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實施後江蘇首份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發出
人民網南京1月4日電 2023年1月1日起,離婚訴訟財產(chan) 申報製度正式施行。1月2日,揚州寶應法院向一起離婚糾紛案件雙方當事人發出《離婚案件當事人夫妻共同財產(chan) 申報令》。這是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後,發出的江蘇首份夫妻共同財產(chan) 申報令。
該案中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結婚,婚後育有兩(liang) 子。因婚前了解不深,夫妻二人時常發生爭(zheng) 吵,後長期處於(yu) 分居狀態。現雙方婚生子皆已成年,原告不想再維係名存實亡的婚姻關(guan) 係,故向寶應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並請求法院對原被告雙方夫妻關(guan) 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chan) 進行分割。
2022年10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由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第三十七次會(hui) 議修訂通過,於(yu) 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明確,離婚訴訟期間,夫妻一方申請查詢登記在對方名下財產(chan) 狀況且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查取證,有關(guan) 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協助。離婚訴訟期間,夫妻雙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財產(chan) 的義(yi) 務。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損毀、揮霍夫妻共同財產(chan) ,或者偽(wei) 造夫妻共同債(zhai) 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chan) 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an) 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財產(chan) 。
2023年1月2日,寶應法院向該起離婚糾紛案件雙方當事人發出《離婚案件當事人夫妻共同財產(chan) 申報令》。該案件負責人表示,發出夫妻共同財產(chan) 申報令,進一步明確了申報夫妻共同財產(chan) 屬於(yu) 當事人的法定義(yi) 務,當事人不如實申報或者拒絕申報夫妻共同財產(chan) ,就屬於(yu) 不履行法定義(yi) 務的違法行為(wei) ,法院可據此推定該方當事人主觀上具有隱藏夫妻共同財產(chan) 的故意。在判決(jue) 準許離婚並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an) 的情況下,對該方當事人就可以依法少分或者不分財產(ch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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