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影響合同履約,可否以不可抗力免責?詳解
受疫情影響,合同當事人不能按時履約,能否因不可抗力免責?企業(ye) 因疫情停工停產(chan) ,可以以不可抗力為(wei) 由拒發工資嗎?
上海萃群律師事務所夏宇安律師告訴東(dong) 方網記者,適用不可抗力時必須要同時滿足幾個(ge) 條件,包括民事義(yi) 務已經不能履行、證明沒有疫情影響的情況下自身原本可以履行義(yi) 務等。
《民法典》第180條明確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yi) 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夏宇安律師表示,合同履行過程中,適用不可抗力必須要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第一,“因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民事義(yi) 務已經不能履行。”如果僅(jin) 僅(jin) 隻是導致履行困難的,法院往往傾(qing) 向於(yu) 優(you) 先組織調解工作,基於(yu) 能否重新協商、繼續履行是否顯示公平等要素來綜合判斷是否支持當事人對於(yu) 不可抗力的主張。
第二,“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對於(yu) 這一點,主要需要注意“不能預見”。
比如,某區政府宣布3月20日至3月25日期間全域靜默,當事人3月22日簽訂合同約定3月26日履行義(yi) 務。到了3月26日,當事人發現政府延長了全域靜默的時間。在這種於(yu) 疫情防控期間簽訂的合同問題上,如果履行義(yi) 務方主張是由於(yu) 疫情不可抗力導致不能履行的,那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應當說是十分渺茫的。
第三,“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與(yu) 義(yi) 務不能履行之間存在因果關(guan) 係。”也就是說,義(yi) 務人不能履行義(yi) 務的根本原因是“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不可抗力,而不是因其自身原因導致不能履行。換言之,義(yi) 務人需要證明沒有疫情影響的情況下自身原本可以履行義(yi) 務,這也是條件之一。
最後,在滿足上述條件的基礎上,“主張不可抗力的一方還應當向相對人明確發出受不可抗力影響的通知,並且加以證明”,這一點亦不可忽視。
夏宇安律師建議,如果廣大群眾(zhong) 對自身是否會(hui) 受疫情等不可抗力影響無法在事先做出準確判斷的,可以在合同中用更明確的條款。
例如明確“若遭遇疫情防控措施影響導致XX義(yi) 務不能履行的,雙方另行協商履行期限,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等方式來規避風險。
那麽(me) ,用人單位可以以疫情停工,不可抗力為(wei) 理由不發工資嗎?夏宇安表示,從(cong) 結論上講是不行的,通常情況下,疫情期間隻要員工與(yu) 用人單位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勞動關(guan) 係,用人單位就不得以疫情停工或不可抗力等情況為(wei) 由拒絕發放工資。
早在2020年人社部辦公廳就專(zhuan) 門發出過《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辦公廳關(guan) 於(yu) 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guan) 係問題的通知》。其中第二條明確規定,企業(ye) 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chan) 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yu) 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符合條件的企業(ye) ,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ye) 停工停產(chan) 在一個(ge) 工資支付周期內(nei) 的,企業(ye) 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ge) 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ye) 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yu) 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ye) 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近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陸續發布《關(guan) 於(yu) 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係列問答(2022年修訂版)》,其中一些問答也與(yu) 此相關(guan) ,不妨參考。
1、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是否屬於(yu) 不可抗力?當事人能否主張適用情勢變更規則變更或解除合同?
答: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疫情以及疫情防控措施一般屬於(yu) 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主張免責或者部分免責。人民法院應根據疫情發生時間、發展期間、嚴(yan) 重程度、地域範圍等對合同履行的實際影響,考慮到疫情防控分區管理下封控區、管控區、防範區等區域階梯式封控措施強度以及不同行業(ye) 、不同糾紛受人員流動限製的影響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作為(wei) 不可抗力與(yu) 合同履行障礙之間的因果關(guan) 係。
如果合同雖然仍有可履行性,但是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使得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於(yu) 商業(ye) 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則可能構成情勢變更。受到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與(yu) 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nei) 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2、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響導致買(mai) 賣合同履行遲延,如出賣人遲延發貨等,是否可以適用不可抗力作為(wei) 免責事由?
答:疫情期間發生履行遲延等情形,當事人以不可抗力主張免責時應區分具體(ti) 情況,考量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對義(yi) 務履行的具體(ti) 影響,作出不同處理。基於(yu) 不可抗力主張免責的一方應承擔相應的舉(ju) 證責任。
對於(yu) 非金錢債(zhai) 務的履行,例如貨物買(mai) 賣合同的出賣人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原因遲延複工、被采取隔離措施、政府征用等導致無法正常履行交貨義(yi) 務,一般可以不可抗力為(wei) 由主張免除或部分免除責任。
對於(yu) 金錢給付義(yi) 務,基於(yu) 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通常不會(hui) 影響金錢債(zhai) 務的履行,一般不能以不可抗力主張減輕或免除責任。但涉及諸如因疫情防控滯留且不具備支付條件、因罹患新冠病情嚴(yan) 重無法支付、因在線轉賬限額無法按時支付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結合具體(ti) 情況,準確把握不可抗力作為(wei) 免責事由的認定標準。
3、在信用卡糾紛、個(ge) 人住房貸款及其他金融借款等融資類糾紛案件中,債(zhai) 務人以受疫情影響導致收入來源全部或部分喪(sang) 失、經營困難或客觀上履行還款義(yi) 務存在障礙等為(wei) 由,提出免除部分還款義(yi) 務、延期歸還欠款或調減違約金的,應如何處理?
答:對於(yu) 信用卡、個(ge) 人住房貸款及其他金融借款、融資租賃、保理、典當、小額貸款等以金錢給付為(wei) 內(nei) 容的合同,一般不宜以疫情屬不可抗力為(wei) 由減輕或免除償(chang) 還欠款的責任。如果金融機構或其他市場主體(ti) 以通知或公告等方式作出給予受疫情影響的相關(guan) 債(zhai) 務人減免債(zhai) 務、延期還款等相關(guan) 承諾的,可視作對合同內(nei) 容的變更。
債(zhai) 務人主張延期歸還欠款或調減違約金的,雖然在電子支付廣泛使用的背景下,疫情通常不屬於(yu) 因客觀原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障礙,但借款人如果因參加醫療救助防控工作、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療、封控隔離等客觀情況致其無法按時歸還欠款,構成不可抗力的,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第五百九十條的規定處理,並應在相關(guan) 情況解除後的合理期限內(nei) 及時履行還款義(yi) 務。如疫情對債(zhai) 務人個(ge) 人收入或企業(ye) 營收造成較大影響導致無法按時清償(chang) 債(zhai) 務的,人民法院可在相關(guan) 案件中組織當事人協商,促使金融機構按照金融監管和公積金管理等部門關(guan) 於(yu) 疫情防控的信貸政策和相關(guan) 要求,適度調整信用卡、住房按揭貸款等信貸還款安排,合理延後還款期限,避免貸款加速到期或提前解除合同等“抽貸”“斷貸”行為(wei) ,有效防範金融市場風險。
此外,對金融機構及相關(guan) 市場主體(ti) 違反監管規定,以服務費、谘詢費、擔保費等各類費用為(wei) 名變相收取高額利息等情形,就超出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允許範圍的部分,依法不予保護。
4、建設工程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響而停工的,是否可以適用不可抗力作為(wei) 免責事由?
答:根據疫情防控要求,建設工程停工或者遲延複工,由此導致逾期竣工的,施工人可以不可抗力為(wei) 由主張免除或者部分免除逾期竣工的違約責任,但其應按合同約定的程序,及時向監理、業(ye) 主方提交相應簽證單,辦理相關(guan) 確認手續。
5、在執行和解約定期限內(nei) ,被執行人因受疫情影響而未按約履行的,是否適用不可抗力條款?執行和解協議履行期限是否可以延長?
答:經查證確因受疫情影響而未按約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可認定適用不可抗力相關(guan) 規定;申請執行人要求恢複執行的,人民法院應告知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未按約定期限履行屬於(yu) 不可抗力,不符合申請恢複執行的條件,相關(guan) 履行期限可適當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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