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營銷,讓消費者投保更安心(財經眼)
最近,河南鄭州市民郭女士打算購買(mai) 一款壽險產(chan) 品。有著多年投保經驗的她向銷售人員仔細詢問了產(chan) 品信息。“令我滿意的是,銷售人員對答如流。了解清楚後,我踏踏實實投了保。”她說。
“如今在網上投保,保險責任、免責條款詳細,還提示我投保過程會(hui) 全程記錄,如果發生糾紛有據可查。”浙江海寧市民於(yu) 錦說。
提升代理人服務質效,建立投保可回溯管理機製,暢通投訴調解渠道,加大銷售違規行為(wei) 查處懲戒力度……近年來,有關(guan) 部門和保險機構加強保險銷售環節管理,給消費者帶來了更好的投保體(ti) 驗。為(wei) 進一步推動保險行業(ye) 高質量發展,銀保監會(hui) 日前發布相關(guan) 文件進一步規範保險銷售行為(wei) 。保險銷售行為(wei) 管理有哪些新舉(ju) 措?如何進一步推動保險機構落實好主體(ti) 責任?記者進行了采訪。
壓實保險機構主體(ti) 責任,加強銷售管理
“宣稱產(chan) 品升級,轉保‘穩賺不賠’,結果退保損失不小。”“投保時告訴我健康告知全選否,出險時才發現可能影響理賠。”這是一些消費者的經曆。
銀保監會(hui) 發布的2022年第一季度保險消費投訴數據顯示,在涉及人身保險公司投訴中,銷售糾紛占比近一半。更好規範營銷行為(wei) 是保險消費者的期待。
“規範保險銷售行為(wei) ,要抓住保險公司主體(ti) 責任這個(ge) ‘牛鼻子’。”北京大學經濟學院風險管理與(yu) 保險學係主任鄭偉(wei) 說,推動保險公司在售前、售中及售後全流程中充分履行主體(ti) 責任,是解決(jue) 保險銷售領域問題的關(guan) 鍵。
2020年,銀保監會(hui) 下發《中國銀保監會(hui) 辦公廳關(guan) 於(yu) 落實保險公司主體(ti) 責任 加強保險銷售人員管理的通知》《中國銀保監會(hui) 辦公廳關(guan) 於(yu) 切實加強保險專(zhuan) 業(ye) 中介機構從(cong) 業(ye) 人員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兩(liang) 個(ge) 通知),明確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應當履行銷售人員管理主體(ti) 責任。日前,銀保監會(hui) 發布《保險銷售行為(wei) 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銷售管理辦法),進一步提出建立健全保險銷售各項管理製度的要求。
專(zhuan) 家表示,有關(guan) 文件全麵、係統地完善了對保險銷售行為(wei) 的管理製度,同時對一些較突出的問題提出了針對性要求。“比如,明確保險公司計劃停售某一產(chan) 品或調整價(jia) 格的,應當自作出決(jue) 定後10個(ge) 工作日內(nei) 發出公告,這有利於(yu) 降低銷售人員利用信息不對稱‘炒停’的可能性,便於(yu) 消費者理性投保。”中國社科院保險與(yu) 經濟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說。
此外,產(chan) 品信息披露主體(ti) 責任進一步明確。日前發布的《人身保險產(chan) 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人身險信披辦法)明確了人身險產(chan) 品信息披露主體(ti) 為(wei) 保險公司,明確中介機構應承擔信息披露材料的使用責任,且披露材料由保險公司總公司統一管理。
記者了解到,以往一些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及保險中介誇大宣傳(chuan) 、弱化不利信息的情況有望進一步遏止。而針對“誘導轉保”,人身險信披辦法明確保險公司應當向投保人披露相關(guan) 轉保信息,禁止誘導轉保等不利於(yu) 客戶利益的行為(wei) 發生。
“加強保險營銷管理要堅持問題導向,緊抓銷售誤導這一頑疾開展保險營銷改革,並且把治理效果作為(wei) 判斷保險營銷改革成效的一個(ge) 重要標準。”鄭偉(wei) 說,營銷環節是保險經營管理的一個(ge) 方麵,如果公司經營理念出現偏差,產(chan) 品設計不合理,也會(hui) 埋下銷售糾紛隱患。因此,應將保險營銷管理放在保險經營管理的全流程視域進行統籌,以係統觀念做好產(chan) 品從(cong) 研發到售出、售後的全過程管理,讓消費者更加放心。
實施保險銷售人員分級管理,提升服務質效
在保險營銷環節,個(ge) 人代理人一直是“主力軍(jun) ”。1992年我國引入個(ge) 人保險代理人製度,為(wei) 推動保險業(ye) 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同時,保險代理人規模一度較快擴張,專(zhuan) 業(ye) 水平和服務能力參差不齊。推進保險行業(ye) 高質量發展,亟待提升代理人服務質效、建立分級管理體(ti) 係。
兩(liang) 個(ge) 通知確立了對銷售人員進行銷售能力資質分級的政策導向。在此基礎上,銷售管理辦法提出,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保險產(chan) 品分級管理製度,根據產(chan) 品的結構複雜程度、保費負擔水平以及保單利益的風險高低等標準,對本機構的保險產(chan) 品進行分級。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應當建立本機構保險銷售能力資質分級管理體(ti) 係,根據保險銷售人員的專(zhuan) 業(ye) 知識、銷售能力、誠信水平、品行狀況等標準,對所屬保險銷售人員進行分級,並與(yu) 保險公司保險產(chan) 品分級管理製度相銜接,明確所屬各等級保險銷售人員可以銷售的保險產(chan) 品。
“以投資連結型保險為(wei) 例,消費者自擔的風險以及保費水平較高,並非所有人身保險公司都可經營。即便是可經營該產(chan) 品的公司,也對銷售人員的專(zhuan) 業(ye) 知識、誠信水平等提出較高要求。”鄭偉(wei) 說,不同保險產(chan) 品複雜程度、風險高低千差萬(wan) 別,對銷售人員的資質應“量體(ti) 裁衣”,“明確分級要求,有利於(yu) 促進保險公司精細化管理,是實現行業(ye) 高質量發展的大勢所趨。”
王向楠認為(wei) ,分級管理將對資質良好、誠信度高的代理人形成更大激勵,能夠督促代理人規範展業(ye) 、提升服務能力,同時為(wei) 新人學習(xi) 成長提供了空間,這有利於(yu) 推動提升代理人隊伍整體(ti) 素質、實現穩定健康發展。同時,這也要求保險機構做好分類培訓,提升銷售管理與(yu) 產(chan) 品設計的緊密度,以更精準地滿足不同消費者差異化、更高層次的保障需求。
各地積極探索保險銷售人員分類管理。廈門銀保監局有關(guan) 負責人介紹,當地全麵推行保險銷售人員“電子執業(ye) 證”,涵蓋身份信息、誠信等級、獎懲記錄、業(ye) 務範圍等,並依據業(ye) 務績效、業(ye) 務品質、行為(wei) 規範等實施分類管理;建立“培訓管理平台”,對銷售人員分類開展教育培訓。
加大監管力度,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
業(ye) 內(nei) 人士指出,在完善相關(guan) 製度建設的同時,加強監管力度也是更好保障消費者權益的重要一環。
渠道及人員管理持續加強。一些地方建立信息管理平台,與(yu) 大數據征信公司對接,查詢銷售人員個(ge) 人信用異常、法院失信執行、違法違規信息等情況,加大對發生執業(ye) 失信行為(wei) 的保險銷售人員清退力度,杜絕銷售人員“帶病”入崗、“帶病”在崗。
保險公司積極把好“入口關(guan) ”。平安人壽有關(guan) 負責人說,對新招募代理人全部開展入職背景調查,通過人工智能甄選模型進行評分,淘汰不合格人員,並對接司法大數據、公安係統、學信網等平台,對違法失信、虛假身份、虛假學曆等人員進行上崗攔截,“今年以來,高學曆新人占比明顯提升,有利於(yu) 打造專(zhuan) 業(ye) 、規範的銷售隊伍。”
中介機構治理取得成效。陝西銀保監局要求保險機構加強對合作機構的管理,今年上半年清退保險專(zhuan) 業(ye) 中介機構19家;嚴(yan) 格審核保險兼業(ye) 代理機構資質,上半年累計清退14家保險兼業(ye) 代理機構。浙江銀保監局通過舉(ju) 報投訴核查,重點整治互聯網保險產(chan) 品管理不規範、投保告知不充分等問題。
創新監管方式,提升治理效能。浙江推出“金融共享法庭”,消費者和銀行保險機構可在線上接受法官指導調解,並在線向法院申請進行司法確認,賦予調解協議強製執行的效力,目前已在95家銀行保險機構建立“金融共享法庭”179個(ge) ,有效提升了“行業(ye) 調解+司法確認”的工作模式質效。福建運用監管大數據建立非現場分析模型,緊密跟蹤保險機構經營狀況及風險情況,及時鎖定經營異常機構進行立項檢查。
“要通過技術賦能,更好推行保險銷售行為(wei) 可回溯管理,實現銷售行為(wei) 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詢、問題責任可確認。”王向楠說。
各地積極做好對保險消費者的風險提示和投訴渠道建設。陝西打造“以案說險”教育宣傳(chuan) 品牌,及時發布金融消費者風險提示,今年“3·15”期間,轄區機構開展線下線上各類教育宣傳(chuan) 活動1.87萬(wan) 餘(yu) 次,覆蓋消費者約5000餘(yu) 萬(wan) 人次。浙江規範“400”行業(ye) 谘詢投訴熱線辦件流程,及時督促機構高效轉辦,此外,消費者也可申請當地銀行業(ye) 保險業(ye) 人民調解委員會(hui) 進行調解,維權渠道更多樣。
“對保險消費者而言,要注意確認保險銷售人員身份真實性,充分了解擬購保險產(chan) 品的主要內(nei) 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免賠額、免賠率等,確認擬購保險產(chan) 品符合自己的保障需求,且保費負擔可承受,避免重複保險或超額保險等情況。”鄭偉(wei) 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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