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0月11日電 據生態環境部微信公眾(zhong) 號消息,近日,生態環境部印發《關(guan) 於(yu) 開展工業(ye) 噪聲排汙許可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與(yu) 現行的排汙許可管理要求保持一致,明確了工業(ye) 噪聲納入排汙許可管理的要求,指導地方依法有序開展排汙許可證核發和開展排汙登記管理工作,推動“十四五”期間工業(ye) 噪聲依法全部納入排汙許可證管理。
《通知》分為(wei) 總體(ti) 要求、主要任務、組織保障、附件四大部分。具體(ti) 內(nei) 容包括:一是明確工作目標、實施範圍、適用標準、實施方式、排汙許可證內(nei) 容五個(ge) 方麵的總體(ti) 要求;二是提出指導排汙單位做好申請填報、加強排汙許可證審核把關(guan) 、組織開展排汙登記工作、加強證後監管四項主要任務;三是要求做好組織實施、開展宣貫培訓及強化幫扶指導三個(ge) 方麵的組織保障要求;四是規定排汙登記表格式(工業(ye) 噪聲部分)內(nei) 容。
《通知》重點提出了推動落實工業(ye) 噪聲納入排汙許可管理的具體(ti) 措施,主要體(ti) 現在實施範圍、實施時限、實施方式以及審核管理等方麵。
在實施範圍方麵,納入工業(ye) 噪聲排汙許可管理的為(wei) 行業(ye) 類別屬於(yu) 《國民經濟行業(ye) 分類》中的工業(ye) 行業(ye) ,且依據《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以下簡稱《名錄》)應申請取得排汙許可證或進行排汙登記的排汙單位。《通知》未作規定但確需納入排汙許可管理的排汙單位,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根據《名錄》第八條規定,提出其工業(ye) 噪聲排汙許可管理建議,報生態環境部確定。
在實施時限方麵,落實《噪聲法》《行動計劃》等相關(guan) 要求,《通知》規定在2025年前完成工業(ye) 噪聲納入排汙許可證管理。
在實施方式方麵,充分考慮減輕地方生態環境部門的發證壓力,規定在《通知》發布前已經取得排汙許可證的企業(ye) ,排汙許可證有效期內(nei) 無需單獨重新申請,排汙單位可在排汙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或由於(yu) 其他原因需要重新申請或變更排汙許可證時,通過重新申請增加工業(ye) 噪聲相關(guan) 內(nei) 容。另外,《通知》規定了工業(ye) 噪聲排汙許可管理事項可采用活頁方式增加到排汙許可證中,這也是優(you) 化完善排汙許可證的一項新舉(ju) 措。
在審核管理方麵,《通知》壓實了各方責任,要求排汙許可證審批部門指導排汙單位做好申報準備工作,強調建立排汙許可證審批人員與(yu) 噪聲管理人員聯合審核機製,提出噪聲管理人員直接參與(yu) 工業(ye) 噪聲排汙許可證申請材料的審核,重點審核許可排放限值、自行監測和環境管理台賬記錄要求,必要時可以聯合執法管理人員開展現場核查,共同做好排汙許可證審核把關(guan) 、加強證後管理等具體(ti) 要求。
生態環境部環評司有關(guan) 負責人表示,為(wei) 推進《通知》順利實施,生態環境部將重點開展以下工作:一是做好組織協調。生態環境部將繼續運用包保工作機製,指導地方有序開展工業(ye) 噪聲納入排汙許可管理,並適時開展現場指導;二是做好宣傳(chuan) 解讀。組織開展《通知》和《工業(ye) 噪聲技術規範》解讀和技術培訓,製定工業(ye) 噪聲排汙許可證樣本,提高對工業(ye) 噪聲排汙許可管理的業(ye) 務能力;三是加強證後監管。指導加強工業(ye) 噪聲排汙許可監督執法,對未按照《通知》要求依法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放工業(ye) 噪聲的,或未按排汙許可證規定排放工業(ye) 噪聲的排汙單位依法處罰。(中新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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