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人民群眾享有更加高效便利的公共服務(權威發布)
社會(hui) 保險經辦服務是社會(hui) 保險體(ti) 係的“最後一公裏”,在服務人民群眾(zhong) 、落實民生政策、推動社會(hui) 保障事業(ye) 高質量發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近日,《社會(hui) 保險經辦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公布,將於(yu) 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在9月4日舉(ju) 行的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hui) 上,人力資源和社會(hui) 保障部、國家醫療保障局、司法部等部門的有關(guan) 負責人介紹了《條例》有關(guan) 情況,並回答記者提問。
《條例》有利於(yu) 提升社會(hui) 保障治理效能
人力資源和社會(hui) 保障部副部長李忠介紹,黨(dang) 的十八大以來,我國建成世界上規模最大的社會(hui) 保障體(ti) 係,社會(hui) 保障事業(ye) 穩健發展,經辦服務效能提升,有效增強了人民群眾(zhong) 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多年來,我國持續實施全民參保計劃,基本養(yang) 老保險、失業(ye) 保險、工傷(shang) 保險和生育保險參保人員已分別達到10.57億(yi) 人、2.4億(yi) 人、2.94億(yi) 人和2.46億(yi) 人,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率穩定在95%左右;強化基金保障能力,各項社保基金累計結餘(yu) 超過12.5萬(wan) 億(yi) 元,市場化投資運營穩步擴大;不斷優(you) 化經辦服務體(ti) 係,已實現省、市、縣、鄉(xiang) 鎮(街道)、村(社區)全覆蓋。
當前,我國社會(hui) 保障製度改革進入係統集成、協同高效的階段,對社保經辦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司法部立法三局負責人張迅解釋,隨著經濟社會(hui) 發展,社會(hui) 保險經辦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比如證明材料偏多、轉移接續不暢、經辦時限不明確等,需要從(cong) 法律製度上對社會(hui) 保險經辦加以細化完善。
《條例》立足於(yu) 規範經辦、優(you) 化服務、保障安全、維護權益、促進公平,著力健全社保經辦服務體(ti) 係,提升服務水平,提高服務效能。作為(wei) 社保經辦領域首部行政法規,標誌著社保經辦工作的法治化、規範化、精細化邁上新台階,有利於(yu) 提升社會(hui) 保障治理效能,更好順應人民對高品質生活的期待。
李忠介紹,《條例》共有7章63條,主要可概括為(wei) “五個(ge) 明確”:一是明確適用範圍,規定經辦基本養(yang) 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shang) 保險、失業(ye) 保險和生育保險等國家規定的社會(hui) 保險適用本條例;二是明確經辦機構職責,規定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社會(hui) 保險關(guan) 係登記和轉移、信息記錄和保管、待遇核定和發放等職責;三是明確便民利民要求,要求通過加強信息共享、減少證明材料、縮短辦理時限以及對特殊群體(ti) 提供人性化、個(ge) 性化服務等方式,讓人民群眾(zhong) 享有更加高效便利的公共服務;四是明確監督管理舉(ju) 措,要求社保經辦機構與(yu) 符合條件的機構協商簽訂服務協議,規範社會(hui) 保險服務,要求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行政部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社保經辦機構、社保服務機構等進行監督檢查,建立社會(hui) 保險信用管理製度,要求財政部門、審計機關(guan) 依法實施監督;五是明確法律責任,對騙取社保基金支出,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社保基金或者違規投資運營等違法行為(wei) ,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條例》將助力提供更便捷、優(you) 質、高效的社保經辦服務
《條例》提出,“社會(hui) 保險經辦工作堅持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的領導,堅持以人民為(wei) 中心,遵循合法、便民、及時、公開、安全的原則。”在便民方麵,《條例》提出哪些具體(ti) 要求?有關(guan) 部門製定了哪些配套舉(ju) 措?
李忠介紹,《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在登記管理機關(guan) 辦理登記時同步辦理社會(hui) 保險登記,通過信息比對、自助認證等方式核驗參保人員社會(hui) 保險待遇享受資格,通過“數據多跑路”讓“群眾(zhong) 少跑腿”。同時,要求壓減不必要的證明材料,取消沒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jue) 定依據的證明材料。對於(yu) 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ti) 加強無障礙服務,通過授權代辦、上門服務等方式提供便利服務。
比如,在核驗社會(hui) 保險待遇享受資格上,近年來人社部門積極與(yu) 公安、民政、衛生健康、醫保等部門開展業(ye) 務協作,逐步推動信息共享、開展信息比對,初步實現了無形認證。通過推廣生物特征識別認證、手機應用遠程認證等服務,支持老年人利用國家和地方自助認證平台等,實現自助認證。
“經過努力,全國利用數據比對和自助手段完成認證的比例總體(ti) 已超過70%,‘讓數據多跑路,讓群眾(zhong) 少跑腿’的認證新理念已成為(wei) 共識,社會(hui) 保險待遇享受資格認證模式的數字化轉型初見成效。”人力資源和社會(hui) 保障部社會(hui) 保險事業(ye) 管理中心主任翟燕立說。
為(wei) 給群眾(zhong) 提供更便捷、優(you) 質、高效的經辦服務,對照《條例》要求,醫保部門也將強化相應舉(ju) 措。
國家醫療保障局副局長黃華波表示,前期,國家醫保局製定了醫保政務服務事項清單,統一了28項醫保常用業(ye) 務的服務標準。下一步,國家醫保局將持續深化醫保服務標準化規範化,積極推進實現醫保服務“同城通辦”。此外,國家醫保局將推進醫保經辦全流程數字化服務,加快推進醫保服務“網上辦”“掌上辦”。
“《條例》規定,應當加強無障礙環境建設,提供無障礙信息交流,為(wei) 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ti) 提供便利。下一步,國家醫保局將加強醫保標準化窗口建設,推進服務設施適老化改造和無障礙信息服務,為(wei) 群眾(zhong) 提供貼心暖心的醫保服務。”黃華波說。
《條例》將更好保障社會(hui) 保險基金安全
社會(hui) 保險基金安全問題與(yu) 人民群眾(zhong) 利益相關(guan) ,《條例》也特別強調了“安全”的原則。為(wei) 保障社會(hui) 保險基金安全,防範社會(hui) 保險基金跑冒滴漏問題,《條例》規定了哪些具體(ti) 措施?
人力資源和社會(hui) 保障部法規司負責人譚超運分析,《條例》對此作了三方麵規定:
一是進一步健全完善社會(hui) 保險基金安全的有關(guan) 規定。《條例》規定,“對涉嫌喪(sang) 失社會(hui) 保險待遇享受資格後繼續享受待遇的,社會(hui) 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調查核實。經調查確認不符合社會(hui) 保險待遇享受資格的,停止發放待遇”“個(ge) 人多享受社會(hui) 保險待遇的,由社會(hui) 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回;難以一次性退回的,可以簽訂還款協議分期退回,也可以從(cong) 其後續享受的社會(hui) 保險待遇或者個(ge) 人賬戶餘(yu) 額中抵扣”。
二是加強社會(hui) 保險經辦機構內(nei) 部管理。《條例》規定,社會(hui) 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業(ye) 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等內(nei) 部控製製度。社會(hui) 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對內(nei) 部控製製度的製定、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評估,對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
三是明確了用人單位和個(ge) 人責任。《條例》對用人單位、待遇享受人員或者其親(qin) 屬需要履行的義(yi) 務進行了規定,要求“個(ge) 人出現國家規定的停止享受社會(hui) 保險待遇的情形,用人單位、待遇享受人員或者其親(qin) 屬應當自相關(guan) 情形發生之日起20個(ge) 工作日內(nei) 告知社會(hui) 保險經辦機構。”這樣將便於(yu) 社會(hui) 保險經辦機構及時掌握待遇領取人的狀況,及時核實並停發待遇。
李忠認為(wei) ,《條例》的頒布實施,對於(yu) 社保經辦事業(ye) 高質量發展將起到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重要作用。他表示,人力資源和社會(hui) 保障部、國家醫療保障局將以《條例》頒布實施為(wei) 契機,製定完善有關(guan) 配套規章製度,進一步規範經辦服務,提高服務質量,促進便民利民。
《 人民日報 》( 2023年09月05日 04 版)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新利平台”或“新利平台文”的所有作品,版權歸高原(北京)文化傳(chuan) 播有限公司。任何媒體(ti) 轉載、摘編、引用,須注明來源新利平台和署著作者名,否則將追究相關(guan) 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