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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典型案例

發布時間:2023-12-01 09:19:00來源: 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11月30日電 據最高人民法院網站消息,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chang) 典型案例,旨在統一裁判規則,引導生產(chan) 經營者合法生產(chan) 經營、消費者理性維權,保護食品安全,為(wei) 促進經濟社會(hui) 高質量發展創造良好法治環境。本次共發布四則典型案例,主要明確和統一兩(liang) 方麵的裁判規則:

  一是支持消費者維權行為(wei)

  人民法院始終堅持保護食品安全,依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這次發布的典型案例,均依法支持了消費者關(guan) 於(yu) 懲罰性賠償(chang) 的訴訟請求,延續了最高人民法院一貫的司法政策,主要基於(yu) 以下考慮:

  第一,不斷滿足人民群眾(zhong) 對美好生活的需要。雖然我國食品市場秩序和法治環境已有明顯改善,但在某些方麵依然存在一些問題。隨著我國向社會(hui) 主義(yi) 更高階段邁進,人民群眾(zhong) 對食品安全的需求不斷提高,我國食品安全形勢與(yu) 新時代人民群眾(zhong) 對美好生活的需要還存在差距。一切發展最終目的是為(wei) 了更好滿足人民群眾(zhong) 對美好生活的需要,而食品安全是人民群眾(zhong) 美好生活的基礎。人民法院堅持將保護食品安全作為(wei) 處理食品安全糾紛的首要價(jia) 值取向。

  第二,有效遏製食品領域的違法行為(wei) 。打擊和遏製食品領域違法行為(wei) ,既需要發揮行政監管和公益訴訟的作用,也需要發揮人民群眾(zhong) 的監督作用。如果違法行為(wei) 被追責概率低、違法成本低,就容易形成負麵激勵,將難以有效遏製食品領域違法行為(wei) 。支持消費者維權行為(wei) 有利於(yu) 推動淨化市場、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食品安全治理格局。

  第三,促進經濟社會(hui) 的高質量發展。打擊食品領域違法生產(chan) 經營行為(wei) ,有利於(yu) 營造公平競爭(zheng) 、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減少無效供給、遏製有害供給、激勵有效供給。如果不嚴(yan) 厲打擊生產(chan) 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wei) ,人民群眾(zhong) 的生命健康安全將得不到保障,真正的誠信守法經營者也會(hui) 在競爭(zheng) 中處於(yu) 不利地位,產(chan) 生“劣幣驅逐良幣”的後果,惡化營商環境。

  第四,從(cong) 根本上解決(jue) “知假買(mai) 假”問題。人民群眾(zhong) 通俗地把購買(mai) 者知道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仍然購買(mai) 並維權的行為(wei) 稱為(wei) “知假買(mai) 假”。社會(hui) 各界對是否支持“知假買(mai) 假”存在不同認識。應當看到,“知假買(mai) 假”矛盾的主要方麵在於(yu) “造假”、“售假”,源頭在於(yu) 生產(chan) 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違法行為(wei) 。如果治住了“假”、治住了違法行為(wei) ,“知假買(mai) 假”現象自然就會(hui) 消失。

  二是在生活消費範圍內(nei) 支持懲罰性賠償(chang) 請求

  本次發布典型案例從(cong) 客觀標準認定“消費者”範圍,堅持在生活消費需要範圍內(nei) 支持消費者關(guan) 於(yu) 懲罰性賠償(chang) 的訴訟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chan) 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chang) 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chan) 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jia) 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chang) 金。該法確立了“退一賠十”的懲罰性賠償(chang) 規則。《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mai) 者向生產(chan) 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chan) 者、銷售者以購買(mai) 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mai) 為(wei) 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人為(wei) 牟取不當利益,利用上述規定,遠超出生活消費需要大量購買(mai) 食品,通過擴大“一”、增加計算懲罰性賠償(chang) 金的基數達到高額索賠目的,導致有的生產(chan) 經營者“小過擔大責”,背離《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精神,也引發了是否應當支持“知假買(mai) 假”的爭(zheng) 議。

  關(guan) 於(yu) 是否支持“知假買(mai) 假”的爭(zheng) 議主要集中於(yu) 原告維權動機的認定。本次發布的典型案例堅持客觀標準,均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範圍內(nei) 支持消費者關(guan) 於(yu) 懲罰性賠償(chang) 的訴訟請求,有利於(yu) 消彌爭(zheng) 議、統一規則,為(wei) 保護食品安全和促進食品行業(ye) 健康發展創造良好法治環境。

  本次發布的郭某訴某經營部產(chan) 品責任糾紛案中,原告先後共購買(mai) 4件白酒,未超出生活消費需要。劉某訴某鹿業(ye) 公司買(mai) 賣合同糾紛案中,原告購買(mai) 鹿胎膏、鹿鞭膏未超出生活消費需要。人民法院在這兩(liang) 案中均以消費者支付的全部價(jia) 款為(wei) 計算基數,支持了原告提出的懲罰性賠償(chang) 請求。

  本次發布的沙某訴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網絡買(mai) 賣合同糾紛案中,原告首次購買(mai) 30盒“黃芪薏米餅幹”,符合合理生活消費需要,人民法院據此確定計算懲罰性賠償(chang) 金的基數,對於(yu) 原告明知該產(chan) 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又超出生活消費需要加購部分,人民法院未支持其懲罰性賠償(chang) 請求。本案例體(ti) 現了人民法院在適用“退一賠十”的懲罰性賠償(chang) 規則時,應當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範圍內(nei) 認定懲罰性賠償(chang) 金計算基數的裁判規則。

  本次發布的張某訴上海某生鮮食品有限公司買(mai) 賣合同糾紛案中,張某接連兩(liang) 天分別購買(mai) 6枚和40枚剛過保質期的熟散裝鹹鴨蛋,通過銀行卡刷卡支付46次,由經營者分別開具46張購物小票。張某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關(guan) 於(yu) 增加賠償(chang) 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賠償(chang) 的規定,故意對46枚鹹鴨蛋分46次結算,據此要求按46次交易分別主張每次增加賠償(chang) 1000元,以達到高額索賠的目的。上述行為(wei) 明顯超出正常生活消費行為(wei) 範疇,人民法院並未全部支持張某的訴訟請求。張某購買(mai) 46枚鹹鴨蛋,共支付價(jia) 款101.20元,從(cong) 總量的角度看,其購買(mai) 行為(wei) 未超出個(ge) 人和家庭等的合理生活消費需要。人民法院從(cong) 保護正常消費的角度出發,以張某實際支付的總價(jia) 款101.20元為(wei) 基數,計算價(jia) 款十倍懲罰性賠償(chang) 金,彰顯了人民法院堅持在“生活消費需要”範圍內(nei) 支持“消費者”關(guan) 於(yu) 懲罰性賠償(chang) 訴訟請求的裁判規則。

  在個(ge) 人和家庭等生活消費需要範圍內(nei) 支持消費者關(guan) 於(yu) 懲罰性賠償(chang) 的主張,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精神;有利於(yu) 打擊和遏製違法經營行為(wei) ,落實“四個(ge) 最嚴(yan) ”要求,保護人民群眾(zhong) “舌尖上的安全”;能夠避免形成過度激勵,防範借維權名義(yi) 實施敲詐勒索等違法行為(wei) ,避免對正常生產(chan) 經營秩序造成幹擾。

  在個(ge) 人和家庭等生活消費需要範圍內(nei) 支持消費者關(guan) 於(yu) 懲罰性賠償(chang) 的主張,並不是放鬆打擊和遏製違法生產(chan) 經營食品的行為(wei) 。人民法院始終堅持依法嚴(yan) 厲打擊違法生產(chan) 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wei) ,尤其是生產(chan) 假冒偽(wei) 劣、有毒有害和“三無”食品的行為(wei) 。生產(chan) 經營有毒有害等會(hui) 對生命安全和身體(ti) 健康造成實質危害的食品的,人民法院應當將違法線索移送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追究行政責任;生產(chan) 經營者的行為(wei) 涉嫌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涉嫌犯罪的線索移送公安機關(guan)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人民法院在辦案過程中發現具有普遍性、典型性的違法問題的,應當通過信息共享、司法建議等方式與(yu) 行政主管部門通力合作,形成法治合力,共同營造有利於(yu) 保護食品安全、維護生產(chan) 經營秩序的法治環境。

  在發布本批典型案例的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chang) 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亦正式向社會(hui) 公開征求意見。發布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chang) 典型案例和製定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chang) 司法解釋都為(wei) 解決(jue) 同一類問題,案例生動具體(ti) ,司法解釋規範明確,司法解釋都是從(cong) 案例中總結的,目的是統一裁判尺度,保護食品安全,打擊借維權名義(yi) 敲詐勒索生產(chan) 經營者等違法行為(wei) ,營造良好營商環境。

  下一步,針對食品領域懲罰性賠償(chang) 法律適用等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將重點開展以下三方麵工作:一是推動完善公益訴訟製度,進一步發揮公益訴訟打擊和遏製市場主體(ti) 違法行為(wei) 的作用。二是加強與(yu) 行政主管部門的溝通協作,暢通溝通渠道、健全協作機製,形成懲治食品領域違法行為(wei) 的合力。三是加強食品安全知識和法律知識宣傳(chuan) ,提高人民群眾(zhong) 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的能力,發揮廣大人民群眾(zhong) 對違法行為(wei) 的監督作用。

  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chang) 典型案例

  目 錄

  案例一

  消費者有權請求銷售假冒注冊(ce) 商標食品的經營者支付價(jia) 款十倍懲罰性賠償(chang) 金

  ——郭某訴某經營部產(chan) 品責任糾紛案

  案例二

  消費者有權請求銷售未標明生產(chan) 日期等基本信息的預包裝食品的經營者支付價(jia) 款十倍懲罰性賠償(chang) 金

  ——劉某訴某鹿業(ye) 公司買(mai) 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三

  購買(mai) 食品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後再多次追加購買(mai) 的,以未超出購買(mai) 者合理生活消費需要部分為(wei) 基數計算十倍懲罰性賠償(chang) 金

  ——沙某訴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網絡買(mai) 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四

  購買(mai) 食品時故意分多次小額支付並主張每次結算賠償(chang) 一千元的,應以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為(wei) 限在付款總額內(nei) 確定計算懲罰性賠償(chang) 金的基數

  ——張某訴上海某生鮮食品有限公司買(mai) 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一

  消費者有權請求銷售假冒注冊(ce) 商標食品的經營者支付價(jia) 款十倍懲罰性賠償(chang) 金

  ——郭某訴某經營部產(chan) 品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17日,郭某向某經營部購買(mai) 某品牌白酒2件12瓶,並支付貨款11160元。2021年11月23日,郭某再次向某經營部購買(mai) 某品牌白酒2件12瓶,並支付貨款10937元。後郭某懷疑其購買(mai) 的白酒為(wei) 假酒,遂向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ju) 報。某白酒公司出具《鑒定證明書(shu) 》,表明上述某品牌白酒並非該公司生產(chan) ,屬於(yu) 假冒注冊(ce) 商標的產(chan) 品。郭某起訴某經營部,要求退還購酒款並支付購酒款十倍的賠償(chang) 金。

  裁判理由

  審理法院認為(wei)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chan) 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chang) 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chan) 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jia) 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chang) 金;增加賠償(chang) 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wei) 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shu) 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hui) 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一條規定:“生產(chan) 經營未標明生產(chan) 者名稱、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標明生產(chan) 日期、保質期的預包裝食品,消費者主張生產(chan) 者或者經營者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承擔懲罰性賠償(chang) 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規、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標簽標注事項另有規定的除外。”某經營部銷售的某品牌白酒為(wei) 假冒注冊(ce) 商標的預包裝食品,標注虛假的生產(chan) 者名稱、地址等信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某經營部作為(wei) 食品經營者,對其銷售的假冒注冊(ce) 商標食品,不能證明食品來源合法,也未盡到進貨審查義(yi) 務,應當退還貨款並承擔懲罰性賠償(chang) 責任。某經營部關(guan) 於(yu) 其所出售假冒注冊(ce) 商標的白酒未對原告造成人身損害,隻侵犯了某白酒公司的商標權,不應支付價(jia) 款十倍賠償(chang) 金的抗辯不成立。郭某購買(mai) 白酒屬於(yu) 生活消費行為(wei) ,其請求支付價(jia) 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chang) 金,於(yu) 法有據,應予支持,故判決(jue) 某經營部退還郭某貨款22097元並支付郭某賠償(chang) 金220970元。

  典型意義(yi)

  假冒偽(wei) 劣食品會(hui) 危害人民群眾(zhong) 身體(ti) 健康、生命安全。經營者銷售假冒注冊(ce) 商標的食品,不僅(jin) 侵害了企業(ye) 的商標權,擾亂(luan) 市場秩序,還侵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消費者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請求經營者支付價(jia) 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chang) 金。本案中,郭某基於(yu) 生活消費需要購買(mai) 案涉白酒,人民法院嚴(yan) 格落實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提出的“四個(ge) 最嚴(yan) ”要求,不僅(jin) 判決(jue) 經營者向消費者退還貨款,還判決(jue) 經營者向消費者支付價(jia) 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chang) 金220970元。本案通過判決(jue) 違法銷售假冒注冊(ce) 商標食品的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chang) 責任,讓違法生產(chan) 者或者經營者無法從(cong) 違法行為(wei) 中獲利,既有利於(yu) 營造誠實守信、公平競爭(zheng) 的營商環境,促進經濟社會(hui) 高質量發展,又有利於(yu) 打擊和遏製製售假冒偽(wei) 劣食品的違法行為(wei) ,保護人民群眾(zhong) “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二

  消費者有權請求銷售未標明生產(chan) 日期等基本信息的預包裝食品的經營者支付價(jia) 款十倍懲罰性賠償(chang) 金

  ——劉某訴某鹿業(ye) 公司買(mai) 賣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劉某在某鹿業(ye) 公司購買(mai) 了鹿胎膏和鹿鞭膏,支付3680元;次年1月,劉某在某鹿業(ye) 公司再次購買(mai) 鹿胎膏和鹿鞭膏,支付7000元。上述鹿胎膏、鹿鞭膏產(chan) 品標簽上標注了主要成分、儲(chu) 存方式、保質期、淨含量,但未標注生產(chan) 廠址、廠名、生產(chan) 日期、生產(chan) 者的名稱、地址、聯係方式、產(chan) 品標準代號等信息,劉某遂以此為(wei) 由起訴請求某鹿業(ye) 公司返還鹿胎膏和鹿鞭膏價(jia) 款10680元並支付106800元賠償(chang) 金等。

  裁判理由

  審理法院認為(wei) ,案涉鹿胎膏和鹿鞭膏屬於(yu) 預包裝食品,在包裝標簽上未標明該商品的生產(chan) 日期、生產(chan) 者的名稱、地址、聯係方式、產(chan) 品標準代號,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和《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的規定,屬於(yu) 標簽缺乏基本信息,而非標簽瑕疵。《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mai) 者向生產(chan) 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chan) 者、銷售者以購買(mai) 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mai) 為(wei) 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條司法解釋的適用應當與(yu)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相結合,在“生活消費需要”範圍內(nei) 支持“購買(mai) 者”提出的支付懲罰性賠償(chang) 金的訴訟請求。本案劉某購買(mai) 鹿胎膏和鹿鞭膏未超出生活消費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一條規定,其有權請求生產(chan) 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chang) 責任,故判決(jue) 某鹿業(ye) 公司向劉某返還價(jia) 款10680元,並支付價(jia) 款十倍懲罰性賠償(chang) 金106800元。

  典型意義(yi)

  標簽非小事。預包裝食品的包裝標簽所標明的生產(chan) 者的名稱、地址、聯係方式、產(chan) 品標準代號、生產(chan) 許可證編號等事項對於(yu) 保護消費者知情權、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義(yi) 。經營者銷售食品時,應當對預包裝食品的包裝標簽是否標明了這些基本信息進行審查,否則將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標簽、說明書(shu) 瑕疵,是指食品的標簽、說明書(shu) 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hui) 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包括文字、符號、數字的字號、字體(ti) 、字高不規範,以及雖有錯別字、多字、漏字但不會(hui) 導致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產(chan) 生誤解等情形。本案中,某鹿業(ye) 公司銷售給劉某的鹿胎膏和鹿鞭膏在包裝標簽上未標明生產(chan) 者的名稱、地址、聯係方式、生產(chan) 日期、產(chan) 品標準代號等基本信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會(hui) 影響食品安全,也會(hui) 對消費者造成誤導,不屬於(yu) 標簽瑕疵。劉某購買(mai) 鹿胎膏和鹿鞭膏未超出其個(ge) 人和家庭等生活消費需要,故劉某請求某鹿業(ye) 公司支付價(jia) 款十倍懲罰性賠償(chang) 金,應當依法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chang) 責任的條件是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而非已經或者確定會(hui) 對消費者生命健康造成損害的食品。食品安全不容有萬(wan) 分之一的風險。有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對人體(ti) 健康的危害具有潛伏性、長期性,因此,消費者主張生產(chan) 經營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承擔懲罰性賠償(chang) 責任,生產(chan) 者或者經營者以未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為(wei) 由的抗辯不能成立。本案對於(yu) 明確預包裝食品包裝標簽的價(jia) 值、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chang) 責任的條件、標簽瑕疵的認定規則具有典型意義(yi) 。

  案例三

  購買(mai) 食品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後再多次追加購買(mai) 的,以未超出購買(mai) 者合理生活消費需要部分為(wei) 基數計算十倍懲罰性賠償(chang) 金

  ——沙某訴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網絡買(mai) 賣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原告沙某於(yu) 2020年12月15日在被告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開設的網店購買(mai) 了30盒“黃芪薏米餅幹”,付款516元。2020年12月18日簽收後,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又分別於(yu) 2020年12月30日、2021年1月12日、2021年3月3日,先後購買(mai) 40盒、60盒、100盒“黃芪薏米餅幹”,分別付款636元、1134元、1890元。四次總計付款4176元。沙某以產(chan) 品中添加有黃芪粉,違反了有關(guan) 規定為(wei) 由起訴請求經營者退還價(jia) 款4176元,支付相當於(yu) 價(jia) 款十倍的賠償(chang) 金41760元。

  裁判理由

  審理法院認為(wei) ,國家有關(guan) 部門就在食品中添加黃芪等9種藥材開展試點工作,明確了試點審批要求。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未按國家規定取得有關(guan) 部門審批同意就私自在案涉餅幹中添加黃芪並進行生產(chan) 銷售,違反我國關(guan) 於(yu) 食品安全的相關(guan) 規定,屬於(yu) 生產(chan) 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wei) ,應依法承擔責任。沙某首單購買(mai) 30盒“黃芪薏米餅幹”未超出合理生活消費需要,對其就該部分餅幹提出的懲罰性賠償(chang) 請求應予支持。但是,沙某在收到首單餅幹並確認餅幹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後又在兩(liang) 個(ge) 多月時間內(nei) 多次向同一商家大量加購同款餅幹,加購數量共計200盒,總重量高達18.4公斤。綜合考量案涉餅幹的保質期、普通消費者通常的生活消費習(xi) 慣等因素,沙某的加購行為(wei) 超出正常的生活消費所需,對其就加購餅幹提出的懲罰性賠償(chang) 請求不應支持,故判決(jue) 支持沙某就首單購買(mai) 餅幹提出的懲罰性賠償(chang) 請求。

  典型意義(yi)

  《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mai) 者向生產(chan) 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chan) 者、銷售者以購買(mai) 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mai) 為(wei) 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在適用本條司法解釋時,應當與(yu)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相結合,在“生活消費需要”範圍內(nei) 支持“購買(mai) 者”關(guan) 於(yu) 支付價(jia) 款十倍懲罰性賠償(chang) 金的訴訟請求。本條解釋所規定的“購買(mai) 者”的購買(mai) 行為(wei) ,既包括消費行為(wei) 也可能包括超出生活消費需要的非消費行為(wei) ,“購買(mai) 者”僅(jin) 對所購食品未超出其個(ge) 人和家庭等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的部分,有權主張價(jia) 款十倍懲罰性賠償(chang) 金。

  本案中,沙某首次購買(mai) 30盒“黃芪薏米餅幹”,收貨並確認餅幹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後又連續加購三次,加購數量達200盒。人民法院綜合考慮食品的保質期、普通消費者通常的生活消費習(xi) 慣、購買(mai) 次數及間隔時間等因素,認定沙某首次購買(mai) 30盒“黃芪薏米餅幹”符合合理生活消費需要,並據此確定計算懲罰性賠償(chang) 金的基數,對於(yu) 正確適用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chang) 製度,打擊違法生產(chan) 經營行為(wei) ,引導消費者誠信、理性維權,服務和保障經濟社會(hui) 高質量發展具有積極意義(yi) ,實現了保護食品安全與(yu) 維護生產(chan) 經營秩序兩(liang) 種價(jia) 值取向的平衡。

  案例四

  購買(mai) 食品時故意分多次小額支付並主張每次結算賠償(chang) 一千元的,應以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為(wei) 限在付款總額內(nei) 確定計算懲罰性賠償(chang) 金的基數

  ——張某訴上海某生鮮食品有限公司買(mai) 賣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6年2月20日,原告張某在被告上海某生鮮食品有限公司購買(mai) 了6枚熟散裝鹹鴨蛋,每枚單價(jia) 人民幣2.20元,生產(chan) 日期為(wei) 2015年8月23日,保質期為(wei) 180天。原告同時通過銀行卡刷卡支付6次,由被告同時分別開具6枚鹹鴨蛋購物小票6張。該批鹹鴨蛋已過保質期1天。2月21日,原告又在被告處購買(mai) 了相同批次的40枚鹹鴨蛋,同時通過銀行卡刷卡支付40次,由被告同時分別開具40枚鹹鴨蛋購物小票40張。該批鹹鴨蛋已過保質期2天。原告以46枚鹹鴨蛋均已過保質期為(wei) 由向當地市場監督管理局舉(ju) 報,經調解未成,訴至法院,請求被告退還原告購物款101.20元,並由原告退還被告46枚鹹鴨蛋;由被告按照每枚最低賠償(chang) 1000元計算共計賠償(chang) 46000元。

  裁判理由

  審理法院認為(wei) ,原告在被告處購買(mai) 46枚鹹鴨蛋,購買(mai) 當時均已過保質期,故原告以案涉產(chan) 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為(wei) 由主張退款退貨,於(yu) 法有據,應予支持。被告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屬於(yu) “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chang) 責任。另,雙方雖就同一批次相同過期食品結算了46次,但被告係與(yu) 張某同一消費者進行交易,而非與(yu) 不同消費者進行交易。張某於(yu) 2日內(nei) 分46次結算購買(mai) 46枚鹹鴨蛋,並據此主張按照每枚鹹鴨蛋賠償(chang) 1000元為(wei) 標準計算懲罰性賠償(chang) 金共計46000元,明顯與(yu)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懲罰性賠償(chang) 製度精神不符,亦有悖於(yu) 誠實信用原則,不應予以支持。張某購買(mai) 46枚鹹鴨蛋所支付的總金額為(wei) 101.20元,未超出生活消費需要,應當以總金額為(wei) 基數,計算懲罰性賠償(chang) 金。因此,審理法院判決(jue) 被告退還原告購物款101.20元,賠償(chang) 原告1012元;原告返還被告熟散裝鹹鴨蛋46枚。

  典型意義(yi)

  購買(mai) 者故意在單次交易中進行數次或者數十次小額付款,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關(guan) 於(yu) 增加賠償(chang) 的金額不足一千元應按一千元計算的規定,請求每次結算賠償(chang) 一千元,按結算次數累計計算懲罰性賠償(chang) 金,不符合消費者通常交易習(xi) 慣,與(yu)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懲罰性賠償(chang) 製度精神不符。人民法院應當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範圍內(nei) ,將購買(mai) 人分次支付價(jia) 款的總額作為(wei) 計算懲罰性賠償(chang) 金的基數,判決(jue) 生產(chan) 經營者支付價(jia) 款十倍懲罰性賠償(chang) 金。本案中,原告購買(mai) 46枚鹹鴨蛋,共支付價(jia) 款101.20元,未超出其個(ge) 人和家庭等的合理生活消費需要,審理法院以其實際支付的總價(jia) 款101.20元為(wei) 基數,計算價(jia) 款十倍懲罰性賠償(chang) 金,明確了人民法院堅持在“生活消費需要”範圍內(nei) 支持“消費者”關(guan) 於(yu) 懲罰性賠償(chang) 訴訟請求的立場,既保護廣大人民群眾(zhong) “舌尖上的安全”,又維護誠信有序的生產(chan) 經營秩序。

(責編: 王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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