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醫保局:鼓勵定點藥店開通門診統籌服務
本報訊(實習(xi) 記者 柴嶸)國家醫保局昨天印發《關(guan) 於(yu) 進一步做好定點零售藥店納入門診統籌管理的通知》,鼓勵符合條件的定點零售藥店自願申請開通門診統籌服務,為(wei) 參保人員提供門診統籌用藥保障。
國家醫保局介紹,職工醫保門診共濟保障機製改革對更好地發揮職工醫保門診醫藥費用保障功能,切實保障參保人員權益具有重要意義(yi) 。將定點零售藥店納入門診統籌管理是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有利於(yu) 提升參保人員就醫購藥的便利性、可及性。各級醫保部門應采取有效措施,鼓勵符合條件的定點零售藥店自願申請開通門診統籌服務。申請開通門診統籌服務的定點零售藥店,應當符合醫保部門規定的醫保藥品管理、財務管理、人員管理、信息管理以及醫保費用結算等方麵的要求,能夠開展門診統籌聯網直接結算。
各統籌地區醫保經辦機構也應及時修訂醫保服務協議,或簽訂補充協議,針對門診統籌特點完善醫保經辦規程,細化醫保管理各項措施。原則上,醫保經辦機構自收到定點零售藥店結算申請之日起,30個(ge) 工作日內(nei) 完成醫保結算,並及時撥付結算費用。定點零售藥店應按要求向醫保部門上傳(chuan) 藥品“進銷存”數據、醫保費用支出明細等信息,確保上傳(chuan) 數據全麵、準確、及時。
國家醫保局表示,參保人員憑定點醫藥機構處方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買(mai) 醫保目錄內(nei) 藥品發生的費用,可由統籌基金按規定支付。定點零售藥店門診統籌的起付標準、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額等,可執行與(yu) 本統籌地區定點基層醫療機構相同的醫保待遇政策。定點零售藥店根據參保人員需要,可提供配送服務,但配送費用不納入醫保支付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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