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立法保障長江船舶汙染防治:從船到岸全鏈條規範
本報訊 (記者 陳月飛) 7月27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hui) 第三十一次會(hui) 議審議了《江蘇省長江船舶汙染防治條例(草案)》。該條例從(cong) 船到岸進行全鏈條規範,將為(wei) 船運發達、船舶密集的長江江蘇段船舶汙染防治提供針對性法治保障。
長江江蘇段是長江黃金水道的“鑽石航段”,沿江擁有億(yi) 噸級大港8個(ge) ,年進出港船舶超過300萬(wan) 艘次,年船舶貨運量超過20億(yi) 噸,約占長江全線貨運總量的70%、全國水上貨運總量的15%,其中散裝液體(ti) 危險貨物7000萬(wan) 噸,居全國首位。繁榮背後,船舶汙染防治工作任務艱巨。省人大財經委主任委員周鐵根表示,我省亟需在長江保護法基礎上,結合長江江蘇段船舶汙染防治難點、特點,補充細化有關(guan) 規定,出台更有針對性、更具江蘇特色的地方性法規。為(wei) 此,條例草案從(cong) 船舶水汙染防治、船舶大氣汙染防治、作業(ye) 活動汙染防治、聯合監管和區域協作等方麵作了細化規定。
船舶水汙染物包括生活汙水、生活垃圾、含油類汙染物、洗艙水等,防治責任主體(ti) 較多,尤其近年來新興(xing) 的洗艙站、水上綠色綜合服務區等綠色環保項目,尚缺少法律明確規定其汙染防治責任和義(yi) 務。草案圍繞船舶水汙染物從(cong) 收集、轉運、處置到船舶錨泊、作業(ye) 、過境等方麵,進一步明確了港口、碼頭、裝卸站、水上服務區、汙染物接收轉運處置單位等主體(ti) 的防治責任,細化了汙染物收集、接收轉運和處置各環節的防治要求,明確不符合排放控製標準的船舶汙染物應當分類收集、交岸處置,禁止船舶汙水直排。為(wei) 降低二次汙染風險,草案明確禁止船舶洗艙水、含油類汙染物在水上以過駁方式二次轉運。
船舶大氣汙染防治主要涉及岸電建設和使用、船舶尾氣排放、封艙管理等方麵。條例草案強化了船舶揚塵和有毒有害氣體(ti) 的汙染防治,要求船舶運輸散發有毒有害氣體(ti) 或者粉塵物質等貨物要采取封閉或其他防護措施,禁止載運易散發有毒有害氣體(ti) 的危險貨物的船舶開艙通風。針對社會(hui) 關(guan) 注度較高的船舶冒黑煙現象,草案明確船舶不得排放明顯可見的黑煙,且應加強主機、輔機設備維修保養(yang) ,尾氣排放應符合國家和省大氣汙染防治的規定。
船舶汙染物從(cong) 船上收集到岸上處置過程較複雜,涉及監管部門較多。此前由於(yu) 聯合監管缺少法律層麵的規定,各監管部門執法力度不一,導致船舶汙染物從(cong) 接收量到處置量存在層層衰減現象,部分船舶汙染物上岸後去向不明確,存在非法傾(qing) 倒、非法處置等二次汙染風險。條例草案就此明確了接收轉運處置各環節的監管職責,並注重推動信息手段在監管中的應用,要求船舶汙染物送交、接收、轉運和處置全過程使用監管與(yu) 服務信息係統,實行聯單閉環管理,並明確信息係統產(chan) 生的電子接收單證可替代紙質汙染物接收單證。
為(wei) 實現長三角區域船舶汙染防治一體(ti) 化,條例草案專(zhuan) 設一章,在協調機製建立、汙染防治信息共享、信用聯合監管、聯防聯控、聯合執法、聯合應急救援等方麵明確了區域船舶汙染防治協作相關(guan)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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