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出台生態環境輕微違法行為免罰辦法
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促進企業(ye) 及時糾錯
河北省出台生態環境輕微違法行為(wei) 免罰辦法
免罰情形由原來的12種增加到25種
為(wei) 進一步規範生態環境領域免予處罰的情形、程序,給予企業(ye) 適度的容錯改正空間,助力河北省經濟平穩運行、健康發展,8月20日,省生態環境廳印發《河北省生態環境廳生態環境輕微違法行為(wei) 免罰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免罰辦法》)並正式施行,將免罰情形由原來的12種增加到25種。
《免罰辦法》所稱輕微違法行為(wei) 免罰,是指河北省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對行政相對人違法行為(wei) 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或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免罰辦法》對違法行為(wei) 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16種免罰情形進行了明確。具體(ti) 包括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在檢查之日起5日內(nei) 完成備案的;應當編製環境影響報告書(shu) 、報告表的建設項目,未按時編製,但處於(yu) 建設階段,無汙染物產(chan) 生,企業(ye) 主動停止建設或者恢複原狀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jia) 文件已審批,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措施)已按環評要求建設完成並正常運行,已依法取得排汙許可證,汙染物達標排放,未經驗收的建設項目投入生產(chan) 或者使用後,在調試運行12個(ge) 月內(nei) 仍未驗收,經責令改正後按規定期限和要求完成驗收的;建設項目投產(chan) 時未經驗收,配套建設的環保設施已按照環評建設完成並正常運行,汙染物達標排放,被檢查發現後主動停止生產(chan) ,積極推進整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免予處罰等情形。
同時,《免罰辦法》明確了一定期限內(nei) 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9種免罰情形。具體(ti) 包括以下三種類型:
三個(ge) 月內(nei) 初次實施的違法違規行為(wei) ,包括易產(chan) 生揚塵的物料未按規定采取抑塵措施,經責令改正後及時完成整改的;經監測超過許可濃度排放汙染物,常規汙染物單因子超標倍數小於(yu) 等於(yu) 0.1倍,或者pH值大於(yu) 等於(yu) 5且小於(yu) 等於(yu) 10的或者噪聲超標在3分貝以內(nei) ,24小時內(nei) 完成整改並達標排放的;產(chan) 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chan) 和服務活動,應當密閉而未密閉,經現場檢查指出後立即改正的;自動監測設備故障超6個(ge) 小時,按規定正常運營維護但未采取手工監測,經責令改正後及時改正,且汙染物達標排放的等情形。
六個(ge) 月內(nei) 初次實施的違法違規行為(wei) ,包括經監測超過許可濃度排放汙染物,常規汙染物單因子超標倍數小於(yu) 等於(yu) 0.2倍,或者噪聲超標在5分貝以內(nei) ,24小時內(nei) 完成整改並達標排放的。
一年內(nei) 初次實施的違法違規行為(wei) ,包括經監測超過許可濃度排放汙染物,常規汙染物單因子超標倍數小於(yu) 等於(yu) 0.3倍,24小時內(nei) 完成整改並達標排放的。
“免罰清單”並不意味著“免責清單”。《免罰辦法》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促進企業(ye) 及時糾錯,體(ti) 現的是環境執法的力度和溫度。《免罰辦法》嚴(yan) 格界定了“罰”與(yu) “不罰”的標準,明確指出如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nei) 再次出現同類型違法行為(wei) ,按照自由裁量規定從(cong) 重處罰。同時提出,要根據違法行為(wei) 的事實、性質、情節等因素以及法定的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jue) 定,確保過罰相當,防止畸輕畸重。(記者馬朝麗(l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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