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紅色資源保護利用條例》出台 每處紅色資源保護都將“明確到人”
1月12日,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hui) 第七次會(hui) 議審議通過《江蘇省紅色資源保護利用條例》。該條例以建立紅色資源名錄製度、采取分類保護製度、實行紅色資源保護責任人製度等務實條款,回應現實中保護利用難題,明確規定歪曲、醜(chou) 化、褻(xie) 瀆、否定等行為(wei) 將被追究法律責任。條例將於(yu) 3月1日起施行。
江蘇是紅色資源大省,明確保護對象範圍是立法需解決(jue) 的首要問題。條例首先規定了紅色資源概念,即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領導全國各族人民在新民主主義(yi) 革命時期、社會(hui) 主義(yi) 革命和建設時期、改革開放和社會(hui) 主義(yi) 現代化建設新時期、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新時代形成的具有重要曆史價(jia) 值、紀念意義(yi) 、教育功能的物質資源和非物質資源,並分類列舉(ju) 加以明確。同時,授權省政府製定紅色資源調查認定辦法,對經調查認定的紅色資源列入名錄予以保護。
未來,省、市、縣三級都將依法建立紅色資源名錄製度,對經調查認定的紅色資源列入名錄予以保護。縣級以上地方政府還應定期開展調查和征集,有關(guan) 部門和單位應進行記錄、整理、建檔,並加強對散落民間紅色資源的搶救性征集。省級層麵則將建立省級紅色資源保護利用部門間聯席會(hui) 議機製,日常工作由省宣傳(chuan) 部門承擔。
實踐中有的紅色資源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不清晰的現象,條例針對性要求實行紅色資源保護責任人製度。如保護責任人不明確,由所在地鄉(xiang) 鎮政府、街道辦負責保護管理,或者由縣級政府指定的機構、人員負責保護管理。保護責任人負有日常維護、修繕、修複以及出現重大險情或者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時的報告、搶救責任,以及配合有關(guan) 部門和單位開展監督檢查、維修的義(yi) 務。
紅色資源具體(ti) 保護舉(ju) 措分為(wei) 三類。對不可移動紅色物質資源,條例列出了保護範圍、建設控製地帶、周邊環境氛圍、保護修繕等具體(ti) 要求,並明確對其實施原址保護,如需實施異地保護或者拆除,或者新建、改建、擴建不可移動紅色物質資源涉及重大革命曆史題材等紀念設施的,要履行報批手續。對可移動紅色資源,堅持預防性保護和數字化保護並重。對紅色非物質資源,要注重真實性、整體(ti) 性和傳(chuan) 承性,采取措施防止其滅失。條例強調,任何組織和個(ge) 人都有依法保護的義(yi) 務,不得破壞、損毀、侵占或者歪曲、醜(chou) 化、褻(xie) 瀆、否定紅色資源,並明確了相關(guan) 違法行為(wei) 的法律責任。
保護和利用都需要有力保障,條例要求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將紅色資源保護利用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加強相關(guan) 人才培養(yang) ,優(you) 化管理隊伍,充實科研力量,支持符合條件的專(zhuan) 業(ye) 人員申報相關(guan) 專(zhuan) 業(ye) 職稱,將紅色資源保護利用工作納入精神文明建設等考核評價(jia) 體(ti) 係,等等。
保護是為(wei) 了更好地傳(chuan) 承。條例對紅色資源研究闡釋、主題展覽、教育活動、文藝創作、媒介傳(chuan) 播、數字賦能等多種傳(chuan) 承利用方式作出規定。記者注意到,條例特別要求建立紅色資源風險排查和研判製度,對舉(ju) 辦與(yu) 紅色資源相關(guan) 的重要活動,發布與(yu) 紅色資源相關(guan) 的重要信息等,要求主辦方應當進行風險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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