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2月5日電 最高法5日召開新聞發布會(hui) ,發布6件飼養(yang) 動物損害責任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陳宜芳在發布會(hui) 上明確,禁止飼養(yang) 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無論受害人有無過錯,飼養(yang) 人均應承擔全部責任。
陳宜芳介紹,據統計,2022年中國城鎮犬隻數量為(wei) 5119萬(wan) 隻。由於(yu) 部分犬隻飼養(yang) 人和管理人缺乏文明意識、安全意識和責任意識,對犬隻疏於(yu) 管理,導致犬隻在衛生、安寧和安全等方麵都影響到他人生活,由此引發了矛盾糾紛。尤其是,隨著犬隻數量不斷增加和犬隻品種增多,近年來犬隻傷(shang) 人事件時有發生。人民法院高度重視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jue) 犬隻致損引發的矛盾和糾紛。本次選取了飼養(yang) 動物損害責任的6個(ge) 典型案例,向社會(hui) 公開發布。這些案例中,5個(ge) 是民事訴訟案例,1個(ge) 是行政訴訟案例,希望通過這些案例達到以下效果:
一是切實做到文明養(yang) 犬、依規養(yang) 犬。《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以及相關(guan) 地方法規規章等都對犬隻飼養(yang) 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義(yi) 務作出了規定。比如,攜帶犬隻離家外出時需束犬鏈、禁止未成年人單獨攜犬外出等。但是,實踐中不乏飼養(yang) 人在小區公共區域不束犬鏈而任由犬隻“撒歡兒(er) ”,或者任由家中未成年人攜犬外出“遛犬”。
案例2中斯某讓其7歲孩子歐某獨自遛犬,導致孩子未避讓不滿1歲的嬰兒(er) 造成嬰兒(er) 被犬傷(shang) 害;案例3中張某乙飼養(yang) 的黑色大型犬追逐張某甲的兩(liang) 輪電瓶車導致張某甲受驚嚇摔倒受傷(shang) ,均屬於(yu) 這種情況。這些案例既反映出飼養(yang) 人存有“相信自己的犬不會(hui) 傷(shang) 人”的僥(jiao) 幸心理,也反映出其不知道、不了解、不熟悉養(yang) 犬法律法規、缺乏養(yang) 犬文明的現實情況。
借助這些案例,最高法希望犬隻飼養(yang) 人、管理人清醒、充分地認識到自家“很萌很可愛”的犬也是潛在的“移動危險源”,必須認真了解和學習(xi) 動物飼養(yang) 法律法規,做到文明養(yang) 犬、依規養(yang) 犬,安全、放心地享受與(yu) 犬隻相處的愉悅。
二是強化養(yang) 犬有責、養(yang) 犬負責意識。未按照規定飼養(yang) 、管束犬隻,飼養(yang) 人、管理人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包括以金錢賠償(chang) 為(wei) 主要形態的民事責任,沒收犬隻行政責任等。民事責任方麵,人民法院針對犬隻致損的特定場景和特定損失,正確認定侵權形態,合理界定損害類型,恰當確定賠償(chang) 責任。
案例1中,劉某某飼養(yang) 當地禁止飼養(yang) 的大型犬,致人損害,受害人徐某某雖有逗犬行為(wei) ,但人民法院正確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條“最嚴(yan) 格的無過錯責任”規則,認定禁止飼養(yang) 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無論受害人有無過錯,飼養(yang) 人均應承擔全部責任。由此宣示不得飼養(yang) 禁養(yang) 犬種的理念。案例4中,安某被繆某的犬咬傷(shang) 後注射狂犬病疫苗,對其相應地終止妊娠所造成的損失,人民法院認定屬於(yu) 繆某的犬導致並判令繆某賠償(chang) ,為(wei) 被侵權人提供了更周延的保護。行政責任方麵,案例6中,王某某違反當地養(yang) 犬規定在自己攤鋪內(nei) 無證養(yang) 犬十一隻而且不係牽引繩,在公安機關(guan) 責令整改後仍不糾正。公安機關(guan) 依法沒收犬隻並交由犬隻收容中心飼養(yang) 。人民法院在王某某請求撤銷公安機關(guan) 行政行為(wei) 的行政訴訟中駁回王某某的訴訟請求,有力支持了公安機關(guan) 正當合法的犬隻管理行為(wei) ,宣示了養(yang) 犬不是“隨隨便便的小事”,避免了犬隻致損事件發生。
三是形成嚴(yan) 格執法、全民守法的養(yang) 犬氛圍和環境。犬隻致害事件發生後,盡管人民法院可以判令飼養(yang) 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責任,但是畢竟損害已經產(chan) 生,被侵權人的權益已經受到侵害。簡單地以司法裁判方式劃分責任並非“上醫治未病”。防範和杜絕犬隻致損事件,應當抓好前端,加強管理,形成合力,切實做到“辦理一案,治理一片”。
案例6中,公安機關(guan) 依法及時對王某某違規飼養(yang) 犬隻采取處罰措施,人民法院堅定支持公安機關(guan) 執法,防止了損害事件的現實發生。這充分體(ti) 現了瞄準問題根源精準施策和源頭治理的重要意義(yi) 。案例5中,人民法院在包某和張某糾紛案件中邀請人大代表、有關(guan) 單位旁聽庭審,在分清是非和責任的基礎上加強調解,人大代表、有關(guan) 單位協助調解,最終促使雙方互諒互讓達成調解協議,當事人當即予以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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