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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發文,規範村級組織工作事務

發布時間:2023-05-09 16:21:00來源: 人民日報客戶端

  近日,中共湖南省委辦公廳、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guan) 於(yu) 規範村級組織工作事務、機製牌子和證明事項的若幹措施》,要求各市州、縣市區委,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直機關(guan) 各單位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全文如下:

  村級組織包括村黨(dang) 組織、村民自治組織、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村務監督組織和其他村級經濟社會(hui) 組織,是黨(dang) 和政府聯係村民群眾(zhong) 的橋梁紐帶,也是全麵實施鄉(xiang) 村振興(xing) 戰略的重要力量。為(wei) 深入貫徹落實黨(dang) 中央、國務院關(guan) 於(yu) 規範村級組織工作事務、機製牌子和證明事項的決(jue) 策部署,力爭(zheng) 到2024年年底,基本實現村級組織承擔的工作事務權責明晰、設立的工作機製精簡高效、加掛的牌子簡約明了、出具的證明依規便民,進一步把村級組織和村幹部從(cong) 形式主義(yi) 的束縛中解脫出來,不斷提高農(nong) 村基層治理水平,為(wei) 全麵推進鄉(xiang) 村振興(xing) 提供更加堅實的組織保證,結合我省實際,現製定如下措施。

  一、明確村級組織工作事務。村級組織工作事務包括宣傳(chuan) 貫徹執行黨(dang) 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黨(dang) 中央、國務院以及地方黨(dang) 委和政府決(jue) 策部署;加強村黨(dang) 組織及其領導的村級組織自身建設,組織群眾(zhong) 、宣傳(chuan) 群眾(zhong) 、凝聚群眾(zhong) 、服務群眾(zhong) ;實行村民自治,發展壯大農(nong) 村集體(ti) 經濟,維護村民群眾(zhong) 合法權益,開展村級社會(hui) 治理,提供村級綜合服務等。推行村級組織工作事務清單製,省級層麵按照黨(dang) 內(nei) 法規、國家法律法規等明確規定,黨(dang) 中央、國務院以及省委、省政府決(jue) 策部署等,全麵梳理村級組織承擔的工作事項,製定基層群眾(zhong) 性自治組織依法自治事項指導目錄、基層群眾(zhong) 性自治組織依法協助政府工作事項指導目錄等村級組織工作事務指導目錄。市縣級黨(dang) 委和政府要結合實際,按有關(guan) 規定製定村級組織工作事務指導目錄。縣級黨(dang) 委和政府依法依規明確黨(dang) 政機構、群團組織(以下簡稱黨(dang) 政群機構)在全麵推進鄉(xiang) 村振興(xing) 方麵的職責範圍和履職方式,以及黨(dang) 政群機構要求村級組織協助或者委托村級組織開展工作事務的製度依據、職責範圍和運行流程。未經縣級黨(dang) 委和政府統一部署,黨(dang) 政群機構和公用企事業(ye) 單位不得將自身權責事項派交村級組織承擔。各級各部門各單位不得向村級組織攤派招商引資、稅費征收、經濟創收、商業(ye) 保險、報紙期刊訂閱(不含黨(dang) 報黨(dang) 刊)等任務指標,不得要求村級組織承辦政務投訴處理部門職責事項,不得將村級組織作為(wei) 行政執法、拆遷拆違、招商引資、安全生產(chan) 等事務的責任主體(ti) 。

  二、創新村級組織工作方式。建立健全村級組織工作事務分流機製,分類辦理政府基本公共服務事項、村級公共事務和公益服務事項,以及村民群眾(zhong) 個(ge) 人事項。明確基本公共服務清單,對交由村級組織代辦的公共服務事項,由鄉(xiang) 鎮黨(dang) 委和政府提供必要工作條件。村級公共事務和公益服務事項由村級組織廣泛組織村民群眾(zhong) 協商辦理;村民群眾(zhong) 確有需要、但村級組織難以承擔的,由鄉(xiang) 鎮黨(dang) 委和政府協調解決(jue) 。村民群眾(zhong) 個(ge) 人事項由村級組織引導村民群眾(zhong) 自行解決(jue) 、互助解決(jue) 或尋求市場解決(jue) 。將屬於(yu) 政府職責範圍且適合通過市場化方式提供的村級公共服務事項納入政府購買(mai) 服務指導性目錄,在征求村級組織意見基礎上,由縣鄉(xiang) 級政府依法購買(mai) 服務。深化全國基層政權建設和社區治理信息係統分級應用,探索以縣市區為(wei) 單位推進村級數據資源建設,通過省數據共享交換平台實現與(yu) 省基層公共服務係統數據資源共享交換,基本實現村級組織基礎數據綜合采集、多方利用,其他工作數據逐步實現共建共享。

  三、完善村級組織考核評價(jia) 機製。對村級組織實行綜合考核評價(jia) ,由鄉(xiang) 鎮統一組織,村級組織工作事務清單外的事項未經準入不得納入考核內(nei) 容,縣級黨(dang) 委和政府要對鄉(xiang) 鎮製定的考核方案嚴(yan) 格把關(guan) ,防止通過考核向村級組織轉嫁工作任務,堅決(jue) 杜絕簡單以“是否留痕”印證村級組織實績等問題。縣級黨(dang) 委和政府要加強統籌,精簡整合各黨(dang) 政群機構要求村級組織填報的各類表格和台賬,每年年初統一交由鄉(xiang) 鎮安排村級組織按規定渠道和頻次填報。未經縣級黨(dang) 委和政府統一部署,黨(dang) 政群機構不得要求村級組織填報表格、提供材料。以縣市區為(wei) 單位清理整合麵向村級組織的微信工作群、政務APP等。

  四、從(cong) 嚴(yan) 控製黨(dang) 政群機構設立村級工作機製(含各類分支機構和中心、站、所等)。除黨(dang) 中央、國務院明確要求或者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未經省委、省政府同意,黨(dang) 政群機構不得新設村級工作機製,不得要求專(zhuan) 人專(zhuan) 崗。市縣級黨(dang) 委和政府要全麵清理黨(dang) 政群機構設立的村級工作機製和要求專(zhuan) 人專(zhuan) 崗情況,符合規定的予以保留,並按照精簡、統一、效能原則進行規範整合,由相應的黨(dang) 政群機構協調提供人員、經費等必要工作條件;不符合規定的按程序予以撤銷。切實增強村黨(dang) 組織領導的村級組織體(ti) 係整體(ti) 效能,可由村黨(dang) 組織、村民委員會(hui) 及其下屬委員會(hui)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村務監督委員會(hui) 、農(nong) 村基層群團組織承擔相應職責的,原則上不得在村級設立專(zhuan) 門工作機製或者要求專(zhuan) 人專(zhuan) 崗,承擔相應職責的必要工作條件由縣級黨(dang) 委和政府統籌予以保障。

  五、整合村級組織和工作機製辦公場所。落實縣市區主體(ti) 責任,鞏固村級綜合服務設施全覆蓋成果,完善辦公和服務功能。村級組織和工作機製原則上全部在綜合服務設施中辦公。以村民群眾(zhong) 為(wei) 對象、村級組織能夠承接的公共服務事項,原則上全部在綜合服務設施中提供,實行“一站式”服務、“一門式”辦理。省級層麵製定村級綜合服務設施建設標準,合理劃分綜合服務設施功能區域,統籌整合其他黨(dang) 政群活動陣地;依托綜合服務設施,開展新時代文明實踐站提質行動,統籌推動文明培育、文明實踐、文明創建,培育時代新風新貌。以縣市區為(wei) 單位推進村級綜合服務設施建設,建立綜合性服務團隊或者設置綜合性服務崗位,統一納入村黨(dang) 群服務中心管理,做到一站多能、一崗多責。

  六、規範村級組織和工作機製掛牌。一般應在村級綜合服務設施大門兩(liang) 側(ce) 豎掛村黨(dang) 組織、村民委員會(hui)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村務監督委員會(hui) 標牌;外部顯著位置懸掛村黨(dang) 群服務中心標識、村新時代文明實踐站標識;其他標牌標識應當懸掛在村級綜合服務設施內(nei) 部,一般在綜合服務大廳顯著位置懸掛村便民服務站標牌,設置集合式服務功能指引標牌,在各功能區域入口懸掛簡明標牌。村級組織獲得的各類表彰獎勵和創建成果,在綜合服務設施適當位置集中展陳。省級層麵製定村級組織活動場所掛牌指導目錄,市縣級黨(dang) 委和政府要根據省級指導目錄對本地村級組織掛牌情況進行集中清理和規範。黨(dang) 政群機構不得要求村級組織對口掛牌,不得將是否掛牌作為(wei) 推進和評價(jia) 村級組織工作的依據。

  七、壓減村級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持續開展“減證便民”行動,凡缺乏法律法規或國務院決(jue) 定等依據的證明事項,黨(dang) 政群機構一律不得要求村級組織出具。省級層麵分批製定不應由村級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指導目錄,及時按規定程序取消要求村級組織出具的、於(yu) 法無據以及雖有地方性法規或者政策文件依據但已經不符合經濟社會(hui) 發展實際、村級組織沒有能力核實的證明事項。市縣級黨(dang) 委和政府要在省級指導目錄的基礎上,全麵梳理本地要求村級組織出具的證明事項,對不應由村級組織出具的證明事項要按規定程序逐級製定本地指導目錄,並采取適當形式進行公開。要結合“放管服”改革、“減證便民”行動、“互聯網+政務服務”、社會(hui) 信用體(ti) 係建設等,鼓勵黨(dang) 政群機構采取網上核驗、主動調查、信息共享、告知承諾等方式,最大限度減少村級組織出具證明事項。

  八、規範村級組織出具證明工作。屬於(yu) 職責範圍內(nei) 的事項,符合出具證明條件的,村級組織應當在接到申請時根據掌握的信息,依法及時出具;需要調查核實的,應當及時完成調查核實工作並據實出具。省級層麵對依法依規要求村級組織出具的證明事項,以辦事指南的形式細化證明的具體(ti) 式樣、辦理程序和操作規範,並提供統一規範的表單樣本,在門戶網站、政務服務平台、村級綜合服務設施等同步公開,方便村民群眾(zhong) 獲取、查詢、辦理。做好規範村級組織出具證明工作與(yu) 各地各部門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銜接。省級層麵未統一規範,但涉及村民群眾(zhong) 工作、學習(xi) 、生活等仍需出具證明的,村級組織可本著便利村民群眾(zhong) 辦事創業(ye) 的原則,對能夠核實的事項據實出具相關(guan) 證明。出具證明涉及重大問題或者存在法律風險的,村級組織要認真調查核實情況,引入執業(ye) 律師等專(zhuan) 業(ye) 力量進行共同研究,並廣泛組織村民群眾(zhong) 議事協商,必要時召開村民會(hui) 議、村民代表會(hui) 議討論決(jue) 定。對不應由村級組織出具的證明事項,村級組織要做好解釋說明工作。職能部門負有出具證明責任的,不得拒不出具。

  九、健全動態調整和監管機製。各級黨(dang) 委和政府要分級製定村級組織工作事務、機製牌子和證明事項指導目錄,建立健全準入製和動態調整製度,堅決(jue) 取消沒有法律法規或政策依據、沒有經費保障、沒有實際效用、村民群眾(zhong) 不認可的工作事務、機製牌子和證明事項。相關(guan) 牽頭部門要定期對指導目錄進行調整更新,報同級黨(dang) 委和政府同意後發布實施,市縣調整更新情況應報上一級相關(guan) 部門備案。完善村級組織負擔常態化長效化監管機製,通過設立村級減負觀察點和舉(ju) 報電話、委托第三方開展實地評估等,及時收集掌握相關(guan) 工作情況,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對典型問題通報曝光。縣級黨(dang) 委和政府每年要組織村級組織對鄉(xiang) 鎮黨(dang) 委和政府及縣直相關(guan) 職能部門落實村級減負情況進行民主評議,對存在突出問題的要按相關(guan) 規定嚴(yan) 肅追責問責。

  十、增強村級組織能動性。村級組織要嚴(yan) 格按照規範工作事務、機製牌子和證明事項有關(guan) 要求,認真做好相關(guan) 工作;對保留的工作事務、機製牌子和證明事項,要加強與(yu) 相關(guan) 黨(dang) 政群機構的工作銜接,進一步明確職責任務,規範運行管理,最大程度方便村民群眾(zhong) 辦事。要進一步深入群眾(zhong) 、聯係群眾(zhong) 、服務群眾(zhong) ,積極幹事創業(ye) 、擔當作為(wei) ,以更加奮發有為(wei) 的精神狀態、更加務實的工作作風紮實做好帶領發展、推進治理、為(wei) 民服務等工作,努力在全麵推進鄉(xiang) 村振興(xing) 、紮實推動共同富裕中發揮更大作用。

  十一、強化組織保障。各級黨(dang) 委和政府要重視規範村級組織工作事務、機製牌子和證明事項,建立健全工作體(ti) 係,分級建立工作台賬,明確時間進度和責任主體(ti) ,2023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村級組織工作事務、機製牌子和證明事項集中清理工作;2024年,全麵開展督促檢查,鞏固集中清理成果,健全完善長效機製。市州黨(dang) 委和政府要加強工作指導,縣鄉(xiang) 級黨(dang) 委和政府及相關(guan) 職能部門要落實主體(ti) 責任。民政、組織、黨(dang) 委農(nong) 村工作部門要加強統籌協調、工作指導和督促落實,狠抓清理規範和源頭治理,增強工作合力,提升服務效能,切實為(wei) 基層鬆綁減負、強基固本、賦能增效。將規範村級組織工作事務、機製牌子和證明事項情況納入對省直單位、市州績效考核以及市縣鄉(xiang) 黨(dang) 委書(shu) 記抓基層黨(dang) 建工作述職評議考核、鄉(xiang) 村振興(xing) 考核等的重要內(nei) 容。

  省民政廳、省委組織部、省委農(nong) 辦要協調推進規範村級組織工作事務、機製牌子和證明事項工作,適時組織監督檢查和跟蹤評估,重要情況及時向省委、省政府請示報告,有關(guan) 工作情況按規定要求及時送民政部、中央組織部、中央農(nong) 辦。各市州有關(guan) 工作進展情況,及時送省民政廳、省委組織部、省委農(nong) 辦。

  規範城市社區組織工作事務、機製牌子和證明事項相關(guan) 工作,參照本通知精神執行。(王雲(yun) 娜)

(責編:李文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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