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25條生態環境輕微違法行為可免罰
人民網太原2月8日電(記者麻潞)近日,山西省生態環境廳發布《生態環境輕微違法行為(wei) 不予處罰事項清單(2022年版)》(以下簡稱《不予處罰事項清單》),依法對14類輕微環境違法行為(wei) 和11類首次環境違法行為(wei) ,不予處罰。
輕微違法不罰事項涉及建設項目類、水汙染類、大氣汙染類、固體(ti) 廢物汙染類、其他類共計5小類14條。根據規定,未按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jia) ,擅自開工建設的,隻要同時滿足4個(ge) 條件,包括違法行為(wei) 輕微、未造成危害後果、處於(yu) 施工初期、責令改正後及時按要求完成整改,即可免予處罰。
11條首違不罰事項涉及水汙染類、大氣汙染類、固體(ti) 廢物汙染類、排汙許可等共計4小類11條,即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行為(wei) 。
山西將依法對以上25條輕微生態環境違法行為(wei) 和首次生態環境違法行為(wei) 不予處罰。例如,按照法律規定,超標排放大氣汙染物的,依法最高可處以100萬(wan) 元罰款;而依照“免罰清單”,如果同時滿足5個(ge) 條件,可不予處罰:不含有毒有害大氣汙染物;隻有一個(ge) 汙染因子超標;小時均值超標倍數小於(yu) 0.1倍;一個(ge) 自然日內(nei) 累計超標排放不超過4小時;責令改正後,及時按要求完成整改。
《不予處罰事項清單》細化了生態環境輕微違法不予處罰的事項和情形,並未賦予違法排汙者法外“特權”,更不是“免責清單”,不改變違法行為(wei) 的違法性質和當事人承擔的相應責任。生態環境執法人員在辦理行政處罰案件過程中,將體(ti) 現免罰不免責的原則,既規範當事人及時糾正違法行為(wei) ,又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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