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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人民群眾享有更加高效便利的公共服務(權威發布)

發布時間:2023-09-06 09:45:00來源: 人民網-人民日報

  社會(hui) 保險經辦服務是社會(hui) 保險體(ti) 係的“最後一公裏”,在服務人民群眾(zhong) 、落實民生政策、推動社會(hui) 保障事業(ye) 高質量發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近日,《社會(hui) 保險經辦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公布,將於(yu) 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在9月4日舉(ju) 行的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hui) 上,人力資源和社會(hui) 保障部、國家醫療保障局、司法部等部門的有關(guan) 負責人介紹了《條例》有關(guan) 情況,並回答記者提問。

  《條例》有利於(yu) 提升社會(hui) 保障治理效能

  人力資源和社會(hui) 保障部副部長李忠介紹,黨(dang) 的十八大以來,我國建成世界上規模最大的社會(hui) 保障體(ti) 係,社會(hui) 保障事業(ye) 穩健發展,經辦服務效能提升,有效增強了人民群眾(zhong) 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多年來,我國持續實施全民參保計劃,基本養(yang) 老保險、失業(ye) 保險、工傷(shang) 保險和生育保險參保人員已分別達到10.57億(yi) 人、2.4億(yi) 人、2.94億(yi) 人和2.46億(yi) 人,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率穩定在95%左右;強化基金保障能力,各項社保基金累計結餘(yu) 超過12.5萬(wan) 億(yi) 元,市場化投資運營穩步擴大;不斷優(you) 化經辦服務體(ti) 係,已實現省、市、縣、鄉(xiang) 鎮(街道)、村(社區)全覆蓋。

  當前,我國社會(hui) 保障製度改革進入係統集成、協同高效的階段,對社保經辦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司法部立法三局負責人張迅解釋,隨著經濟社會(hui) 發展,社會(hui) 保險經辦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比如證明材料偏多、轉移接續不暢、經辦時限不明確等,需要從(cong) 法律製度上對社會(hui) 保險經辦加以細化完善。

  《條例》立足於(yu) 規範經辦、優(you) 化服務、保障安全、維護權益、促進公平,著力健全社保經辦服務體(ti) 係,提升服務水平,提高服務效能。作為(wei) 社保經辦領域首部行政法規,標誌著社保經辦工作的法治化、規範化、精細化邁上新台階,有利於(yu) 提升社會(hui) 保障治理效能,更好順應人民對高品質生活的期待。

  李忠介紹,《條例》共有7章63條,主要可概括為(wei) “五個(ge) 明確”:一是明確適用範圍,規定經辦基本養(yang) 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shang) 保險、失業(ye) 保險和生育保險等國家規定的社會(hui) 保險適用本條例;二是明確經辦機構職責,規定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社會(hui) 保險關(guan) 係登記和轉移、信息記錄和保管、待遇核定和發放等職責;三是明確便民利民要求,要求通過加強信息共享、減少證明材料、縮短辦理時限以及對特殊群體(ti) 提供人性化、個(ge) 性化服務等方式,讓人民群眾(zhong) 享有更加高效便利的公共服務;四是明確監督管理舉(ju) 措,要求社保經辦機構與(yu) 符合條件的機構協商簽訂服務協議,規範社會(hui) 保險服務,要求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行政部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社保經辦機構、社保服務機構等進行監督檢查,建立社會(hui) 保險信用管理製度,要求財政部門、審計機關(guan) 依法實施監督;五是明確法律責任,對騙取社保基金支出,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社保基金或者違規投資運營等違法行為(wei) ,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條例》將助力提供更便捷、優(you) 質、高效的社保經辦服務

  《條例》提出,“社會(hui) 保險經辦工作堅持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的領導,堅持以人民為(wei) 中心,遵循合法、便民、及時、公開、安全的原則。”在便民方麵,《條例》提出哪些具體(ti) 要求?有關(guan) 部門製定了哪些配套舉(ju) 措?

  李忠介紹,《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在登記管理機關(guan) 辦理登記時同步辦理社會(hui) 保險登記,通過信息比對、自助認證等方式核驗參保人員社會(hui) 保險待遇享受資格,通過“數據多跑路”讓“群眾(zhong) 少跑腿”。同時,要求壓減不必要的證明材料,取消沒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jue) 定依據的證明材料。對於(yu) 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ti) 加強無障礙服務,通過授權代辦、上門服務等方式提供便利服務。

  比如,在核驗社會(hui) 保險待遇享受資格上,近年來人社部門積極與(yu) 公安、民政、衛生健康、醫保等部門開展業(ye) 務協作,逐步推動信息共享、開展信息比對,初步實現了無形認證。通過推廣生物特征識別認證、手機應用遠程認證等服務,支持老年人利用國家和地方自助認證平台等,實現自助認證。

  “經過努力,全國利用數據比對和自助手段完成認證的比例總體(ti) 已超過70%,‘讓數據多跑路,讓群眾(zhong) 少跑腿’的認證新理念已成為(wei) 共識,社會(hui) 保險待遇享受資格認證模式的數字化轉型初見成效。”人力資源和社會(hui) 保障部社會(hui) 保險事業(ye) 管理中心主任翟燕立說。

  為(wei) 給群眾(zhong) 提供更便捷、優(you) 質、高效的經辦服務,對照《條例》要求,醫保部門也將強化相應舉(ju) 措。

  國家醫療保障局副局長黃華波表示,前期,國家醫保局製定了醫保政務服務事項清單,統一了28項醫保常用業(ye) 務的服務標準。下一步,國家醫保局將持續深化醫保服務標準化規範化,積極推進實現醫保服務“同城通辦”。此外,國家醫保局將推進醫保經辦全流程數字化服務,加快推進醫保服務“網上辦”“掌上辦”。

  “《條例》規定,應當加強無障礙環境建設,提供無障礙信息交流,為(wei) 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ti) 提供便利。下一步,國家醫保局將加強醫保標準化窗口建設,推進服務設施適老化改造和無障礙信息服務,為(wei) 群眾(zhong) 提供貼心暖心的醫保服務。”黃華波說。

  《條例》將更好保障社會(hui) 保險基金安全

  社會(hui) 保險基金安全問題與(yu) 人民群眾(zhong) 利益相關(guan) ,《條例》也特別強調了“安全”的原則。為(wei) 保障社會(hui) 保險基金安全,防範社會(hui) 保險基金跑冒滴漏問題,《條例》規定了哪些具體(ti) 措施?

  人力資源和社會(hui) 保障部法規司負責人譚超運分析,《條例》對此作了三方麵規定:

  一是進一步健全完善社會(hui) 保險基金安全的有關(guan) 規定。《條例》規定,“對涉嫌喪(sang) 失社會(hui) 保險待遇享受資格後繼續享受待遇的,社會(hui) 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調查核實。經調查確認不符合社會(hui) 保險待遇享受資格的,停止發放待遇”“個(ge) 人多享受社會(hui) 保險待遇的,由社會(hui) 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回;難以一次性退回的,可以簽訂還款協議分期退回,也可以從(cong) 其後續享受的社會(hui) 保險待遇或者個(ge) 人賬戶餘(yu) 額中抵扣”。

  二是加強社會(hui) 保險經辦機構內(nei) 部管理。《條例》規定,社會(hui) 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業(ye) 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等內(nei) 部控製製度。社會(hui) 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對內(nei) 部控製製度的製定、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評估,對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

  三是明確了用人單位和個(ge) 人責任。《條例》對用人單位、待遇享受人員或者其親(qin) 屬需要履行的義(yi) 務進行了規定,要求“個(ge) 人出現國家規定的停止享受社會(hui) 保險待遇的情形,用人單位、待遇享受人員或者其親(qin) 屬應當自相關(guan) 情形發生之日起20個(ge) 工作日內(nei) 告知社會(hui) 保險經辦機構。”這樣將便於(yu) 社會(hui) 保險經辦機構及時掌握待遇領取人的狀況,及時核實並停發待遇。

  李忠認為(wei) ,《條例》的頒布實施,對於(yu) 社保經辦事業(ye) 高質量發展將起到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重要作用。他表示,人力資源和社會(hui) 保障部、國家醫療保障局將以《條例》頒布實施為(wei) 契機,製定完善有關(guan) 配套規章製度,進一步規範經辦服務,提高服務質量,促進便民利民。

(責編:李文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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