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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首次適用輕微刑事案件賠償保證金提存製度

發布時間:2022-03-23 10:06:00來源: 山西日報

  3月21日,記者從(cong) 太原市小店區檢察院獲悉,該院適用輕微刑事案件賠償(chang) 保證金提存製度成功辦理一起輕傷(shang) 害案件,這在全省尚屬首例。

  據悉,2021年6月5日,在某大學寢室內(nei) ,學生郝某某與(yu) 同學李某某因瑣事發生口角引發衝(chong) 突,郝某某將李某某眼睛打傷(shang) ,經鑒定為(wei) 輕傷(shang) 二級。

  案件辦理期間,辦案檢察官審查認為(wei) ,該案為(wei) 在校大學生犯罪,當事人雙方未達成賠償(chang) 諒解協議,案件符合提存製度的適用條件。為(wei) 教育挽救犯罪嫌疑人,依犯罪嫌疑人家屬申請,按照提存製度的相關(guan) 要求,邀請小店區法律援助中心律師、太原市司法局公證處公證員召開聯席會(hui) 議。

  會(hui) 上介紹了小店區檢察院出台的《輕微刑事案件賠償(chang) 金提存指導意見》(試行),闡釋了貫徹落實辦理輕微刑事案件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承辦檢察官匯報了案情,並對輕微刑事案件能否適用賠償(chang) 保證金提存製度進行了釋法說理。法律援助中心律師按照賠償(chang) 標準提出提存賠償(chang) 金的建議,公證員對提存賬戶等進行了說明。經過會(hui) 商,最後在提存程序、提存辦法、提存金額等方麵形成了一致意見。公證員提存賠償(chang) 保證金後,承辦檢察官結合案情,在征求被害人的意見後,依法對郝某某作出無逮捕必要的決(jue) 定。

  出台《輕微刑事案件賠償(chang) 金提存指導意見》(試行)是小店區檢察院對輕微刑事案件無羈押必要的積極嚐試,其對促進刑事和解、正確適用刑罰、修複社會(hui) 關(guan) 係、增進社會(hui) 和諧都有積極意義(yi) 。本次案件的成功辦理,體(ti) 現了懲罰犯罪與(yu) 保障人權並重,實現法律效果與(yu) 社會(hui) 效果的有機統一,是全麵貫徹少捕慎訴慎押、落實寬嚴(yan) 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生動體(ti) 現。

  據悉,賠償(chang) 保證金提存製度,是指辦理輕微刑事案件中,在因被害人索賠致使當事各方無法達成和解協議的情況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動表明賠償(chang) 意願,並向指定的專(zhuan) 門機構繳存一定數額的賠償(chang) 保證金,司法機關(guan) 再酌定采取非羈押措施進行訴訟。該製度適用於(yu) 造成被害人人身、財產(chan) 損失,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等刑罰,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且願意繳納賠償(chang) 保證金的案件。保證金數額參照案件民事賠償(chang) 標準計算確定,並高於(yu) 依法應予賠償(chang) 的金額,但超過部分不得高於(yu) 依法應予賠償(chang) 費用的30%(自願超過的除外)。(記者鄧偉(wei) 強)

(責編: 李文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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