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也有“居委會大爺”?山西一考古新發現透端倪
人民網太原5月17日電 (段思齊)近日,山西省考古研究院對外公布山西交口縣劉家莊明代宋氏家族墓發掘資料,根據墓幢記載,墓主人宋倫(lun) 、宋虎生前均擔任過鄉(xiang) 間“老人”一職,其職能主要為(wei) 處理鄉(xiang) 民之間的民事糾紛,穩定社會(hui) 秩序,該發現對研究明代“老人製度”提供了重要線索。
2020年6月,山西省考古研究院牽頭組成的聯合考古隊,在交口縣水頭鎮劉家莊村搶救性發掘了兩(liang) 座明代墓葬。墓葬均為(wei) 石室墓,形製特殊,出土瓷缸、符瓦、瓷盞、買(mai) 地券等遺物。墓室後方墓幢有明確的紀年:“大明嘉靖三十四年”,即1555年。幢身所載內(nei) 容包括墓誌銘、建墓記、家族成員及藏經等信息。
根據墓幢記載,墓主人宋倫(lun) 、宋虎,兩(liang) 人生前均擔任過鄉(xiang) 間“老人”一職。“老人”製度是明政府加強鄉(xiang) 裏基層管理所采取的一項除糧長製、裏甲製之外最有特點的措施之一。明初,各地都出現較多的民間糾紛和偷盜鬥毆,由於(yu) 沒能及時處理,以致“多因小怨,輒興(xing) 獄訟,越訴於(yu) 京”,不僅(jin) 影響了農(nong) 業(ye) 生產(chan) 和社會(hui) 秩序,也給地方官府甚至京師帶來很大壓力。
《明史·食貨誌》記載:“洪武十四年詔天下編賦役黃冊(ce) ,以一百戶為(wei) 一裏,推丁糧者十戶為(wei) 長,餘(yu) 百戶為(wei) 十甲,甲凡十人……裏設老人,選年高為(wei) 眾(zhong) 所服者,導民善,平鄉(xiang) 裏訴訟。”洪武三十一年四月又頒布《教民榜文》,其中進一步明確了老人的權責。
據悉,《教民榜文》作為(wei) 鄉(xiang) 村治理的法令,其指導思想主要是依靠鄉(xiang) 裏精英——老人,來實現朝廷所期望的鄉(xiang) 村治理。擔任“老人”職務,須具備高年有德、辦事公正、具有調解裁決(jue) 能力等條件,同時要對民間生產(chan) 生活、爭(zheng) 訟鬥毆等情況十分了解,任期應為(wei) 一年。洪武以後,隨著鄉(xiang) 間管理需要,“老人”種類也逐漸增多。
“‘老人’是鄉(xiang) 間經濟生產(chan) 和社會(hui) 生活的協調者、督促者,數量龐大的‘老人’在明初起到了較為(wei) 顯著的積極作用。然而,這一有利製度並未持續貫徹下去,明朝中後期該製度逐漸出現很多弊端,‘老人’由民眾(zhong) 選舉(ju) 逐漸改為(wei) 由官府指定,以賄求充的現象也多有發生,該製度日漸廢弛。”該考古發掘項目負責人趙輝介紹。
趙輝表示,根據墓幢紀年,墓主人宋倫(lun) 、宋虎正是在嘉靖時期擔任了鄉(xiang) 裏“老人”。兩(liang) 人是以何種方式充任老人、任老人職務時有何作為(wei) 無法考究,但從(cong) 兩(liang) 座墓的修建規模、多重門樓結構、雕刻精美的石構件,可以推知兩(liang) 人在世時德行較好,在當時的鄉(xiang) 裏應有著較高的名望,其在任老人期間也應做出了較多貢獻,因此去世後也得到了鄉(xiang) 裏的尊敬與(yu) 子孫的厚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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