確的、公認的輻射防護原則。盡管對輻射帶來的生物影響學界仍有爭(zheng) 議,但我們(men) 應該盡可能地降低人類受到的輻射。

  不是說輻射量低於(yu) 某種水平就不會(hui) 對生物造成傷(shang) 害。反之每增加一點輻射都將相應地增加對生物係統的傷(shang) 害,且傷(shang) 害範圍十分廣泛,影響生物的壽命、發育和生育能力。對於(yu) 人類,已有充分證據表明,幾十年前受到輻射的人罹患癌症的風險在其一生中持續增加,發病潛伏期通常為(wei) 5年、10年、20年甚至更長,因此我們(men) 應該做的就是盡量減少或者避免受到不必要的輻射。鑒於(yu) 此,核汙染水排海是否必要、是否深入考慮過替代方案是非常重要的問題,福島核汙染水排海沒有任何好處。

  高之國:(福島核汙染水中所含的)放射性元素多達64種,其中碳14的半衰期約為(wei) 5730年。據美國《科學》雜誌報道,碳14還可能破壞人類DNA。日本一再提及所謂“處理過的水”,由於(yu) ALPS尚未在工業(ye) 實踐中廣泛應用,效果未經科學驗證。此外,在目前約140萬(wan) 噸的核汙染水中,僅(jin) 有一小部分經過“處理”,我們(men) 並不知道ALPS將如何處理剩餘(yu) 的大量核汙染水。

  環球時報:將福島核汙染水排放至太平洋剝奪了人類最基本的需求——生活在健康的環境當中。您是否認為(wei) 這種行為(wei) 實際上侵犯了人權?

  蒂爾曼·魯夫:很長一段時間以來,人們(men) 對日本政府、東(dong) 電、日本監管機構,以及它們(men) 對福島核事故的應對失去了信任。

  當各個(ge) 領域的專(zhuan) 家都在積極提倡尋找核汙染水排海的有效替代方案時,這已經說明福島核汙染水排海涉及人權問題。對核汙染水進行陸地保管、混凝土固化等替代處理方案尚未得到充分探索。無論如何,把核汙染水一倒了之將導致放射性物質隨著洋流、鳥類以及海洋動物等自由傳(chuan) 播,人類將對此無法控製。福島核汙染水的排放周期長達數十年,在此過程中我們(men) 不僅(jin) 要處理目前已經儲(chu) 蓄的約140萬(wan) 噸核汙染水,一些核汙染水已經滲入地下水中並最終進入海洋。排海行為(wei) 本質上是不明智的,已經有一些國家和民眾(zhong) 提出,排海行為(wei) 違反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等國際法規定的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義(yi) 務。

  高之國:我還認為(wei) ,國際原子能機構針對福島核汙染水的評估報告與(yu) 其總幹事格羅西的所謂“聲明”自相矛盾且極具爭(zheng) 議。格羅西表示,ALPS處理過的水可以飲用並用於(yu) 遊泳,這令人感到驚訝。如果核汙染水真如他所說的那般安全,日本為(wei) 何不把這些“處理水”留在本國使用,用於(yu) 工業(ye) 、農(nong) 業(ye) 生產(chan) 目的。如果這些“處理水”足夠幹淨和安全,就沒有必要排入大海。

  日本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締約國,公約的第192條規定各國有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義(yi) 務;第195條規定一國不應該將汙染從(cong) 一個(ge) 地區轉移到另一個(ge) 地區,從(cong) 一種汙染轉變成另一種汙染。日本的排海決(jue) 定以及後續可能引發的後果均違反了日本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應承擔的國際條約義(yi) 務。

  對這一全球性課題,西方表現出了虛偽(wei) 、不道德和雙標

  環球時報:這些風險聽起來令人震驚,西方國家對此感到擔憂嗎?我們(men) 很少聽到它們(men) 對此表示強烈反對。就連國際原子能機構這樣的國際組織,也為(wei) 日本的排海計劃“開綠燈”,這是為(wei) 什麽(me) ?

  高之國:美國公開表示支持日本的核汙染水排海決(jue) 定,韓國政府的態度近期也由反對改為(wei) 默認。在過去兩(liang) 年左右的時間裏,西方的政府、媒體(ti) 和學者在該問題上令人吃驚地保持沉默。這已清楚地表明了(西方)在全球海洋治理問題上的虛偽(wei) 、不道德和雙標。全球海洋治理的主管機構包括國際海事組織、國際海洋法法庭等,聯合國大會(hui) 和安理會(hui) 也在這方麵發揮重要作用,國際原子能機構最多算是輔助機構,無權為(wei) 日本核汙染水排海“開綠燈”。

  蒂爾曼·魯夫:在某種程度上,我的第一反應是我不在乎西方的觀點是什麽(me) 。福島核汙染水排海是全球性課題,世界上某一部分人的看法並不重要。國際原子能機構試圖為(wei) 排海“背書(shu) ”的方式具有欺騙性,盡管格羅西表明排放“ALPS處理水”是日本政府的決(jue) 定,評估報告既不“推薦”也不“認可”,但就普通民眾(zhong) 的觀感而言,格羅西大張旗鼓地跑到日本,與(yu) 日本首相岸田文雄舉(ju) 行會(hui) 晤,向東(dong) 京遞交核汙染水排海的最終評估報告。這一係列行動相當於(yu) 對日本核汙染水排海計劃的有力支持。

  實際上,聯合國人權理事會(hui) 已有專(zhuan) 家成員對日本強推核汙染水排海計劃提出質疑和批評。太平洋島國論壇也對日本核汙染水排海計劃表示反對,擁有100多家實驗室會(hui) 員的美國全國海洋實驗室協會(hui) 也發表聲明,反對日本核汙染水排海。我認為(wei) ,國際社會(hui) 對於(yu) 福島核汙染水排海表示關(guan) 注,但由於(yu) 種種原因,這種關(guan) 注尚未得到大規模傳(chuan) 播,尤其是在(西方)主流媒體(ti) 上。

  卡莉·伯奇:根據我自己的研究發現,在福島核事故發生後,日本政府和東(dong) 電公司非常成功地阻止了公眾(zhong) 討論他們(men) 對放射性物質的擔憂,當有人試圖提出諸如“這些標準沒問題嗎”等問題時,就會(hui) 被以各種方式封殺。我們(men) 需要找到一種公眾(zhong) 、科學家可以共同進行公開討論的方式。

  可提起仲裁,請國際司法機構發表谘詢意見

  環球時報:一些觀察人士建議各國政府向國際海洋法法庭起訴日本。我們(men) 該如何進行這種訴訟?

  高之國:向聯合國下屬的國際法院或國際海洋法法庭提起訴訟,是在討論國際事務中經常提出的建議。與(yu) 國內(nei) 法律訴訟一樣,國際訴訟也是在處理國際事務中可采取的最後手段,這可以作為(wei) 一個(ge) 選項。

  國際社會(hui) 可以采取的法律措施包括:執行具有約束力的法律程序;將核汙染水排海爭(zheng) 端提請聯合國大會(hui) 和安理會(hui) ,請求它們(men) 作出決(jue) 定和決(jue) 議;提起《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附件七下的仲裁程序;請國際司法機構發表谘詢意見。

  蒂爾曼·魯夫:我有一些補充意見。核汙染水排海計劃一旦實施,將持續數十年,那不是也不應該是該事件的結尾。我認為(wei) ,當務之急是如何阻止排海。我們(men) 應該認識問題、預測問題並且避免問題,而不是單純討論所謂“已經作出的決(jue) 定”。因為(wei) 一旦核汙染水從(cong) 海底管道進入大海,無論再怎麽(me) 監控其含有的放射性物質也將無濟於(yu) 事。在事情發生之前,積極主動的采取措施阻止才是關(guan) 鍵所在。

  卡莉·伯奇:去年11月我參加了一場在新西蘭(lan) 奧塔哥大學舉(ju) 行的大洋洲核聯絡會(hui) 議,隨後我們(men) 組建了一個(ge) 工作小組討論福島核汙染水問題,成員來自日本、斐濟、新西蘭(lan) 、馬紹爾群島等國家和地區。討論過後,我們(men) 合寫(xie) 了一份聲明。鑒於(yu) 新西蘭(lan) 聲稱自己是一個(ge) 無核國家,我們(men) 要求新西蘭(lan) 政府考慮將日本告上法庭。還有一點我想說的是,如果國際原子能機構能夠真正堅持其原則和標準,就會(hui) 要求日本公開說明排海如何“利大於(yu) 弊”,但它並未這樣做。

  保持對話並思考我們(men) 應該如何共同解決(jue) 福島核汙染水問題非常重要。針對如何愛護海洋環境、不把核廢料倒入海洋,我們(men) 已經簽署包括《南太平洋無核區條約》(即《拉羅湯加島條約》)在內(nei) 的很多國際協議。毫無疑問,我們(men) 還有其他選擇,而把核汙染水往大海裏一倒了之不應成為(wei) 選擇。

  環球時報:如果各國就此向聯合國等國際組織和機構提起訴訟或要求日本賠償(chang) ,需要提供哪些證據和材料?

  高之國:在環境相關(guan) 案件中,無論是在國內(nei) 還是在國際層麵,收集以及展示已確定造成損害的證據始終是一項挑戰。不過我認為(wei) ,在取證方麵,周邊國家、利益攸關(guan) 方以及國際社會(hui) 仍然有思考和準備的空間。比如我們(men) 應考慮核汙染水排海對漁業(ye) 就業(ye) 的影響,以及對海產(chan) 品捕撈和出口等行業(ye) 造成的經濟損失。

  日本政府應直麵國際社會(hui) 的擔憂

  環球時報:除了訴諸法律,我們(men) 是否還有其他應對措施?

  蒂爾曼·魯夫:對於(yu) 核汙染水問題,日本國內(nei) 和太平洋島國均有專(zhuan) 家及學者提出其他解決(jue) 方案,其中之一就是建造大型抗震儲(chu) 水罐。目前福島的儲(chu) 水罐組裝得非常倉(cang) 促,用螺栓固定在一起,沒有正確焊接,多次發生泄漏,所以有必要建造安全抗震、可以長期使用的大型儲(chu) 水罐。

  還有一種選擇就是把“處理水”用在與(yu) 人類和環境接觸很少的混凝土當中,即使混凝土破裂,β輻射(即氚放射性物質的主要形式)也不會(hui) 穿透得很遠。這也是受太平洋島國專(zhuan) 家青睞的方案。據了解,他們(men) 最近發表了一篇論文,詳細介紹並證明了該方案的可行性。不過,可以確定的是,日本政府和東(dong) 電並沒有認真考慮過這一方案。

  我認為(wei) 重要的是不要等有了證據證明(核汙染水排海)對人們(men) 有害後再采取行動,因為(wei) 從(cong) 科學角度來說,這是非常難的。許多影響在幾十年後才會(hui) 逐漸顯現出來。任何計量的輻射都是有害的。輻射量越多,危害就越大,因此我們(men) 應該盡可能避免受到輻射。一些最新的證據表明,輻射的危害遠大於(yu) 我們(men) 此前對此的認知。

  此外,日本核汙染水排海將會(hui) 帶來社會(hui) 和經濟後果。如前所述,漁業(ye) 等相關(guan) 行業(ye) 收入和出口的下降、各國加強監管和限製進口,都可能對日本漁民產(chan) 生看得見的影響。不過,日本並未根據福島當地民眾(zhong) 和海產(chan) 品行業(ye) 的擔憂采取行動,多年來民眾(zhong) 一直強烈而持續地表達擔憂,但這些並未對日本政府的決(jue) 定產(chan) 生影響。 日本核汙染水排海計劃違背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倫(lun) 敦傾(qing) 廢公約》《南太平洋無核區條約》等國際公約,也有證據清楚表明,這種行為(wei) 會(hui) 造成廣泛且持續的危害,也不會(hui) 帶來任何好處。目前沒有任何令人信服的證據表明“ALPS處理水”的方法行之有效,日本政府應直麵國際社會(hui) 的擔憂。

(責編: 王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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