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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發布安全生產檢察公益訴訟典型案例

發布時間:2023-11-01 09:22:00來源: 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10月31日電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消息,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一批安全生產(chan) 檢察公益訴訟典型案例,包括四川省金堂縣檢察院督促整治瓶裝液化石油氣非法充裝安全隱患行政公益訴訟案等12件,涉及燃氣、建設工程、交通運輸、消防、礦山、危化品、工貿行業(ye) 等多個(ge) 行業(ye) 領域,監督的行業(ye) 領域覆蓋麵廣、違法類型多,集中呈現了檢察機關(guan) 辦理各類型安全生產(chan) 領域公益訴訟案件的做法和成效。

  安全生產(chan) 檢察公益訴訟典型案例

  目 錄

  1.四川省金堂縣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瓶裝液化石油氣非法充裝安全隱患行政公益訴訟案

  2.北京鐵路運輸檢察院督促履行對互聯網平台違法發布危害安全生產(chan) 音視頻信息監管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

  3.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督促履行水利工程安全監管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

  4.吉林省通化市東(dong) 昌區人民檢察院督促履行建築施工安全監管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

  5.安徽省長豐(feng) 縣人民檢察院、合肥鐵路運輸檢察院督促保護高鐵運行安全行政公益訴訟案

  6.廣西壯族自治區鹿寨縣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三無”船舶安全隱患行政公益訴訟案

  7.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中衛沙坡頭機場淨空安全行政公益訴訟案

  8.江蘇省寶應縣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荷藕行業(ye) 有限空間安全隱患行政公益訴訟案

  9.安徽省安慶市大觀區人民檢察院訴區消防大隊等不依法履行整治群租自建房消防安全隱患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

  10.貴州省盤州市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磷化工生產(chan) 安全隱患行政公益訴訟案

  11.浙江省溫州市洞頭區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違規使用翻新輪胎行政公益訴訟案

  12.山西省晉城市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煤礦人員定位係統設備安全隱患行政公益訴訟案

  案例一

  四川省金堂縣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瓶裝液化石油氣非法充裝安全隱患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guan) 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安全生產(chan) 燃氣安全 大數據法律監督模型 瓶裝液化石油氣非法充裝

  【要旨】

  針對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非法充裝監管難題,檢察機關(guan) 構建大數據法律監督模型精準發現案件線索,依法發揮公益訴訟檢察職能作用,督促市場監管部門有效整治燃氣安全隱患,推動落實企業(ye) 安全生產(chan) 主體(ti) 責任,提升燃氣安全隱患防範精準性。

  【基本案情】

  金堂縣某燃氣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燃氣公司)於(yu) 2005年成立,係金堂縣唯一一家具有液化石油氣經營許可的燃氣生產(chan) 和供應企業(ye) ,年均供應量3000餘(yu) 噸。檢察機關(guan) 在履行職責中發現,該公司充裝銷售的部分瓶裝液化石油氣檢出二甲醚成份,且液化石油氣中的C3+C4烴類組分、C5及C5以上烴類組分不符合技術要求。瓶裝液化石油氣中的二甲醚對鋼瓶密封圈橡膠具有較強腐蝕作用,易導致鋼瓶閥門漏氣;C5 及C5以上烴類組分沸點高,不容易氣化,含量過高會(hui) 使液化石油氣在燃燒時形成的殘液變多,持續燃燒時間縮短,且易對燃氣灶具造成汙染甚至堵塞。某燃氣公司經營的瓶裝液化石油氣存在較大安全隱患,損害社會(hui) 公共利益。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3年初,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成都市檢察院)經對崇州、邛崍、大邑等檢察院辦理的多起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ye) 非法經營刑事案件進行分析發現,因部門間的數據壁壘導致瓶裝液化石油氣非法充裝二甲醚監管難度大,遂著手構建瓶裝液化氣行業(ye) 安全生產(chan) 類案監督模型。通過獲取經信、稅務、市場監管等多個(ge) 部門的燃氣經營許可、燃氣經營企業(ye) 購氣抵扣稅款、液化石油氣氣瓶充裝二維碼等百萬(wan) 餘(yu) 條數據,碰撞分析出瓶裝液化石油氣充裝銷售量與(yu) 液化石油氣購買(mai) 量之間存在的數量差,由此判斷存在摻混風險。2023年6月10日,四川省金堂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金堂縣檢察院)接到由成都市檢察院通過該監督模型推送的線索:金堂縣某燃氣公司2023年5月至6月瓶裝液化石油氣充裝銷售量遠大於(yu) 液化石油氣購買(mai) 量,可能存在瓶裝液化石油氣非法摻混情形,具有安全隱患。

  金堂縣檢察院於(yu) 2023年6月13日立案調查,走訪大數據監督模型推送線索時間段內(nei) 使用該公司瓶裝液化石油氣的多家餐飲門店,調取液化石油氣瓶作為(wei) 物證並委托該院技術部門按照危險化學品管理規範封存送檢,通過詢問餐飲經營者、委托技術檢測、進行專(zhuan) 家谘詢等調查取證工作,證實某燃氣公司於(yu) 2023年5月4日、5月22日、6月8日充裝銷售的瓶裝液化石油氣檢出二甲醚成份,且液化石油氣中的C3+C4烴類組分、C5及C5以上烴類組分實測值均不符合《GB 11174-2011液化石油氣》國家標準要求,相關(guan) 職能部門未依照《城鎮燃氣管理條例》《液化石油氣》國家標準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履行監管職責。2023年7月4日,金堂縣檢察院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市場監管局)製發訴前檢察建議,建議其對金堂縣某燃氣公司銷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氣存在安全隱患的行為(wei) 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縣市場監管局於(yu) 2023年7月12日對公司負責人進行約談,責令該公司立即停止違法行為(wei) 並限期整改。某燃氣公司立即對下轄的4個(ge) 配送點進行全麵排查,發現非法摻混、超期未檢等“問題瓶”147個(ge) ,立即封存後移交氣瓶檢驗機構進行報廢處理。為(wei) 確保整改到位,縣市場監管局對該公司的整改情況組織複查,對在營液化石油氣進行抽檢,抽檢結果顯示各項指標均已達標。在縣市場監管局的指導下,某燃氣公司進一步健全安全生產(chan) 規章製度,加強配送點人員管理,建立自有產(chan) 權氣瓶進出使用台賬管理機製,提升氣瓶充裝追溯體(ti) 係建設和監管水平,常態化排查跟蹤長期未歸異常氣瓶,並就異常氣瓶開展精準抽查檢測,切實強化燃氣經營者安全生產(chan) 主體(ti) 責任。

  此外,成都市檢察院運用該法律監督模型向其他13個(ge) 基層檢察院推送涉19個(ge) 燃氣經營企業(ye) 非法充裝公益訴訟線索19條,立案辦理10件。同時,在全市部署檢察機關(guan) 燃氣安全公益訴訟專(zhuan) 項監督,共查處瓶裝液化石油氣違法違規行為(wei) 96起,暫扣液化石油氣鋼瓶3503隻,刑事行政拘留6人。

  【典型意義(yi) 】

  檢察機關(guan) 針對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非法充裝監管難問題,以“數字革命”賦能新時代法律監督提質增效,通過解析共性問題、提煉監督規則、獲取多源數據,構建瓶裝液化氣行業(ye) 安全生產(chan) 類案監督模型,精準發現瓶裝液化石油氣非法充裝類型線索,上下一體(ti) 精準規範開展類案監督;推動行政機關(guan) 指導燃氣經營企業(ye) 建立健全自有產(chan) 權氣瓶台賬管理及異常氣瓶精準抽查檢測製度,進一步強化燃氣經營企業(ye) 安全生產(chan) 主體(ti) 責任;全鏈條梳理燃氣經營、運輸、銷售、使用各環節安全隱患突出問題,堵塞安全監管漏洞,助力消除燃氣安全隱患。

  案例二

  北京鐵路運輸檢察院督促履行對互聯網平台違法發布危害安全生產(chan) 音視頻信息監管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guan) 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安全生產(chan) 互聯網文化管理 溯源治理

  【要旨】

  針對專(zhuan) 項監督活動中發現改裝加油車違法從(cong) 事成品油經營活動危害安全生產(chan) 的問題,檢察機關(guan) 堅持“線下+線上”一體(ti) 監督、溯源治理的理念,對互聯網平台發布出售、出租“改裝加油車”“偽(wei) 裝加油車”等違法音視頻信息的行為(wei) ,督促行政機關(guan) 依法履職,加大對網絡音視頻領域違法行為(wei) 的監管執法力度,營造風清氣正的網絡文化空間,助力消除和防範安全生產(chan) 隱患。

  【基本案情】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在開展成品油相關(guan) 大數據法律監督模型試用專(zhuan) 項工作中發現,部分互聯網平台發布含有“改裝加油車”“定做偽(wei) 裝加油車”等內(nei) 容的音視頻,宣揚可以通過添加加油槍、流量計價(jia) 器、油罐等將貨車、灑水車等機動車改裝成加油車的信息。

  【調查和督促履職】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於(yu) 2022年10月21日將上述案件線索交由北京鐵路運輸檢察院(以下簡稱“北京鐵檢院”)辦理。北京鐵檢院於(yu) 2022年10月26日決(jue) 定立案調查。該院對位於(yu) 北京市的互聯網平台進行大數據篩查,發現位於(yu) 北京市某區的8家互聯網平台上存在“改裝加油車”“改裝加油車出售”“偽(wei) 裝加油車”等相關(guan) 視頻、圖片、文字累計985條。經審查認為(wei) ,偽(wei) 裝改裝加油車需在原車輛內(nei) 添加加油槍,流量計價(jia) 器以及油罐等部件,屬於(yu)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的禁止性行為(wei) 以及《機動車登記規定》中不予變更登記的行為(wei) ,故在互聯網上發布的上述涉及偽(wei) 裝改裝加油車的視頻、圖片、文字等信息屬於(yu)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內(nei) 容。上述有害信息通過公共網絡傳(chuan) 播,受眾(zhong) 麵廣,為(wei) 偽(wei) 裝改裝加油車的違法行為(wei) 提供了不良引導和實現渠道,增加了偽(wei) 裝改裝加油車上路、非法提供流動加油服務的風險,具有傳(chuan) 播違法信息、危害安全生產(chan) ,侵害社會(hui) 公共利益的現實危險。北京鐵檢院經調查查明,涉案8家平台均取得所在轄區文化行政部門核發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作為(wei) 互聯網文化單位通過互聯網生產(chan) 、傳(chuan) 播、流通音視頻等互聯網文化產(chan) 品。根據《網絡音視頻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第十八條、《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八條以及《北京市行政處罰權力清單》的相關(guan) 規定,平台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門對平台提供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互聯網文化產(chan) 品的違法行為(wei) 負有監督管理職責。

  2022年11月14日,北京鐵檢院向該區文化行政部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其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對相關(guan) 違法行為(wei) 進行查處,並督促該部門進一步加強對轄區內(nei) 互聯網文化市場信息發布行為(wei) 的監督管理,督促轄區內(nei) 互聯網平台持續完善信息審核機製,切實消除安全生產(chan) 隱患。同時,為(wei) 進一步實現溯源治理,對在涉案平台中發布“偽(wei) 裝加油車”“改裝加油車”等信息的線下實體(ti) 改裝加油車經營單位,北京鐵檢院通過相關(guan) 交易信息進行跟蹤,將調查發現的可能涉及改裝加油車、使用車載加油機提供流動加油服務的人員、公司,向河南、山東(dong) 等多地移送線索8件。

  2023年1月,北京鐵檢院收到相關(guan) 文化行政部門書(shu) 麵回複:已成立工作專(zhuan) 班,部署了“改裝、偽(wei) 裝加油車”視頻專(zhuan) 項清理整治工作,對 8個(ge) 互聯網平台涉及違法信息問題開展全麵清理整治,召開相關(guan) 平台集體(ti) 約談會(hui) 暨專(zhuan) 項清理整治工作部署會(hui) ,督促各互聯網平台從(cong) 嚴(yan) 從(cong) 速清理,共清理違法視頻、文字信息1800條,封禁及處理相關(guan) 賬號37個(ge) ,關(guan) 閉貼吧1個(ge) ;同時,督促平台完善審核機製,優(you) 化搜索功能,共添加補充114組屏蔽和送審關(guan) 鍵詞、敏感詞,有效阻斷危害安全生產(chan) 的文化信息在互聯網上傳(chuan) 播。

  【典型意義(yi) 】

  檢察機關(guan) 依托大數據法律監督模型賦能公益訴訟檢察工作,對線下發現的安全生產(chan) 違法行為(wei) ,溯源到線上違法音視頻信息發布的監管,通過督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加強對網絡音視頻領域信息發布的監管,斬斷有害信息傳(chuan) 播鏈條,營造清朗網絡空間,再將監管視角延伸到線下實體(ti) 偽(wei) 裝改裝加油車經營單位規範發展,實現“線下—線上—線下”違法產(chan) 業(ye) 全鏈條打擊,推動行業(ye) 一體(ti) 化治理,淨化了市場環境,推動平台企業(ye) 合規化發展,維護了互聯網文化市場秩序,從(cong) 源頭上消除安全生產(chan) 隱患,切實維護社會(hui) 公共利益。

  案例三

  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督促履行水利工程安全監管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guan) 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安全生產(chan) 建設工程安全 水利工程質量安全 一體(ti) 化履職

  【要旨】

  針對水利工程建設質量安全隱患問題,檢察機關(guan) 發揮一體(ti) 化辦案優(you) 勢,圍繞工程建設不同環節查明問題,結合各參建單位責任分析原因,並通過檢察建議推動行政主管部門消除隱患、堵塞漏洞、壓實責任、係統整改。

  【基本案情】

  北京排水河作為(wei) 天津市的一級行洪河道,發揮著重要的行洪、排澇、生態作用。2019年5月28日,北京排水河清淤蓄水工程開工建設,對有關(guan) 河道進行清淤並在河道關(guan) 聯區段右堤處打設2.06公裏長的水泥攪拌樁防滲牆,以保證堤身安全、防止高水位運行滲漏。次年5月,工程完工並通過驗收,結論為(wei) 工程質量符合設計要求及規範標準。2022年,天津市審計局工作中發現,水泥攪拌樁防滲牆工程實際樁深、抗壓強度、滲透係數不滿足設計要求,該工程質量存在安全隱患,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hui) 公共利益。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2年10月,天津市審計局根據其與(yu) 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簽訂的《關(guan) 於(yu) 建立檢察公益訴訟與(yu) 審計監督協作配合工作機製的意見》,將案件線索移送至天津市人民檢察院。同月,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發揮市院指導、分院主辦、屬地區院協辦的一體(ti) 化辦案優(you) 勢,將該案線索交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以下簡稱“天津二分院”)辦理。

  2022年11月,天津二分院立案調查。檢察機關(guan) 與(yu) 水務部門充分溝通,委托具有資質的檢測部門進行鑒定,進一步查明涉案水泥攪拌樁防滲牆工程各區段存在的質量問題,為(wei) 後續科學製定工程質量補救措施打下基礎。期間,檢察機關(guan) 通過調取書(shu) 證、現場勘查、專(zhuan) 家谘詢、詢問等方式,圍繞涉案工程立項、招標、分包、建設、驗收等環節細致調查,查明施工總承包單位違法分包、分包單位偷工減料、監理單位和發包單位驗收環節未盡監管職責等問題,發現招標技術文件、施工合同關(guan) 於(yu) 分包事項等重要條款、質量檢測規範等方麵存在薄弱環節。針對上述問題,天津市水務局(以下簡稱“市水務局”)未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水利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wei) 認定查處管理暫行規定》《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等規定依法充分履行對水利工程質量的監管責任,涉案工程質量安全隱患尚未消除。

  2023年3月,天津二分院依法向市水務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督促其履行對水利工程質量責任單位的監管職責,對施工總承包單位違法分包、分包單位未按要求施工、監理等單位將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等問題調查處置,科學論證工程修複方案並推動責任單位履行修複責任。

  2023年5月,市水務局書(shu) 麵回複檢察機關(guan) ,全麵采納檢察建議內(nei) 容進行整改。經檢察機關(guan) 查看現場、跟進核實,市水務局完成調查和責任認定工作,分別明確分包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項目法人單位、設計單位、檢測單位的責任並依法進行處罰,責成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通過法律途徑進行追償(chang) ,組織相關(guan) 單位製定並實施工程補救措施。

  2023年6月至8月,經檢察機關(guan) 跟進監督,涉案水泥攪拌樁防滲牆工程修複工作已於(yu) 汛期來臨(lin) 前完成,並安全平穩度過大汛期。結合個(ge) 案問題,市水務係統開展了水務工程建設領域質量安全檢查百日行動,利用3個(ge) 月時間實體(ti) 檢測38個(ge) 點位、檢查市區兩(liang) 級項目27個(ge) ,對全市水務工程建設進行全麵體(ti) 檢,並對發現的問題建立台賬、明確責任,督促完成整改,有效消除隱患。並出台了係列規範性文件,從(cong) 規範水利工程質量管理流程、加強質量檢測、強化分包管理等方麵進一步細化要求,構建科學完備和規範有效的製度體(ti) 係。

  【典型意義(yi) 】

  針對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方麵存在的問題,檢察機關(guan) 充分發揮上下級院一體(ti) 履職的優(you) 勢,由市檢察院發揮指導作用、明確工作思路,分院具體(ti) 開展公益訴訟檢察辦案,全麵查清案件事實。通過製發訴前檢察建議實現精準監督,督促行政機關(guan) 在汛期來臨(lin) 前消除水利工程質量安全隱患,有效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hui) 公共利益。檢察機關(guan) 強化與(yu) 行政機關(guan) 溝通聯動,共同分析個(ge) 案反映出的問題成因,助推行政機關(guan) 開展專(zhuan) 項治理、建章立製、廉政風險排查等綜合治理工作,及時堵塞監管漏洞,提升質量管理水平。

  案例四

  吉林省通化市東(dong) 昌區人民檢察院督促履行建築施工安全監管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guan) 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安全生產(chan) 建設工程安全 緊急處置 跟進監督

  【要旨】

  針對建設工程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隱患,檢察機關(guan) 應當在確保辦案質量和遵循法定程序的前提下,提高辦案效率,督促行政機關(guan) 采取應急處置措施,防止危險進一步擴大。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吉林省通化市東(dong) 昌區某小區建設工程在施工過程中按照工程設計施工方案對附近山體(ti) 進行了鑿挖,但未進行加固處理。由於(yu) 施工地段處於(yu) 山的中間位置,且土質疏鬆,因而造成了山體(ti) 滑坡,導致該建設工程上方其他小區和單位內(nei) 的路麵出現坍塌、開裂情況。雖然相關(guan) 單位已對坍塌地區進行了圍擋,但是並不能從(cong) 根本上解決(jue) 問題,且該地馬上進入雨季,一旦遇有強降雨等情況,將會(hui) 導致山體(ti) 進一步滑坡,進而危及周邊群眾(zhong) 的生命財產(chan) 安全。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2年4月26日,吉林省通化市東(dong) 昌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東(dong) 昌區院)接到群眾(zhong) 舉(ju) 報,通化市東(dong) 昌區某建設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存在嚴(yan) 重安全隱患。接到舉(ju) 報後,東(dong) 昌區院第一時間趕到現場進行勘查,經初步勘查,山體(ti) 已發生滑坡,繼續施工會(hui) 產(chan) 生極大的安全隱患。因案情重大,東(dong) 昌區院將線索逐級報上級院,通化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wei) 本案事實清楚,行政機關(guan) 職責明確,直接關(guan) 係人民群眾(zhong) 的生命財產(chan) 安全,應當依法快速辦理,遂指定東(dong) 昌區院管轄。東(dong) 昌區院立案後,立即開展走訪調查工作。

  為(wei) 縮短辦案時間,及時解決(jue) 安全隱患,4月26日下午,東(dong) 昌區院與(yu) 通化市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局(以下簡稱“市住建局”)邀請建設工程領域專(zhuan) 家,在施工現場就該建設工程安全隱患整改方案展開研討。經充分討論,各方一致認為(wei) 該建設項目雖然施工過程符合設計方案,但已發生了山體(ti) 滑坡,產(chan) 生了安全隱患,設計方案應當重新論證,應當采取應急處置措施,防止危險進一步擴大。為(wei) 壓實整改責任,確定整改時限,保證整改效果,2022年4月27日上午,東(dong) 昌區院向市住建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建議其依法對該項目履行監督管理職責,責令施工單位對鑿挖的山體(ti) 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對該項目毗鄰小區造成的安全隱患進行處理;對該項目設計方案進行審核,確保設計方案符合設計要求,保證施工安全。因情況緊急,為(wei) 防止公益損害持續擴大,東(dong) 昌區院要求市住建局十五日內(nei) 書(shu) 麵回複。

  收到檢察建議後,市住建局高度重視,立即組織推進整改,組織專(zhuan) 家到施工現場進行實地踏訪,施工方亦根據專(zhuan) 家提出的意見第一時間采取了應急處置措施,對土方滑落區域表層進行清理,防止土方再次滑落。為(wei) 徹底消除安全隱患,市住建局指導建設單位委托吉林省建設廳專(zhuan) 家庫成員對項目施工方案進行再次論證,對建設工程中的邊坡工程防護措施進行重新設計。目前,完善後的設計方案已經通過論證,施工方已按照修改後的設計方案對邊坡進行了加固處理,徹底消除了安全隱患。

  【典型意義(yi) 】

  本案中,檢察機關(guan) 通過勘驗現場、詢問證人、谘詢專(zhuan) 業(ye) 人員等方式,查明了因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不完善導致存在安全隱患的事實,通過“一體(ti) 化”辦案機製的優(you) 勢大幅提升辦案質效,在極短的時間內(nei) 解決(jue) 了人民群眾(zhong) 的“急難愁盼”問題。並且通過持續跟進監督,督促行政機關(guan) 積極履行職責,重新完善工程設計施工方案,防止安全生產(chan) 事故發生,實現了“三個(ge) 效果”的統一。

  案例五

  安徽省長豐(feng) 縣人民檢察院、合肥鐵路運輸檢察院督促保護高鐵運行安全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guan) 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安全生產(chan) 高鐵運行安全 違法鋪設管道 “路地”檢察協作 府檢聯動

  【要旨】

  針對天然氣管線違法下穿多條鐵路線危及高鐵運行安全問題,“路地”檢察機關(guan) 共同向行政主管機關(guan) 、屬地政府製發訴前檢察建議,督促依法履職。

  【基本案情】

  2010年9月,長豐(feng) 某天然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天然氣公司)在長豐(feng) 縣水湖鎮崗陳村境內(nei) 淮南線K24+524處施工建設直徑400mm高壓(0.3MPa)燃氣鑄鐵管線。該管線為(wei) 天然氣供氣管道,下穿高鐵線,設計與(yu) 施工均未向鐵路管理單位履行相關(guan) 審批手續,不符合技術規範要求,未簽訂安全協議;管道外層鋼套管嚴(yan) 重鏽蝕,對高鐵運行造成重大安全隱患。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1年5月,合肥鐵路運輸檢察院(以下簡稱合肥鐵檢院)在與(yu) 中國鐵路上海局集團有限公司合肥工務段(以下簡稱上海局公司、合肥工務段)工作對接中發現案件線索,因涉及地方行政監管,遂移送至長豐(feng) 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長豐(feng) 縣檢察院)。長豐(feng) 縣檢察院初步調查後認為(wei) ,線索核查和整改均涉及鐵路管理單位,於(yu) 2021年5月17日聯合合肥鐵檢院立案調查。

  在專(zhuan) 業(ye) 技術人員協助下,檢察機關(guan) 對鐵路線外側(ce) 和管線實地踏訪當地群眾(zhong) ,發現該天然氣管線非法占用鐵路防洪過水涵洞穿越鐵道,涵洞內(nei) 常有積水,管線無防護措施,缺乏日常檢修,鋼套管鏽蝕嚴(yan) 重,對其上方的淮南鐵路線、京港高速鐵路、合蚌客運專(zhuan) 線造成重大安全隱患。《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在鐵路線路上埋置管道設施,穿鑿通過鐵路路基的地下坑道,須經鐵路運輸企業(ye) 同意,並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合肥工務段確認該管線建設未征得其同意,未采取安全措施。《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nei) 燃氣管理工作。《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鐵路沿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做好保障鐵路安全的有關(guan) 工作。據此,長豐(feng) 縣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局、水湖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縣住建局、水湖鎮政府)對燃氣安全、鐵路安全分別負有監管職責。2021年6月8日,長豐(feng) 縣檢察院聯合合肥鐵檢院分別向縣住建局、水湖鎮政府公開宣告送達訴前檢察建議書(shu) 。建議縣住建局依法履行燃氣監管職責,督促責任單位盡快落實整改。建議水湖鎮政府依法落實護路聯防責任製,防範和製止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wei) ,協調和處理保障鐵路安全及整改落實的相關(guan) 事項,對安全隱患盡快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消除。

  收到檢察建議後,縣住建局立即責令某天然氣公司製定整改方案並嚴(yan) 格執行,設置警示標識,加大巡查力度和安檢頻次。水湖鎮政府依法履行護路聯防職責,與(yu) 縣住建局協同監管某天然氣公司的整改,要求其強化安全管理,加大現場自查力度。整改期間,長豐(feng) 縣檢察院定期對行政機關(guan) 及各工務段進行安全巡查提示,督促嚴(yan) 格落實安全責任製。

  因整改涉及勘察、設計、施工等眾(zhong) 多環節,工作量大、周期長,檢察機關(guan) 收到兩(liang) 單位書(shu) 麵回複後對整改全程持續跟進監督。2022年6月,上海局公司審查通過設計方案。施工中,因管線穿越三個(ge) 工務段管理的三條鐵路線,現場環境資料難以收集,各工務段對施工順序、技術手段、整改標準產(chan) 生分歧,整改工作遭遇瓶頸。同年7月,長豐(feng) 縣檢察院、合肥鐵檢院與(yu) 行政機關(guan) 、某天然氣公司、技術專(zhuan) 家反複會(hui) 商,最終促使某天然氣公司全麵調整整改方案,廢棄所有下穿鐵路線供氣管道,異地重建,從(cong) 源頭上徹底消除安全隱患。2023年3月,某天然氣公司以租賃其他土地的方式另行建設天然氣管線和降壓中轉站,全麵落實整體(ti) 遷移方案並通過驗收。

  辦案中,長豐(feng) 縣檢察院及時向縣委、縣政府專(zhuan) 題報告,黨(dang) 委政府主要負責人批示肯定,並啟動高鐵運行安全專(zhuan) 項整治,將“推進高鐵運行安全維護工作”納入“府檢聯動”工作要點,建立檢察機關(guan) 與(yu) 沿線鄉(xiang) 鎮政府、相關(guan) 行政機關(guan) 協同履職的長效機製,前移守護端口,服務保障鐵路運輸安全大局。

  【典型意義(yi) 】

  高鐵運行安全關(guan) 乎鐵路乘客和沿線群眾(zhong) 的生命、財產(chan) 安全,責任重大。天然氣管線非法穿越鐵路線的情形多源於(yu) 曆史遺留問題,涉及麵廣、溝通複雜,整改時間長、難度大。“路地”檢察機關(guan) 深入協作,在地方政府、行政主管機關(guan) 與(yu) 鐵路管理單位之間架起溝通橋梁、凝聚整改合力。遇到整改難題,發揮公益訴訟協同價(jia) 值,聽取地方政府意見和鐵路沿線群眾(zhong) 需求,協調相關(guan) 單位會(hui) 商研判,促成整改方案科學調整,從(cong) 源頭消除安全隱患,節約了行政治理成本。

  案例六

  廣西壯族自治區鹿寨縣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三無”船舶安全隱患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guan) 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安全生產(chan) “三無”船舶 公開聽證 綜合治理

  【要旨】

  針對“三無”船舶監管不到位問題,檢察機關(guan) 通過公開聽證、檢察建議等方式,督促相關(guan) 行政機關(guan) 在厘清職責、明確分工的基礎上聯合開展專(zhuan) 項整治,推動綜合治理,消除涉漁涉砂“三無”船舶安全生產(chan) 隱患。

  【基本案情】

  廣西壯族自治區鹿寨縣轄區內(nei) 的6個(ge) 鄉(xiang) 鎮河道中多年來長期無序停泊大量“三無”船舶(無船名船號、無船舶證書(shu) 、無船籍港),難以溯源監管,常被用於(yu) 從(cong) 事非法捕撈、非法采砂等違法活動,嚴(yan) 重影響當地漁業(ye) 生產(chan) 、客運行船等正常生產(chan) 經營活動,涉漁涉砂領域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人民群眾(zhong) 生命和財產(chan) 安全。

  【調查和督促履職】

  鹿寨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鹿寨縣檢察院)接到群眾(zhong) 舉(ju) 報發現案件線索,經走訪船舶停靠地、現場勘查、函詢相關(guan) 職能部門等方式,查明鹿寨縣鹿寨鎮、中渡鎮、寨沙鎮、黃冕鎮、江口鄉(xiang) 、導江鄉(xiang) 等6個(ge) 鄉(xiang) 鎮轄區的河道內(nei) 無序停放240餘(yu) 艘“三無”船舶,於(yu) 2022年1月17日立案調查。鹿寨縣檢察院在與(yu) 相關(guan) 行政機關(guan) 開展磋商中發現,“三無”船舶監管工作存在職能交叉、權責不清問題,致使“三無”船舶長期得不到有效整治。為(wei) 有效推進問題整治,鹿寨縣檢察院召集縣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局、水利局、科技工貿和信息化局及上述6個(ge) 鄉(xiang) 鎮政府舉(ju) 行公開聽證,厘清各自監管職責,明確具體(ti) 分工,督促相關(guan) 部門聯合開展“三無”船舶專(zhuan) 項整治工作。

  2022年1月26日至1月28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ye)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內(nei) 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相關(guan) 法律法規,結合《全區“三無”船舶安全集中整治方案》的工作要求,鹿寨縣檢察院相繼向上述鄉(xiang) 鎮政府、行政職能部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縣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局全麵排查全縣涉漁“三無”船舶,做好登記造冊(ce) ,開展聯合認定,實施差別化監管:對12米以上的大中型涉漁“三無”船舶依法強製拆解,對12米以下的小型涉漁“三無”船舶依法處理;建議縣水利局加強對占用河道無序停泊船隻的管理整治力度,依法處置違法違規占用河道停泊的船隻;建議縣科技工貿和信息化局加強對轄區內(nei) 造船、修船活動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建議鄉(xiang) 鎮政府全麵開展“三無”船舶調查登記和信息上報,加快完成“三無”船舶掛牌工作,完善船舶檔案,結合實際加強管理,對廢棄“三無”船舶依法進行清理。

  收到檢察建議後,縣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局向縣政府提請並獲批準成立“三無”船舶聯合認定小組,對295艘12米以下小型涉漁“三無”船舶統一編號掛牌,完成12米以上大中型涉漁“三無”船舶的複核工作,對4艘涉非法捕撈水產(chan) 品“三無”船舶依法拆解;縣水利局建立“三無”船舶檢查整治巡查製度,並納入水政日常河道巡查檢查重點工作,責令5艘采砂船停止水事違法行為(wei) ,查處14艘違法采砂船的采砂設備,完成對7艘采砂船、18艘運砂船拆解處置工作;縣科技工貿和信息化局完成對全縣範圍內(nei) 造船廠(點)的巡查工作,依法處理違法造船行為(wei) ,從(cong) 源頭上防止“三無”船舶的增加;相關(guan) 鄉(xiang) 鎮政府完成轄區內(nei) “三無”船舶排查、信息上報及協同處置工作,對12米以下小型“三無”船舶逐一登記造冊(ce) 、統一懸掛登記號牌、劃定集中停泊點,實施常態監管,並進村入戶開展宣傳(chuan) 教育,提升人民群眾(zhong) 知法、守法意識。

  鹿寨縣檢察院收到行政機關(guan) 回複後,依照法定程序開展“回頭看”,跟進監督調查,全縣轄區河道中的船舶停放有序,非法造船點被依法取締,相關(guan) 部門接到涉“三無”船舶的舉(ju) 報投訴案件量較上年度下降約30%,涉漁涉砂水上無證作業(ye) 亂(luan) 象得到了有效遏製,切實保障了行船安全。

  【典型意義(yi) 】

  “三無”船舶常被用於(yu) 從(cong) 事非法捕撈、非法采砂等活動,嚴(yan) 重危害涉漁涉砂領域安全生產(chan) 和水上交通安全。檢察機關(guan) 通過發揮行政公益訴訟職能作用,綜合運用“公開聽證+檢察建議”的監督方式,督促相關(guan) 行政機關(guan) 厘清職責,形成監管合力,聯合開展專(zhuan) 項整治,建立長效管理機製,將“三無”船舶清查整治作為(wei) 常態化工作納入日常巡查任務中,及時發現問題並整改落實,從(cong) 根本上消除水上安全生產(chan) 隱患。

  案例七

  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中衛沙坡頭機場淨空安全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guan) 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安全生產(chan) 民用航空安全 綜合整治

  【要旨】

  檢察機關(guan) 通過召開公開聽證會(hui) 、磋商等形式督促政府及相關(guan) 職能部門履行對民用機場的保護監管職責,以“我管”促“都管”,推動消除影響民用機場淨空和電磁環境保護區的安全隱患。

  【基本案情】

  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沙坡頭機場淨空保護區和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nei) 存在超高樹木、鳥類威脅、廢棄房屋、電線杆等影響民用航空器飛行安全和機場運行安全的隱患,政府及相關(guan) 職能部門未依法有效履行監管職責。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2年4月初,中衛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中衛市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中衛沙坡頭機場(以下簡稱機場)淨空及電磁環境保護區存在安全隱患的線索,遂依法開展調查。檢察人員通過實地勘察機場周邊環境、詢問機場工作人員後查明:機場淨空和電磁環境保護區內(nei) 種植著大量高於(yu) 20米的楊樹,部分樹木已超出機場淨空和電磁環境保護限製高度;機場周邊約9000畝(mu) 湖泊、魚塘、濕地分布在跑道兩(liang) 側(ce) ,60餘(yu) 種活動鳥類反複穿越飛機起降線路,機場周邊5公裏範圍內(nei) 有50多家養(yang) 鴿戶,養(yang) 殖超過1300隻賽鴿和肉鴿,賽鴿定時進行放飛訓練和比賽,鴿群在機場周邊活動頻繁,威脅到機場的飛行安全;機場飛行區南側(ce) 磚圍界外5米範圍內(nei) 有1間廢棄房屋和6根電線杆,圍界東(dong) 大門旁有水泵房1間,機場周邊存在放牧情形,嚴(yan) 重影響機場運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民用機場管理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民用機場保護辦法》相關(guan) 規定,民用航空管理部門、機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對民用機場實施監督管理。

  2022年4月15日,中衛市檢察院邀請3名聽證員、2名人民監督員以及沙坡頭區人民政府、中衛市發改委、應急管理局等8個(ge) 相關(guan) 單位代表召開了公開聽證會(hui) ,並邀請參會(hui) 代表到機場實地察看有關(guan) 情況。經依法聽證,明確了相關(guan) 責任主體(ti) ,並於(yu) 4月24日立案調查。4月27日、29日,中衛市檢察院分別向中衛市人民政府送達了磋商函、向沙坡頭區人民政府公開宣告送達了訴前檢察建議書(shu) ,督促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沙坡頭機場淨空安全隱患;並向國家電網中衛分公司、西部機場集團寧夏機場有限公司中衛分公司、中冶美利西部生態建設有限公司製發社會(hui) 治理檢察建議,要求上述單位堵塞工作漏洞,建立健全長效機製。

  收到磋商函、檢察建議書(shu) 後,上述政府及各單位和企業(ye) 均高度重視。2022年5月6日,市政府組織沙坡頭區政府及兩(liang) 級政府17個(ge) 相關(guan) 職能部門和企業(ye) 再次實地查看機場安全隱患,在機場召開了“中衛沙坡頭機場淨空安全整治現場推進會(hui) 暨公益訴訟磋商會(hui) ”,現場提出整治方案,明確單位責任、整改措施及整改期限。中衛市檢察院全程參與(yu) 並提出法律意見。會(hui) 後,市、區兩(liang) 級政府按照磋商整改方案分別印發沙坡頭機場淨空安全風險隱患整治工作方案。市政府統籌協調組成沙坡頭機場淨空安全隱患整治督查專(zhuan) 班,建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台賬,專(zhuan) 人負責督促責任主體(ti) 每周匯報整改進展情況,全力推動沙坡頭機場淨空安全隱患按期整治。

  經檢察機關(guan) 跟進監督,目前沙坡頭機場鄰近圍界構築物已經拆除;跑道兩(liang) 側(ce) 加密加掛攔鳥網,采購安裝驅鳥發射器和驅鳥器等,減少了鳥類進入跑道上空;在小湖、千島湖安裝了水位監測設備,由專(zhuan) 人每天對水域水位巡查監測,與(yu) 機場共享日常信息;VOR導航台以南路兩(liang) 側(ce) 超高樹已全部依法采伐,清理了1100株枯死樹木;當地政府還發布了禁養(yang) 公告,做好當地群眾(zhong) 工作,於(yu) 2022年12月底退出養(yang) 鴿,影響民用航空器飛行安全和機場運行安全的隱患已基本消除。

  【典型意義(yi) 】

  對於(yu) 民用機場存在的淨空安全隱患,檢察機關(guan) 通過召開公開聽證會(hui) ,綜合運用公益訴訟訴前檢察建議、磋商、社會(hui) 治理檢察建議的方式,督促行政機關(guan) 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督促相關(guan) 企業(ye) 堵塞工作漏洞,建立健全長效機製,增強風險隱患責任意識,推動形成沙坡頭機場安全隱患整治,有效保障人民群眾(zhong) 生命健康安全。

  案例八

  江蘇省寶應縣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荷藕行業(ye) 有限空間安全隱患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guan) 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安全生產(chan) 有限空間安全 荷藕行業(ye) 生產(chan) 規範 多元主體(ti) 協同治理

  【要旨】

  針對荷藕行業(ye) 有限空間生產(chan) 中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問題,檢察機關(guan) 通過公益訴訟檢察履職,督促行政主管機關(guan) 開展行業(ye) 專(zhuan) 項排查,發揮合作社、行業(ye) 協會(hui) 自律作用,推動荷藕企業(ye) 安全生產(chan) 標準化整改和分級監管,實現溯源治理。

  【基本案情】

  江蘇省寶應因其獨特的荷藕文化和完整的產(chan) 業(ye) 鏈,被譽為(wei) “中國荷藕之鄉(xiang) ”,縣內(nei) 荷藕種植麵積達10萬(wan) 餘(yu) 畝(mu) 。荷藕生產(chan) 中的醃製池屬於(yu) 有限空間,作業(ye) 環境較為(wei) 封閉,與(yu) 外界相對隔離,自然通風不良,易產(chan) 生硫化氫等毒害氣體(ti) 。部分荷藕企業(ye) 在生產(chan) 過程中,防護設施配備不齊、警示標誌缺失、人員安全意識淡薄,存在缺氧、中毒或墜亡等嚴(yan) 重風險隱患。2003年以來,寶應縣因荷藕生產(chan) 有限空間作業(ye) 中毒、墜池死亡達10人。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3年4月,江蘇省寶應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寶應縣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荷藕行業(ye) 有限空間生產(chan) 安全隱患製約地標性產(chan) 業(ye) 發展,主要集中於(yu) 荷藕醃製池作業(ye) 。寶應縣檢察院審查認為(wei) 有限空間生產(chan) 安全涉及範圍廣、影響大,遂將線索報請江蘇省揚州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揚州市檢察院”),揚州市檢察院經梳理調查,認為(wei) 藕行有限空間作業(ye) 安全隱患危害後果嚴(yan) 重,應以點帶麵推動區域行業(ye) 治理,並確定以生產(chan) 經營規模較大的射陽湖鎮風車頭荷藕營銷專(zhuan) 業(ye) 合作社(以下簡稱“合作社”)為(wei) 試點進行先行治理,決(jue) 定由市縣兩(liang) 級院一體(ti) 辦案。5月8日,寶應縣檢察院立案。

  檢察官辦案組通過查勘現場、詢問生產(chan) 經營人員、調研安全事故案件、谘詢專(zhuan) 業(ye) 人士、向合作社核實及走訪省蓮藕協會(hui) ,查明合作社內(nei) 28家藕行共存在4大類17個(ge) 共性安全生產(chan) 隱患問題。一是硬件設施配備不到位:如缺乏氣體(ti) 檢測儀(yi) 器、毒害氣體(ti) 報警儀(yi) 器等危險預警設備;呼吸器、救護帶等配備不齊全;重點高危作業(ye) 場所缺乏安全警示標誌。二是有限空間操作不規範:如未嚴(yan) 格執行“先通風、再檢測、後作業(ye) ”等規範操作流程。三是應急救援能力不足:如作業(ye) 人員不會(hui) 穿戴、使用防毒設施等。四是安全生產(chan) 管理製度不健全:如常態化安全教育培訓製度不完善,從(cong) 業(ye) 人員安全防範意識不強,缺乏有效安全監管機製。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an) 法》第九條、第十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五條等法律規定,應急管理部門和鄉(xiang) 鎮人民政府對本區域內(nei) 安全生產(chan) 工作負有監督管理職責。5月8日,寶應縣檢察院依法向寶應縣應急管理局和寶應縣射陽湖鎮人民政府發出訴前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各自監管職責,查處問題荷藕企業(ye) ,消除安全生產(chan) 隱患,細化有限空間安全生產(chan) 操作規程,加大執法巡查力度。

  兩(liang) 家職責單位對檢察建議指出藕行存在的安全隱患問題和應履職內(nei) 容予以認可,立即啟動對合作社28家藕行進行全麵檢查。5月10日,檢察機關(guan) 邀請專(zhuan) 業(ye) 人士、企業(ye) 家代表、合作社負責人、省蓮藕協會(hui) 負責人及行政機關(guan) 負責人召開圓桌會(hui) 議,督促行政機關(guan) 、荷藕企業(ye) 進一步明確各自責任,細化整改要求及聯動協作需求,形成專(zhuan) 項整治方案,確定安全生產(chan) 規範要點及安全隱患整改示範樣板。

  經檢察機關(guan) 跟進督促,行政機關(guan) 監管指導,行業(ye) 協會(hui) 、合作社共同發力,28家藕行已完成專(zhuan) 項整改,配齊通風檢測儀(yi) 器裝備、防毒害氣體(ti) 器具等安全防護設施;張貼重點場所警示標識牌、有限空間安全風險告知牌等;組織開展從(cong) 業(ye) 人員有限空間安全作業(ye) 培訓;完成製定產(chan) 權人和承租人責任劃分等十條安全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安全風險辨識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安全管理製度,嚴(yan) 格“作業(ye) 審批”“先培訓後入職”及“先通風、再檢測、後作業(ye) ”的安全生產(chan) 要求,實行安全風險分級管控,作出22家藕行A級評定和6家藕行B級評定。規範荷藕行業(ye) 有限空間生產(chan) 安全經驗做法被全市應急管理機關(guan) 學習(xi) 推廣。

  【典型意義(yi) 】

  有限空間安全,重在預防。本案中,檢察機關(guan) 針對荷藕企業(ye) 有限空間安全隱患,以公益訴訟履職護航地方特色產(chan) 業(ye) 發展為(wei) 立足點,通過上下兩(liang) 級院一體(ti) 辦案,製發訴前檢察建議,督促開展荷藕企業(ye) 安全生產(chan) 隱患專(zhuan) 項治理,邀請專(zhuan) 業(ye) 人士召開圓桌會(hui) 議,發揮合作社、行業(ye) 協會(hui) 自律作用,以點帶麵,實現溯源治理,為(wei) 地方標誌性特色農(nong) 業(ye) 產(chan) 業(ye) 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案例九

  安徽省安慶市大觀區人民檢察院訴區消防大隊等不依法履行整治群租自建房消防安全隱患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guan) 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安全生產(chan) 消防安全 群租自建房 重大安全隱患 終結訴訟

  【要旨】

  針對群租自建房存在的重大消防安全隱患問題,檢察機關(guan) 可以通過訴前檢察建議、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等方式督促職能部門、屬地政府共同履行監管職責,及時全麵消除安全隱患,保障人民群眾(zhong) 生命財產(chan) 安全。

  【基本案情】

  安徽省安慶市大觀區海口鎮河港村有群租自建房21棟,租住人員800餘(yu) 人。該自建房存在應急疏散通道單一、消防設施器材缺配等係列消防安全隱患。

  【調查和督促履職】

  安慶市大觀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大觀區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獲悉本案線索後,於(yu) 2022年5月18日立案調查。經走訪調查、現場勘查等方式查明,涉案21棟群租自建房住宿50人以上3棟、40-50人3棟、30-40人4棟、20-30人6棟、10-20人5棟;住宿人員均為(wei) 某重點項目施工人員,安全意識淡薄,常有臥床吸煙、隨地亂(luan) 扔煙頭、使用蚊香和大功率電器,拉線入戶給電動自行車充電等行為(wei) ;大部分自建房僅(jin) 有一個(ge) 安全出口;門窗安裝防盜網,未留有可開啟外窗和逃生出口;未配備幹粉滅火器等器材;電氣線路私拉亂(luan) 接,使用沒有外保護的花線和隨意鉸接的電線,且電線敷設在易燃可燃構件上;使用易燃可燃泡沫夾芯板、木板和裝飾板分割成若幹小房間。依據《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上述群租自建房安全問題屬於(yu) 重大火災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規定,安慶市大觀區消防救援大隊、安慶市大觀區海口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消防大隊、海口鎮政府)均對火災隱患負有監管職責。

  2022年5月18日,大觀區檢察院分別向區消防大隊、海口鎮政府製發訴前檢察建議,建議區消防大隊聯合屬地海口鎮政府,在各自職權範圍內(nei) 依法督促房屋所有權人逐項消除消防安全隱患,指導安裝火災探測報警器或者智能火災預警裝置等消防設施;對房屋所有權人和租賃企業(ye) 員工開展消防宣傳(chuan) 教育。區消防大隊、海口鎮政府聯合對建議內(nei) 容進行整改並書(shu) 麵回複。檢察機關(guan) 跟進調查發現仍有17棟自建房缺少疏散樓梯、10棟電氣線路未進行穿管保護,不符合安徽省安全生產(chan) 委員會(hui) 、安徽省消防安全委員會(hui) 《全省生產(chan) 經營租住自建房重大火災風險綜合治理實施方案》、住建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14)要求,即生產(chan) 、經營、租住自建房每層麵積超過200平方米或建築層數超過四層或住宿人員超過10人,應分散設置2個(ge) 安全出口、2部逃生樓梯,樓梯應為(wei) 不燃材料製作;線路明敷時應穿金屬導管或采用封閉式金屬槽盒保護,金屬導管或槽盒應采取防火保護措施。

  【訴訟過程】

  2022年7月25日,大觀區檢察院依法向安慶市大觀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大觀區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訴請判令:區消防大隊、海口鎮政府依法履行職責,督促對住宿人員超過10人的群租自建房設置2個(ge) 安全出口、2部逃生樓梯,或將住宿人員降至10人以下;對部分群租自建房電氣線路未穿管保護問題進行整改;對群租自建房用火用電安全開展常態化監管。案件審理過程中,被訴兩(liang) 單位積極履職。

  2022年8月25日,大觀區檢察院邀請大觀區法院、區消防大隊、海口鎮政府、“益心為(wei) 公”平台誌願者現場驗收,涉案消防安全隱患全部整改,其中有5棟住宿人員分流降至10人以下,12棟設置兩(liang) 個(ge) 逃生出口並加裝戶外逃生樓梯,10棟電氣線路全部進行穿管保護。

  鑒於(yu) 行政公益訴訟請求全部實現,2022年8月30日,大觀區法院裁定終結本案訴訟。

  【典型意義(yi) 】

  群租自建房消防安全隱患突出,一旦發生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群死群傷(shang) 。消防安全監管主體(ti) 涉及多個(ge) 行政機關(guan) ,檢察機關(guan) 可以分別發出訴前檢察建議督促依法履職。對行政機關(guan) 未依法全麵履職的,應當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辦案過程中,可以邀請“益心為(wei) 公”平台誌願者參與(yu) 案件辦理,發揮其專(zhuan) 業(ye) 、監督優(you) 勢。

  案例十

  貴州省盤州市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磷化工生產(chan) 安全隱患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guan) 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安全生產(chan) 危險化學品監管 磷化工生產(chan) 安全 協同共治

  【要旨】

  針對磷化工生產(chan) 企業(ye) 停產(chan) 後,殘存黃磷未能妥善處置,存在著重大安全隱患的問題,檢察機關(guan) 通過製發檢察建議、公開聽證等方式,推動協同共治,消除安全隱患,堵塞監管漏洞。

  【基本案情】

  貴州某磷化有限公司位於(yu) 貴州省盤州市勝境街道辦,於(yu) 2006年建成投產(chan) ,主要從(cong) 事黃磷生產(chan) 、銷售、倉(cang) 儲(chu) ,周邊有農(nong) 戶400餘(yu) 戶1300餘(yu) 人,附近建有戒毒所、看守所。2014年該公司因環保問題被責令停產(chan) 後,生產(chan) 設備中殘存的30餘(yu) 噸黃磷殘留物未及時清理轉運處置,曾多次發生過黃磷泄漏自燃事件,造成人員中毒受傷(shang) 。黃磷屬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生產(chan) 設備中殘存的黃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2年10月6日,貴州省六盤水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六盤水市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該案線索後,即成立由六盤水市院、盤州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盤州市院)組成的一體(ti) 化辦案組開展初步調查。

  2022年10月19日,盤州市院對盤州市應急管理局、盤州市工業(ye) 和信息化局依法立案,通過現場勘驗、無人機航拍、走訪詢問等方式查明該磷化公司存在重大安全生產(chan) 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an) 法》相關(guan) 規定,該磷化公司生產(chan) 、儲(chu) 存廢棄危險物,必須按國家標準進行處置。盤州市應急局負有安全生產(chan) 綜合監管職責,盤州市工信局負有安全生產(chan) 行業(ye) 監管職責,卻怠於(yu) 履職導致國家利益和社會(hui) 公共利益受到損害。

  2022年10月28日,為(wei) 厘清職責、促成共治,盤州市院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為(wei) 聽證員,舉(ju) 行公開聽證會(hui) ,通過聽證,一致認為(wei) 該磷化公司存在的安全隱患已經嚴(yan) 重威脅人民群眾(zhong) 生命財產(chan) 安全,相關(guan) 行政部門應加強協同配合,共同督促企業(ye) 整改。會(hui) 後,盤州市院向盤州市應急局、盤州市工信局宣告送達訴前檢察建議,建議兩(liang) 行政機關(guan) 依法履職,對該磷化公司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及時排查處置,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重大安全隱患。盤州市應急局、盤州市工信局收到檢察建議後,督促該磷化公司委托專(zhuan) 業(ye) 機構編製拆除方案,並報經審核通過。

  2022年11月27日,盤州市委、市政府製定了《關(guan) 於(yu) 消除某磷化公司重大風險隱患處置工作方案》,成立處置工作領導小組,明確應急局負責督促指導企業(ye) 拆除生產(chan) 設備,清除殘存黃磷及磷渣水;工信局負責督促企業(ye) 消除重大安全環境風險隱患;生態環境、消防、衛健、公安等部門分別負責環保、消防、應急醫療保障、現場管控;該磷化公司負責整個(ge) 拆除過程的安全環保。次日,該磷化公司即按整改方案啟動廠房設備拆除、危化品清理轉運等安全隱患整改工作,應急、工信、環保、衛健、消防、街道等相關(guan) 部門按職責分工依法履職,協同配合。經多方協調,促成該磷化公司閑置的1.5萬(wan) 噸產(chan) 能進行異地產(chan) 能置換,盤活閑置產(chan) 能。

  盤州市應急局、工信局分別書(shu) 麵回複盤州市院,稱已督促、指導該磷化公司清理、轉運黃磷殘留物30餘(yu) 噸,處理含磷廢渣水3000立方米,拆除了全部破損、閑置的生產(chan) 設備、管道,該磷化公司安全隱患已全麵消除。2023年5月1日,盤州市院邀請危化品處置專(zhuan) 家就該磷化公司安全隱患整改情況參與(yu) 實地監督“回頭看”,查看了生產(chan) 設備、管道拆除現場,黃磷殘留物、廢水、含磷廢渣的處置記錄,認為(wei) 該磷化公司已按照要求完成了整改,安全隱患已經消除。

  【典型意義(yi) 】

  磷化工安全生產(chan) 具有易燃、易爆、易中毒等特點,安全隱患更為(wei) 突出。檢察機關(guan) 針對磷化工企業(ye) 停產(chan) 後,殘留黃磷長期未依法處置,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嚴(yan) 重影響人民生命財產(chan) 安全的“老大難”問題,堅持人民至上辦案理念,充分發揮公益訴訟職能作用,通過上級院檢察長下沉領辦案件,推動行政機關(guan) 消除分歧、協同共治,督促安全隱患得以消除。

  案例十一

  浙江省溫州市洞頭區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違規使用翻新輪胎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guan) 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道路交通安全 公路客車翻新輪胎 一體(ti) 化辦案

  【要旨】

  針對新聞媒體(ti) 披露的公路客車運營單位違規使用翻新輪胎造成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隱患問題,檢察機關(guan) 上下一體(ti) 、聯動履職,督促行政機關(guan) 依法履職,及時開展專(zhuan) 項整治消除交通安全隱患。

  【基本案情】

  2020年開始,溫州某交通運輸集團洞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洞頭交運公司)為(wei) 節約機動車輪胎購買(mai) 成本,陸續將使用過的舊胎提供給衢州市某輪胎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輪胎公司)加工成翻新輪胎,並將翻新輪胎用於(yu) 該公司名下的客運車輛中,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隱患。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3年1月,浙江省溫州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溫州市檢察院)從(cong) 新聞媒體(ti) 上了解到多地一些大型車輛因使用劣質翻新輪胎引發交通事故,影響道路交通安全。而溫州多山地丘陵,大型車輛若使用劣質翻新輪胎則具有重大安全隱患,溫州市檢察院遂在全市範圍內(nei) 摸排相關(guan) 線索。經摸排,溫州市檢察院發現洞頭交運公司部分客運車輛長期違規使用翻新輪胎,存在安全隱患。2023年2月,溫州市檢察院將該案線索交由溫州市洞頭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洞頭區檢察院)辦理,並將該案作為(wei) 重點督辦案件。

  洞頭區檢察院於(yu) 2023年3月立案調查。該院通過向洞頭交運公司調取客運車輛清單、輪胎購買(mai) 單據、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等材料以及詢問該公司汽車維修員及相關(guan) 部門負責人等方式調查發現,洞頭交運公司自2020年始,持續違規將翻新輪胎用於(yu) 該公司名下的客運車輛中。僅(jin) 2022年一年就將419隻翻新輪胎用於(yu) 該公司名下98輛客運車輛中,其中公路客車62輛,涉及線路13條,覆蓋洞頭區所有鄉(xiang) 鎮街道,年客運量約52萬(wan) 人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條及《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7)9.1.2等規定,公路客車、旅遊客車和校車的所有車輪及其他機動車的轉向輪不應裝用翻新的輪胎。洞頭交運公司長期將翻新輪胎用於(yu) 公路客車的行為(wei) ,違反了上述規定。洞頭區檢察院辦案人員還對相關(guan) 客運路線進行了現場勘查,發現上述使用翻新輪胎的公路客運車輛線路大部分途經山區地段,線路中存在較多的陡坡、急彎,存在重大安全隱患。

  針對辦案中遇到的公路客車認定及公路客車使用翻新輪胎的危害等問題,洞頭區檢察院報經溫州市檢察院積極借助專(zhuan) 家“外腦”,向溫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車管所、溫州市交通局政務服務處及客運公交處進行專(zhuan) 家谘詢。專(zhuan) 家意見明確,公路客車主要承擔城鄉(xiang) 、鄉(xiang) 間客運線路,行駛的道路主要為(wei) 三級、四級公路,該類公路的道路設施相對簡陋,路麵質量較低,部分路段坡陡彎急,公路客車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輪胎,可能引發爆胎、側(ce) 翻以及刹車失靈等安全事故,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隱患。

  2023年3月24日,洞頭區檢察院向洞頭區交通運輸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建議對洞頭交運公司違規使用翻新輪胎的行為(wei) 依法查處。收到檢察建議後,該主管部門立即組織人員進入洞頭交運公司開展車輛及台賬檢查,並責令該公司馬上整改。該公司積極配合,迅速將在用的118隻翻新輪胎全部更換處置。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以此為(wei) 契機,在全區開展道路運輸“兩(liang) 客一危”、城市公交運營安全大檢查,截至目前,累計查處違規使用翻新輪胎等違法案件17件,罰款6.2萬(wan) 元。期間,洞頭區交通運輸局進一步健全完善客運車輛聯網聯控,確保運營車輛主動防禦係統調用監測和農(nong) 村客運班車聯網聯控互聯高接入率,從(cong) 源頭上加強問題排查,及時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隱患。

  此外,溫州市檢察院圍繞“前端”的加工、銷售環節開展翻了新輪胎的溯源調查,發現某輪胎公司經營範圍含橡膠輪胎翻新、輪胎銷售等,曾7次參與(yu) 招投標項目,涉及省內(nei) 外多地公交集團的客車輪胎翻新。鑒於(yu) 這些地區存在公路客車違法使用翻新輪胎的可能,溫州市檢察院將調查發現的線索移送相關(guan) 檢察院,同時就翻新輪胎可能存在的質量問題線索移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典型意義(yi) 】

  近年來,一些交通運輸公司為(wei) 降低生產(chan) 經營成本,大量使用翻新輪胎,造成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檢察機關(guan) 重點針對直接影響人民群眾(zhong) 人身、財產(chan) 安全的公路客車違規使用翻新輪胎依法履職,充分發揮檢察一體(ti) 製度優(you) 勢,對翻新輪胎加工、銷售、使用各環節開展全鏈條排查監督。通過檢察建議推動行政機關(guan) 開展專(zhuan) 項整治,築牢道路安全第一道防線。

  案例十二

  山西省晉城市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煤礦人員定位係統設備安全隱患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guan) 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煤礦安全生產(chan) 假冒人員定位係統設備 專(zhuan) 項整治

  【要旨】

  檢察機關(guan) 針對煤礦企業(ye) 使用假冒人員定位係統設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情形,通過製發訴前檢察建議,督促行政機關(guan) 依法履行監管職責,推動對轄區同類問題開展專(zhuan) 項整治,取得“辦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14日,晉城市某股份有限公司通過山西某科貿有限公司為(wei) 其所屬煤礦分公司購入一批假冒A注冊(ce) 商標、盜用A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礦用產(chan) 品安全標誌書(shu) 》《防爆合格證》的人員定位係統設備,該批設備包括無線接收器10台、無線編碼發射器420台,其中,除1台無線接收器備用外,其餘(yu) 設備均用於(yu) 煤礦日常生產(chan) 。上述假冒設備均為(wei) 手工組裝,一旦定位功能失靈,將影響事故救援,危及礦工生命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隱患。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2年2月,山西省晉城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晉城市院)在履職中發現該線索,辦案人員實地走訪案涉企業(ye) 並詢問采購人員,同步與(yu) A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聯係,調取設備采購計劃、報價(jia) 單、買(mai) 賣合同及《產(chan) 品鑒定報告》等證據材料,查明:2020年9月14日,晉城市某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山西某科貿有限公司為(wei) 其所屬煤礦分公司采購一批人員定位係統設備,該批設備於(yu) 同年10月19日到礦並投入煤礦生產(chan) ,用於(yu) 礦工日常工作井下定位,但該批設備係盜用A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礦用產(chan) 品安全標誌證書(shu) 》《防爆合格證》,經鑒定確認為(wei) 假冒偽(wei) 劣產(chan) 品。2022年2月,案涉企業(ye) 在收到相關(guan) 部門製發的安全風險提示函後,仍未停止使用該批設備,對煤礦生產(chan) 及礦工人身安全造成重大安全隱患。同時,晉城市院查詢了晉城市煤礦安全生產(chan) 分級監管基本信息,確認案涉煤礦企業(ye) 的監管層級為(wei) 市級,於(yu) 2022年4月12日以行政公益訴訟立案。

  2022年4月25日,晉城市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an)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規程》《晉城市應急管理局職能設置、內(nei) 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等相關(guan) 規定,向晉城市應急管理局製發訴前檢察建議,建議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chan) 監督管理職責,對案涉企業(ye) 使用假冒人員定位係統設備的違法行為(wei) 進行查處,同時建議對全市煤礦生產(chan) 企業(ye) 開展全麵排查整治。

  收到檢察建議後,晉城市應急管理局高度重視,第一時間組織人員對案涉企業(ye) 進行突擊核查,並對其處以5萬(wan) 元罰款,責令企業(ye) 將假冒設備全部從(cong) 井下回收並停止使用。2022年6月21日,晉城市院對整改情況跟進調查,確認涉案假冒設備全部更換到位。在此基礎上,晉城市應急管理局對全市115座正常生產(chan) 建設煤礦開展為(wei) 期4個(ge) 月的專(zhuan) 項檢查,將本案作為(wei) 警示案例寫(xie) 入專(zhuan) 項檢查方案印發各縣(市、區)應急管理局及市直、駐市中央、省屬相關(guan) 煤礦企業(ye) ;重點就2019年以來在用各類礦用電氣設備及線纜是否存在假冒等問題,對井下人員定位係統、監測監控係統、緊急避險係統、壓風自救係統、供水施救係統等5大類10個(ge) 係統開展排查,對發現問題的2家煤礦進行行政處罰,責令停止使用所有假冒礦用電器設備;印發《假冒偽(wei) 劣礦用電器設備監督檢查責任落實及黑名單製度》,構建全流程管控、全方麵檢查、全覆蓋監管工作機製,建立煤礦企業(ye) 礦用電器設備黑名單製度,有效防範了煤炭行業(ye) 安全生產(chan) 隱患。

  【典型意義(yi) 】

  煤礦生產(chan) 過程中使用假冒礦用人員定位係統設備,嚴(yan) 重危及職工人身安全和健康,給煤礦生產(chan) 帶來極大安全隱患。檢察機關(guan) 充分發揮公益訴訟檢察職能,緊盯煤礦安全生產(chan) 領域治理盲區,以整治礦用人員定位係統設備安全隱患為(wei) 切入點,以點帶麵推動行政機關(guan) 開展礦用電氣設備及線纜專(zhuan) 項檢查,為(wei) 防控重大安全風險、創造安全穩定的社會(hui) 環境貢獻了公益訴訟檢察力量。

(責編: 王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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