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糧食流通管理規定》10月1日起施行
促進糧食生產(chan) 保障糧食安全
《河北省糧食流通管理規定》10月1日起施行
日前,河北以省政府令的形式發布《河北省糧食流通管理規定》,保護糧食生產(chan) 者的積極性,促進糧食生產(chan) ,維護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障糧食安全,維護糧食流通秩序。該管理規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在調控與(yu) 應急方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儲(chu) 備糧吞吐與(yu) 規模調整、政策性糧食購銷等措施,加強對糧食市場的調控,保證本行政區域內(nei) 糧食供求總量基本平衡和市場基本穩定。應當建立糧食儲(chu) 備製度,用於(yu) 調節本行政區域內(nei) 糧食供求、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應當加強生產(chan) 、收購、儲(chu) 存、加工、銷售一體(ti) 化糧食企業(ye) 的培育,搭建產(chan) 銷區合作平台,幫助糧食企業(ye) 建立多種形式的產(chan) 銷合作關(guan) 係。鼓勵發展訂單農(nong) 業(ye) 。應當鼓勵發展糧食產(chan) 業(ye) 經濟,支持建設糧食生產(chan) 、加工、物流基地或者園區,推進優(you) 質糧食工程建設,培育推廣糧食品牌,提高優(you) 質糧食供給水平。
在收購方麵,從(cong) 事糧食收購活動的經營者,應當具備與(yu) 其收購糧食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資金籌措能力、必要的倉(cang) 儲(chu) 設施和保管能力、糧食質量檢驗能力。國有糧食企業(ye) 應當積極收購糧食,做好政策性糧食購銷工作,服從(cong) 和服務於(yu) 國家宏觀調控,在糧食流通中發揮主渠道作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guan) 部門應當加強糧食汙染監控,建立健全被汙染糧食收購處置長效機製,發現區域性糧食汙染的,應當及時采取定點收購、分類儲(chu) 存、定向銷售、全程監管等措施,防止流入口糧市場或者用於(yu) 食品加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和物資儲(chu) 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積極搭建農(nong) 企對接平台,發揮糧食交易中心的公益性服務作用,為(wei) 糧食生產(chan) 者和收購者提供交易服務。
在儲(chu) 存與(yu) 運輸方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國有糧食倉(cang) 儲(chu) 設施建設和保護,加大倉(cang) 儲(chu) 設施維修資金投入,確保本行政區域內(nei) 糧食倉(cang) 儲(chu) 設施總量、布局及結構滿足糧食安全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和物資儲(chu) 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hui) 同交通運輸部門、鐵路運輸企業(ye) 在糧食購銷旺季、糧食應急保供等特殊時期,做好運力調配,暢通運輸通道,優(you) 先保障糧食運輸。
在加工與(yu) 銷售方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糧食初加工、精深加工、綜合利用加工協調發展,推廣使用糧食加工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降低糧食損耗。嚴(yan) 格控製以玉米為(wei) 原料的燃料乙醇加工。從(cong) 事糧食加工活動的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改善糧食加工條件,采用先進技術和工藝,提高成品糧出品率和副產(chan) 物的綜合利用率,避免過度加工,防止和減少浪費。
在監督管理方麵,糧食經營者應當建立糧食質量安全檔案,如實記錄糧食品種、供貨方、糧食產(chan) 地、收獲年度、收購或者入庫時間、貨位及數量、質量等級、品質情況、施藥情況、銷售去向及出庫時間等有關(guan) 信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糧食流通監督檢查綜合協調和信息共享機製,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nei) 的糧食流通監督管理,維護糧食流通秩序。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依照有關(guan) 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糧食經營活動中的擾亂(luan) 市場秩序行為(wei) 、違法交易行為(wei) 以及價(jia) 格違法行為(wei) 進行監督檢查。(記者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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