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確保食鹽質量安全和供應安全
《河北省食鹽專(zhuan) 營管理實施辦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確保食鹽質量安全和供應安全
日前,河北以省政府令的形式發布《河北省食鹽專(zhuan) 營管理實施辦法》,辦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辦法包括總則、食鹽生產(chan) 、食鹽銷售、食鹽儲(chu) 備和應急保障、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7章共43條,加強食鹽管理,確保食鹽質量安全和供應安全,保護公民的身體(ti) 健康。
辦法提出食鹽實行專(zhuan) 營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食鹽專(zhuan) 營工作的領導,建立權責一致的專(zhuan) 業(ye) 化監管體(ti) 製,健全食鹽儲(chu) 備體(ti) 係和應急機製,及時協調解決(jue) 食鹽專(zhuan) 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鹽業(ye) 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nei) 的食鹽專(zhuan) 營管理工作。鼓勵社會(hui) 資本以多種形式投資鹽業(ye) 企業(ye) ,促進鹽業(ye) 企業(ye) 多元化、產(chan) 業(ye) 化、規模化經營。
在食鹽生產(chan) 方麵,辦法提出嚴(yan) 格執行食鹽定點生產(chan) 製度,非食鹽定點生產(chan) 企業(ye) 不得生產(chan) 食鹽。食鹽定點生產(chan) 企業(ye) 和非食用鹽生產(chan) 企業(ye) 應當建立生產(chan) 銷售記錄製度,如實記錄並保存相關(guan) 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yu) 二年。食鹽的包裝以及標識、標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非食用鹽產(chan) 品的包裝、標識應當明顯區別於(yu) 食鹽,並在包裝上作出工業(ye) 用鹽禁止食用或者非食用鹽禁止食用的顯著標注。禁止利用井礦鹽鹵水熬製食鹽。
在食鹽銷售方麵,嚴(yan) 格執行食鹽定點批發製度,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ye) 不得經營食鹽批發業(ye) 務。食鹽定點批發企業(ye) 應當從(cong) 食鹽定點生產(chan) 企業(ye) 或者其他食鹽定點批發企業(ye) 購進食鹽,在國家規定的範圍內(nei) 銷售,建立采購銷售記錄製度。網絡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鹽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的,還應當審查其許可證。貯存、運輸和裝卸食鹽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不得將食鹽與(yu) 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食鹽零售單位應當從(cong) 食鹽定點批發企業(ye) 購進食鹽,建立食鹽進貨查驗記錄製度。食鹽零售單位不得銷售散裝食鹽,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得采購、貯存、使用散裝食鹽。食鹽價(jia) 格由經營者自主確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jia) 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食鹽零售價(jia) 格的市場日常監測。缺碘地區應當保障碘鹽供應,水源性高碘地區應當保障非碘鹽供應。禁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鹽。
在食鹽儲(chu) 備和應急保障方麵,辦法提出食鹽納入省級重要物資儲(chu) 備目錄。省級政府食鹽儲(chu) 備量應當不低於(yu) 本省上一年度食鹽平均月消費量。食鹽定點生產(chan) 企業(ye) 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ye) 應當按照食鹽儲(chu) 備製度要求,保持食鹽的合理庫存。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鹽業(ye) 主管部門應當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製定食鹽供應應急預案,在發生突發事件時協調、保障食鹽供應,依法做好有關(guan) 信息發布工作。食鹽定點生產(chan) 企業(ye) 、食鹽定點批發企業(ye) 應當按照應急預案要求做好食鹽生產(chan) 供應工作。
在監督管理方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鹽業(ye) 主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協作,相互配合,通過政務信息係統等實現信息共享,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協作配合製度。省人民政府鹽業(ye) 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食鹽追溯管理平台,加強對食鹽生產(chan) 、批發、貯存、零售等信息的管理,實現食鹽來源可追溯和流向可查詢。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鹽業(ye) 主管部門和有關(guan) 部門應當依法規範食鹽生產(chan) 經營行為(wei) 。對存在嚴(yan) 重違法失信行為(wei) 的企業(ye) 和個(ge) 人依法實施聯合懲戒。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鹽業(ye) 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查封涉嫌違法生產(chan) 或者銷售食鹽的場所。
在法律責任方麵,非食鹽定點生產(chan) 企業(ye) 生產(chan) 食鹽、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ye) 經營食鹽批發業(ye) 務的,依照《食鹽專(zhuan) 營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給予處罰。食鹽零售單位銷售散裝食鹽,或者餐飲服務提供者采購、貯存、使用散裝食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wan) 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wei) 的,由公安機關(guan) 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記者米彥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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