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的“母親河”,有了保護法
《陝西省渭河保護條例》於(yu) 2022年12月1日經陝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第三十七次會(hui) 議修訂通過,自2023年4月1日起與(yu) 《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一並施行。《陝西省渭河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黃河流域9省(區)出台的第一部保護黃河重要支流的省級地方性法規,標誌著渭河流域生態保護治理進入新階段。
《條例》明確了渭河流域實行流域管理和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統一管理和分級負責相結合的保護治理體(ti) 製,為(wei) 渭河生態區保護治理和高質量發展營造良好法治環境。《條例》中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渭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工作納入對所屬有關(guan) 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內(nei) 容,實行自然資源資產(chan) 離任審計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製度。
渭河流域治理現狀
渭河是黃河第一大支流,流域麵積占整個(ge) 黃河流域總麵積的十分之一,涉及甘肅、寧夏、陝西三省(區),在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中處於(yu) 重要位置。渭河在陝流過512公裏,養(yang) 育當地60%以上人口,被譽為(wei) 陝西的“母親(qin) 河”。
曾經的渭河是關(guan) 中唯一的廢汙水承納和排泄通道,以全省18%的水資源量,接納了全省80%的工業(ye) 廢水和生活汙水;關(guan) 中地區大麵積農(nong) 業(ye) 生產(chan) 中農(nong) 藥、化肥的使用以及水土流失也對渭河造成較嚴(yan) 重的非點源汙染,因此保護好渭河流域生態環境,對於(yu) 陝西做好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工作至關(guan) 重要。
多年來陝西一直在不遺餘(yu) 力采取各項措施保護渭河。2008年,陝西出台《渭河流域綜合治理五年規劃》:采取工程治汙和關(guan) 停汙染企業(ye) 等手段,使渭河流域環境得到改善,將渭河建設成為(wei) 生態型河流,使渭河中下遊成為(wei) 一條綠色長廊。2011年,607億(yi) 元投向渭河陝西段綜合治理工程,並承諾用三年時間讓渭河水變清。2015年6月渭河綜合整治工程主體(ti) 基本完成,渭河基本實現了安瀾河、生態河、景觀河的治理目標。
今年2月23日,陝西省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舉(ju) 辦新聞發布會(hui) ,發布2022年陝西省生態環境質量成績單,其中提到:全省水環境質量持續提升,渭河幹流水質優(you) 。渭河幹流寶雞段、鹹陽段、西安段、渭南段水質均為(wei) 優(you) ,寶雞、鹹陽段水質同比保持優(you) ,西安、渭南段水質同比提升一個(ge) 等級。渭河支流水質良好。黃河中遊陝西段總體(ti) 水質優(you) ,同比提升一個(ge) 等級。
但是有專(zhuan) 家指出,渭河水質改善的同時,受上遊水庫蓄水、城鎮擴大、過度景觀建設等人類活動影響,也出現了一些問題,比如渭河流域地下水位下降迅速、渭河幹流生態整治項目過度景觀化,導致的幹流流速下降、渭河北岸黃土高塬和黃土台塬水土保持問題,都製約了渭河流域生態環境高質量發展。
渭河流域治理保護工作還要持續進行,而《條例》的施行將為(wei) 渭河生態區保護治理和高質量發展提供法律保障。
理順監管體(ti) 製
《條例》首次以法規形式明確渭河流域定義(yi) ,劃定了保護管理範圍:本條例所稱渭河流域,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nei) 渭河幹流及其支流形成的集水區域所涉及的寶雞、鹹陽、西安、渭南、銅川、延安、榆林等設區的市的相關(guan) 縣級行政區域。
明確政府職責和監管體(ti) 製,形成工作合力。《條例》明確了陝西省人民政府對渭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負總責,省渭河流域統籌協調機製應當加強與(yu) 相鄰省(區)渭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的溝通、協作,渭河流域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nei) 的渭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工作,渭河流域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做好轄區內(nei) 渭河流域保護治理的有關(guan) 具體(ti) 工作。《條例》還明確“渭河流域實行河長製,省、市、縣、鄉(xiang) 分級分段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nei) 渭河幹流及其支流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汙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複等工作”。
堅持規劃引領,推動渭河流域治理縱深發展。《條例》對編製渭河流域綜合規劃提出了要求。從(cong) 編製主體(ti) 方麵,規定“省渭河流域綜合規劃應當符合省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規劃、省國土空間規劃,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會(hui) 同省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文化旅遊、林業(ye) 等行政主管部門和渭河流域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編製”,並明確“渭河幹流及其支流水資源節約保護、防洪抗旱、水汙染防治、水域岸線保護利用、河道采砂、渭河流域文化和渭河生態區保護利用等專(zhuan) 項規劃,應當符合省渭河流域綜合規劃,並相互銜接”。
細化保護措施和法律責任
針對渭河流域保護管理存在的突出問題,《條例》從(cong) 以下兩(liang) 個(ge) 維度明確了具體(ti) 的保護管理措施:
一方麵主要是從(cong) 政府及其部門職責的維度,規定了生態保護與(yu) 修複、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防洪安全、水汙染防治、渭河生態區管控、促進高質量發展、文化保護傳(chuan) 承弘揚等七個(ge) 方麵的保護管理措施。
另一方麵主要是從(cong) 行政管理相對人義(yi) 務的維度,列出了多項禁止性規定,“水汙染防治”裏明確了“向水體(ti) 或者河道排放油類、酸液、堿液或者劇毒廢液”“向水體(ti) 或者河道排放、傾(qing) 倒工業(ye) 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或者在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固體(ti) 廢棄物或者其他汙染物”等禁止性規定,“渭河生態區管控”裏明確了在渭河生態區一級管控區、二級管控區內(nei) ,禁止從(cong) 事“新建、擴建化工園區和化工項目”“采石、挖砂等影響生態環境的活動”“建設畜禽水產(chan) 養(yang) 殖場、養(yang) 殖小區”等活動。
《條例》對涉渭河流域治理違法行為(wei) 的法律責任進行了明確,以便於(yu) 遵守和執行。如“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五十三條、第八十一條規定,未經同意擅自建設工程項目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管理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wei) ,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ge) 人負擔,並處一萬(wan) 元以上十萬(wan) 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無證采砂或者在禁采期、禁采區采砂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wei) ,沒收違法所得和采砂作業(ye) 設備、工具,處十萬(wan) 元以上五十萬(wan) 元以下罰款”,等等。
《條例》還詳細規定了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規定“國家機關(guan) 及其工作人員在渭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陝西省渭河保護條例》的頒布施行,不僅(jin) 是陝西省法製建設工作的一件大事,更是渭河流域治理工作的一座裏程碑,將進一步促進人水和諧,守護渭河安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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