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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醫療保障條例(草案)》接受審議

發布時間:2022-07-27 16:06:00來源: 新華日報

  醫療保障是減輕群眾(zhong) 就醫負擔、增進民生福祉、維護社會(hui) 和諧穩定的重大製度安排,事關(guan) 全省8000萬(wan) 參保群眾(zhong) 切身利益。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hui) 第三十一次會(hui) 議聽取了《江蘇省醫療保障條例(草案)》立法說明。這一擬提請明年省人代會(hui) 審議的重要立法,將改變過往20多年我省醫療保障工作以政策性文件為(wei) 主導推動的狀況。

  列入重點立法項目

  將提請省人代會(hui) 審議

  江蘇醫療保障工作起步較早,已經建立起與(yu) 經濟社會(hui) 發展水平相適應、覆蓋城鄉(xiang) 各類人群、製度基本健全、待遇水平穩步增長、公共服務持續優(you) 化的醫療保障體(ti) 係。當前,醫保高質量發展進入係統集成、協同高效的階段。代表省政府作立法說明的省醫保局局長周英表示,20多年來,醫療保障工作推進是以政策性文件為(wei) 主導推動的,製度公平性有所欠缺,各方主體(ti) 權利義(yi) 務責任不夠明確,政策碎片化現象比較嚴(yan) 重,醫保發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日益凸顯,與(yu) 醫保高質量發展不相適應,也與(yu) 人民群眾(zhong) 的醫療保障需求存在一定差距,亟需通過立法對醫療保障製度體(ti) 係予以法治化規製,切實維護人民群眾(zhong) 的醫療保障合法權益,明確各相關(guan) 主體(ti) 的權利義(yi) 務責任。

  省人大對這一重要的民生領域立法予以高度關(guan) 注,去年將條例製定列入2022年度立法工作計劃,並作為(wei) 重點立法項目,2023年還將提請省人代會(hui) 審議。本次會(hui) 議提交審議的條例草案,實現醫療保障立法層麵的突破。周英介紹,在製度層麵上,此次立法首次明確長期護理保險製度的籌資機製和功能定位;在保障機製上,率先提出建立罕見病用藥保障機製;在公共服務上,第一次對醫療保障公共服務的內(nei) 涵和標準進行規定。

  堅持民生立法方向

  方便異地就醫結算

  “醫療保障事關(guan) 群眾(zhong) 最關(guan) 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周英表示,此次立法不僅(jin) 將應保盡保、保障基本、公平適度作為(wei) 基本內(nei) 容,還聚焦構建多層次醫療保障體(ti) 係,滿足人民群眾(zhong) 多元醫療保障需求,立足解決(jue) 人民群眾(zhong) 在參保、就醫、待遇報銷等方麵急難愁盼的重點問題。

  記者了解到,立法過程中對於(yu) 涉及保障群眾(zhong) 權益的條款進行充分表述和規定。例如,統一規定全省待遇享受等待期不超過兩(liang) 個(ge) 月;明確參保人員由城鄉(xiang)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轉為(wei)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鄉(xiang) 居民醫保繳費年限可通過補差或折算的方式,與(yu)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對異地就醫住院、門診直接結算製度等問題,此次立法也作了較為(wei) 充分的規定。條例草案明確,醫療保障行政部門、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當優(you) 化異地就醫公共服務,為(wei) 參保人員在異地聯網定點醫藥機構就醫提供門診、住院直接結算服務,並會(hui) 同財政部門及時預付和清算異地就醫結算資金。

  省人大社會(hui) 委建議圍繞簡化長居異地人員備案手續、全麵取消參保地就醫地往返就醫限製、擴展長居異地人員多地備案服務、增加聯網結算定點醫藥機構數量等重點方麵加以研究,增加相關(guan) 條款,更好地為(wei) 異地就醫群體(ti) 提供便捷服務。

  省人大社會(hui) 委認為(wei) ,全省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率常年維持在98.5%以上,有基礎、有條件施行全民參保。同時,少數未參保的居民一旦患上重大疾病,會(hui) 導致因病致貧返貧,建議對全民參保予以明確規範,細化製度設計,引導群眾(zhong) 基本醫保“應保盡保、應繳盡繳”。同時,建議列入推進全省職工基本醫保繳費費率逐步統一的規定,以便今後推進基本醫保省級統籌工作。

  維護基金安全

  強化醫藥管理

  “醫療保障醫藥管理”是本次立法的重點。條例草案首次對涉及醫療保障的醫藥管理相關(guan) 主體(ti) 方進行規定,對基本醫保定點管理製度、醫保經辦機構和定點醫藥機構的權利義(yi) 務、醫保支付改革、藥品耗材陽光采購製度、集中帶量采購中購銷雙方的權利義(yi) 務,以及醫療服務價(jia) 格管理等方麵進行規製和明確。

  條例草案要求,完善定點醫藥機構退出機製,對其實行動態管理。對不再符合條件、嚴(yan) 重違反醫保協議或者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wei) 等的醫藥機構,應當及時終止醫保協議。對定點醫藥機構,要求其應當按照規定提供醫藥服務,執行實名就醫和購藥管理規定,合理診療、合理收費,優(you) 先配備使用基本醫療保險目錄藥品,控製患者自費比例,不得以醫保支付政策為(wei) 由拒收患者,並應當按照規定對參保人員醫療檢查檢驗結果實行互認與(yu) 共享。

  條例草案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參保人員等分別規定一係列禁止性行為(wei) 。定點醫療機構不得分解住院、掛床住院,不得違反診療規範過度診療、過度檢查、分解處方、超量開藥、重複開藥,不得重複收費、超標準收費、分解項目收費,不得串換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不得誘導、協助他人冒名或者虛假就醫、購藥。定點零售藥店不得以藥換藥、以藥換物,不得誘導、協助他人冒名或者虛假購藥,不得為(wei) 非定點零售藥店提供醫保費用結算。參保人員不得利用其享受醫療保障待遇的機會(hui) 轉賣藥品,接受返還現金、實物或者獲得其他非法利益。若參保人員利用其享受醫療保障待遇的機會(hui) ,獲得非法利益,定點醫藥機構不得為(wei) 其提供便利。

  條例草案還要求我省建立統一的藥品、醫用耗材陽光采購監管平台。公立醫療機構使用藥品、醫用耗材,應當按照規定,通過陽光采購監管平台公開交易,不得違反規定線下采購、線下議價(jia) ,不得虛構采購數據;應當參加集中帶量采購,執行采購結果,優(you) 先使用中選藥品和醫用耗材。條例草案強調,對在醫藥購銷中有謀取不正當利益、提供虛假材料、擾亂(luan) 采購秩序等行為(wei) 的醫藥企業(ye) ,納入信用管理範圍,實行差異化監管。

(責編: 李文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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