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南昌12月18日電 (記者 李韻涵)備受關(guan) 注的“勞榮枝案”有了新進展。18日上午,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對勞榮枝執行了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複核確認:1996年至1999年間,被告人勞榮枝與(yu) 其情人法子英(已另案核準並執行死刑)共謀搶劫等,由勞榮枝在娛樂(le) 場所從(cong) 事陪侍服務,物色作案對象,與(yu) 法子英共同實施暴力,劫取他人財物或綁架他人勒索財物。二人在江西省南昌市、浙江省溫州市、江蘇省常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共同實施搶劫、故意殺人、綁架4起,共致7人死亡。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wei) ,被告人勞榮枝夥(huo) 同罪犯法子英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wei) 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勞榮枝夥(huo) 同法子英以非法占有為(wei) 目的,采用暴力、威脅手段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wei) 又構成搶劫罪;勞榮枝夥(huo) 同法子英以勒索財物為(wei) 目的綁架他人,其行為(wei) 還構成綁架罪。在共同犯罪中,勞榮枝與(yu) 法子英精心預謀,周密策劃,分工明確,相互配合。勞榮枝始終積極主動,起到至為(wei) 重要的作用,亦係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yu) 的全部犯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還認為(wei) ,勞榮枝夥(huo) 同法子英故意殺死5人;搶劫致1人死亡,入戶搶劫,搶劫財物共計價(jia) 值3萬(wan) 餘(yu) 元(人民幣,下同),數額巨大;綁架並殺害被綁架人1人,勒索財物7萬(wan) 餘(yu) 元,犯罪情節特別惡劣,手段特別殘忍,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和社會(hui) 危害性極大,後果和罪行極其嚴(yan) 重,應依法懲處。對勞榮枝所犯數罪應予並罰。第一審判決(jue) 、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據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準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對被告人勞榮枝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ge) 人全部財產(chan) ;以綁架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ge) 人全部財產(chan) ,決(jue) 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ge) 人全部財產(chan) 的刑事裁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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