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網絡主播從業行為
本報北京6月22日電(記者劉陽)近日,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文化和旅遊部聯合印發《網絡主播行為(wei) 規範》(以下簡稱《行為(wei) 規範》)。
《行為(wei) 規範》明確,通過互聯網提供網絡表演、視聽節目服務的主播人員,包括在網絡平台直播、與(yu) 用戶進行實時交流互動、以上傳(chuan) 音視頻節目形式發聲出鏡的人員,應當遵照本行為(wei) 規範;利用人工智能技術合成的虛擬主播及內(nei) 容,應當參照本行為(wei) 規範。
針對網絡主播從(cong) 業(ye) 行為(wei) 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行為(wei) 規範》分別從(cong) 正反兩(liang) 個(ge) 方麵規定了網絡主播在提供網絡表演和視聽節目服務過程中應當遵守的行為(wei) 規範和要求。強調網絡主播應堅持正確政治方向、輿論導向和價(jia) 值取向,積極踐行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應堅持健康的格調品位,自覺摒棄低俗庸俗媚俗,抵製破壞網絡表演、網絡視聽生態的不良行為(wei) ;從(cong) 事如醫療衛生、財經金融、法律、教育等需要較高專(zhuan) 業(ye) 水平直播的網絡主播應取得相應執業(ye) 資質。同時,列出了網絡主播在提供網絡表演和視聽節目服務過程中不得出現的行為(wei) ,為(wei) 網絡主播從(cong) 業(ye) 行為(wei) 劃定了底線和紅線:不得發布違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及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內(nei) 容;不得編造、故意傳(chuan) 播虛假信息擾亂(luan) 社會(hui) 治安和公共秩序;不得蓄意炒作社會(hui) 熱點和敏感問題;不得炒作緋聞、醜(chou) 聞、劣跡,傳(chuan) 播格調低下、違背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違反公序良俗的內(nei) 容;不得介紹或者展示易引發未成年人模仿的危險行為(wei) ,不得表現誘導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的內(nei) 容;不得引導用戶低俗互動,組織煽動粉絲(si) 互撕謾罵、拉踩引戰、造謠攻擊,實施網絡暴力;不得通過有組織炒作、雇傭(yong) 水軍(jun) 刷禮物等手段,暗示、誘惑、鼓勵用戶大額“打賞”,引誘未成年用戶“打賞”;不得營銷假冒偽(wei) 劣商品,誇張宣傳(chuan) 誤導消費者等。
《行為(wei) 規範》指出,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網絡表演和網絡視聽平台及經紀機構、有關(guan) 行業(ye) 協會(hui) 在加強網絡主播教育引導、監督管理、違規行為(wei) 處理等方麵應切實履行職責,促進形成合力。《行為(wei) 規範》要求,網絡表演、網絡視聽平台和經紀機構要嚴(yan) 格落實對網絡主播管理的主體(ti) 責任,建立健全網絡主播入駐、培訓、日常管理、業(ye) 務評分檔案和“紅黃牌”管理等內(nei) 部製度規範。對出現違規行為(wei) 的網絡主播,要強化警示和約束;對問題性質嚴(yan) 重、多次出現問題且屢教不改的網絡主播,應當封禁賬號,將相關(guan) 網絡主播納入“黑名單”或“警示名單”,不允許以更換賬號或更換平台等形式再度開播。對違法失德藝人不得提供公開進行文藝表演、發聲出鏡機會(hui) ,防止轉移陣地複出。網絡表演、網絡視聽經紀機構要依法合規為(wei) 網絡主播提供經紀服務,維護網絡主播合法權益。平台和經紀機構規範網絡主播情況及網絡主播規範從(cong) 業(ye) 情況,將納入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許可管理、日常管理、安全檢查、節目上線管理考察範圍。
《人民日報》(2022年06月23日第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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