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戶籍無房家庭:共有產權住房要來了!
原標題:@城鎮戶籍無房家庭:共有產(chan) 權住房要來了!
8月3日,記者從(cong) 四川省住建廳獲悉,為(wei) 進一步完善住房保障體(ti) 係,加快建立多主體(ti) 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並舉(ju) 的住房製度,滿足新市民多層次的住房需求,四川省住建廳聯合六部門起草了《關(guan) 於(yu) 發展共有產(chan) 權住房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並正式公開征求社會(hui) 公眾(zhong) 意見建議,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wei) 2022年8月21日。
記者了解到,《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總體(ti) 要求,堅持“房住不炒”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屬性,以深化住房供給側(ce) 結構性改革為(wei) 主線,重點在人口淨流入的城市、住房供需矛盾突出、住房困難群眾(zhong) 較多、多層次住房需求較大及其他有需求的城市探索發展共有產(chan) 權住房,切實解決(jue) “夾心層”群眾(zhong) 的住房困難問題,推動全體(ti) 人民實現住有所居。
《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提出,共有產(chan) 權住房由政府提供政策優(you) 惠支持,將重點麵向有一定經濟承受能力但買(mai) 不起商品住房的城鎮無房群體(ti) 供應,並從(cong) 房源性質、籌集方式、麵積標準、供應對象、產(chan) 權比例、定價(jia) 原則、申購分配、產(chan) 權登記、上市交易等多方麵明確了省級層麵的製度框架,為(wei) 各市(州)因地製宜發展共有產(chan) 權住房提供一定的政策依據和指引。
哪些人可以申請?
優(you) 先供應城鎮戶籍無房家庭
《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明確了共有產(chan) 權住房的房源性質。共有產(chan) 權住房是由政府投資或提供政策優(you) 惠支持,按照有關(guan) 標準籌集建設,麵向有一定經濟承受能力但買(mai) 不起商品住房的群體(ti) 供應,優(you) 先供應城鎮戶籍無房家庭,實行政府委托代持機構與(yu) 承購人按份額共有產(chan) 權,限定使用和處分權利的具有保障性質的市場房源。
在供應對象方麵,《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明確,堅持因地製宜,共有產(chan) 權住房供應範圍以麵向城鎮戶籍人口為(wei) 主,逐步擴大到城鎮常住人口。符合有關(guan) 規定的城鎮穩定就業(ye) 且無房的各類人才,可優(you) 先安排。每個(ge) 申購人隻能申購一套共有產(chan) 權住房。
在房源籌集渠道方麵,《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提出,各地要充分研判住房市場和保障性住房建設情況,建立以已建成存量商品房、安置房、限價(jia) 房轉化,商品房配建、集中供地新建等多元化的房源籌集方式。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須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確定共有產(chan) 權住房籌集建設要求、配建比例、產(chan) 權歸屬等。
房屋麵積咋樣?
90平方米以下中小戶型為(wei) 主
此外,《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還明確,共有產(chan) 權住房以建築麵積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戶型為(wei) 主。政府委托的代持機構轉化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的,不受前述麵積限製。各地要結合實際,合理確定建築麵積標準和建築戶型,有效滿足居住需求。
在保證住房品質方麵,共有產(chan) 權住房應實施成品房交付,並加強規劃、設計、施工、監理、驗收等全過程管理,保證住房質量和品質,相關(guan) 配套市政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設施,應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使用。
如何分配管理?
個(ge) 人產(chan) 權不低於(yu) 50%
《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指出,申購人個(ge) 人產(chan) 權比例原則上不低於(yu) 50%,其餘(yu) 產(chan) 權為(wei) 政府委托代持機構持有份額。具體(ti) 比例由各地綜合考慮申購人支付能力和住房市場價(jia) 格水平後自行確定。
在規範申購管理方麵,共有產(chan) 權住房申購人應如實申報住房、財產(chan) 、收入等情況。公安、民政、人社、自然資源和規劃、銀行等部門根據職能職責,做好資格審核等工作。推動建立共有產(chan) 權住房的申購、審核一網通辦,提升辦理效率。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應按規定積極對申購人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提取等手續,並適當上調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
如何使用?
不得擅自出租轉借、長期閑置
在共有產(chan) 權住房供後管理方麵,《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提出,將規範住房使用。承購人享受與(yu) 購買(mai) 商品住房居民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務權利。共有產(chan) 權住房和商品住房為(wei) 同一小區的,應納入所在小區統一管理,並享受同等服務、承擔同等義(yi) 務。承購人應按有關(guan) 規定和合同約定,繳納按照整套共有產(chan) 權住房全部產(chan) 權建築麵積計算的住宅專(zhuan) 項維修基金和物業(ye) 管理服務費用,並享受相應權利。承購人應按有關(guan) 規定和合同約定使用共有產(chan) 權住房,不得擅自出租轉借、長期閑置、改變用途、改變房屋結構,影響房屋使用功能和質量安全。承購人確需出租的,須與(yu) 代持機構協商達成一致。
《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提出,各地要因城施策探索打通已建成存量商品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和共有產(chan) 權住房的通道,滿足多樣化的住房需求。
今後能否變為(wei) 商品房?
持證滿5年後買(mai) 下代持機構持有的產(chan) 權即可
此外,原則上承購人在取得共有產(chan) 權住房不動產(chan) 登記證滿5年的,可按初始購買(mai) 價(jia) 格,通過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的方式購買(mai) 代持機構持有的產(chan) 權,直至最終擁有完全產(chan) 權,增購後住房性質轉為(wei) 商品住房。支持有條件的地方結合實際對承購人繳納共有產(chan) 權住房契稅給予補貼。取得共有產(chan) 權住房不動產(chan) 登記證超過5年再次增購的,增購價(jia) 格按初始購買(mai) 價(jia) 格加固定利率形式或屆時評估價(jia) 格確定。
在產(chan) 權繼承方麵,承購人亡故,其繼承人符合共有產(chan) 權住房申購條件的,可繼承共有產(chan) 權住房個(ge) 人份額。繼承人不符合共有產(chan) 權住房申購條件的,按相關(guan) 規定進行產(chan) 權轉讓或退出。
下一步,四川省住建廳將聯合六部門盡快出台《指導意見》,強化部門聯動協調,指導有需求的城市積極籌集建設共有產(chan) 權住房,惠民生、穩增長,切實解決(jue) “夾心層”群眾(zhong) 住房困難問題,推動全體(ti) 人民實現住有所居。(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 王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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