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占用草原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為(wei) 進一步加強全省草原征占用監督管理,規範草原征占用審核審批,依法保護與(yu) 利用草原,日前,雲(yun) 南省林業(ye) 和草原局印發《關(guan) 於(yu) 貫徹執行草原征占用審核審批管理規範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明確,礦藏開采、工程建設應當不占或者少占草原。
《意見》提出,嚴(yan) 格執行生態保護紅線管理有關(guan) 規定,原則上不得占用生態保護紅線內(nei) 的草原。除國務院批準同意的建設項目,國務院有關(guan) 部門、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guan) 部門批準同意的基礎設施、公共事業(ye) 、民生建設項目和國防、外交建設項目外,不得征占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應嚴(yan) 格管理的草原。礦藏開采、工程建設應當不占或者少占草原。
“礦藏開采和工程建設等確需征占用草原的應當一次申請。”《意見》要求,建設項目批準文件未明確分期或者分階段建設的,用地單位或個(ge) 人應當一次性申請辦理使用草原審核審批手續,嚴(yan) 禁化整為(wei) 零報批。
使用草原有哪些審核審批條件?《意見》明確,征占用草原須符合下列條件:符合國家的產(chan) 業(ye) 政策,國家明令禁止的項目不得征占用草原;符合所在地縣級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有明確的使用麵積或者臨(lin) 時占用期限;符合生態保護紅線管理相關(guan) 規定;對所在地生態環境、畜牧業(ye) 生產(chan) 和農(nong) 牧民生活不會(hui) 產(chan) 生重大不利影響;屬於(yu)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認的草原;征占用草原應當征得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經營草原的,還應當與(yu) 草原承包經營者達成補償(chang) 協議;臨(lin) 時占用草原的,應當具有恢複草原植被的方案;申請材料齊全、真實;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針對臨(lin) 時占用草原,《意見》明確,臨(lin) 時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過兩(liang) 年,並不得在臨(lin) 時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占用期滿,使用草原的單位或者個(ge) 人應當在一年內(nei) 恢複草原植被並及時退還。在臨(lin) 時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的,或者臨(lin) 時占用草原期滿不恢複草原植被的,由縣級林業(ye) 和草原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該《意見》自2022年6月6日起施行。(李丹丹 廖興(xing) 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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