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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性銷售閑置物品應當承擔經營者責任(以案說法)

發布時間:2023-05-19 11:01:00來源: 人民網-《人民日報》

  【案情】王某為(wei) 求學所需,通過二手交易平台從(cong) 陳某處購買(mai) 筆記本電腦一台,收貨後發現該電腦外觀磨損嚴(yan) 重,無法正常充電使用,後送至官方售後檢測發現電腦內(nei) 部電池鼓脹、有非官方拆改和非原廠部件,與(yu) 陳某所宣稱的九五成新明顯不符,王某聯係陳某退貨退款遭拒。王某認為(wei) 陳某構成欺詐,訴至法院請求陳某退款並按照價(jia) 款三倍賠償(chang) 。陳某辯稱,其在二手平台處理自用二手物品,不屬於(yu)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經營者。

  【說法】審理法院認為(wei) ,本次合同成立前,陳某通過其二手平台賬號多次銷售同一品牌電腦及其他電子設備,非偶然、少量處理閑置物品,超過一般二手閑置物品處理的合理範疇,具有以營利為(wei) 目的持續性對外出售商品獲利的意圖,故陳某具有電子商務經營者身份。根據雙方聯係情況看,雙方是以涉案電腦為(wei) 正品電腦作為(wei) 交易前提,而涉案電腦經檢查設備內(nei) 部固態硬盤非原裝部件,設備有非官方拆改痕跡,即涉案電腦並非正品二手電腦。被告構成欺詐,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chang) 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判決(jue) 陳某退款並按照貨款三倍賠償(chang) 。

  法官表示,閑置物品交易模式是數字經濟中的一種典型模式。二手物品交易平台的出現有利於(yu) 閑置物品的盤活、再利用。但在現實中,有些人在二手交易平台以交易閑置物品的名義(yi) 進行經營行為(wei) ,商品出現問題後又以是自用閑置物品交易為(wei) 由拒絕承擔經營者責任。本案裁判綜合銷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質、來源、數量、價(jia) 格、頻率、收入等情況,認定以營利為(wei) 目的持續性銷售二手商品的銷售者應承擔經營者責任,有利於(yu) 更好地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對於(yu) 類似案件的處理具有借鑒意義(yi) 。

(責編:李文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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