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溧水區委原書記薛鳳冠,一審被判11年
2023年12月19日,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薛鳳冠受賄、濫用職權一案,對被告人薛鳳冠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六個(ge) 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wan) 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jue) 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wan) 元;對薛鳳冠犯罪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13年至2022年間,被告人薛鳳冠利用擔任南京市秦淮區副區長、溧水區委書(shu) 記、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wei) 相關(guan) 單位和個(ge) 人在企業(ye) 經營、項目規劃審批、建設工程承攬等方麵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或個(ge) 人給予的財物折合共計人民幣931萬(wan) 餘(yu) 元。2018年至2021年間,被告人薛鳳冠在擔任南京市溧水區委書(shu) 記、區長期間,違背國有資產(chan) 保值增值的目標和原則,違規決(jue) 策,不當幹預國有公司經營,造成國家利益損失共計人民幣8091萬(wan) 餘(yu) 元。
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wei) ,被告人薛鳳冠的行為(wei) 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濫用職權情節特別嚴(yan) 重。鑒於(yu) 薛鳳冠到案後能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guan) 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濫用職權事實,具有立功表現,部分受賄係未遂,認罪認罰,積極退贓,具有法定、酌定從(cong) 輕處罰情節,依法對受賄罪減輕處罰,對濫用職權罪從(cong) 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ju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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