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狗放在公共區域丟了 飼養人自行承擔責任
頂樓鄰居不堪狗叫打擾,將放在樓頂天台的狗和籠子轉移到一樓大廳公共區域,不料寵物狗丟(diu) 失,該由誰來承擔損失?近日,南岸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寵物狗丟(diu) 失引發的財產(chan) 損害糾紛案件,判決(jue) 駁回了飼養(yang) 人的訴訟請求。
屈某與(yu) 張某為(wei) 同一棟樓的業(ye) 主,屈某住在30樓,張某住在34樓(頂樓)。
6月2日晚上,屈某將自己飼養(yang) 的邊牧犬關(guan) 進籠子後放置於(yu) 樓頂天台公共區域。
“誰家的狗狗放在5幢樓上哦,外麵在下雨喲!”“樓頂上麵很冷喲!”“誰家的狗狗,來把它接回家嘛,它在樓上叫,引起我家狗狗也在家裏叫”……
因邊牧犬的叫聲影響張某及家人休息,張某通過業(ye) 主微信群尋找飼養(yang) 人,無果後於(yu) 23時41分將邊牧犬和籠子轉移至一樓大廳,並拍照上傳(chuan) 至業(ye) 主微信群,同時打電話通知了小區物業(ye) 公司。
物業(ye) 公司接到電話約半小時後安排保安到現場查看,發現邊牧犬已遺失。經尋找無果後,屈某要求張某與(yu) 某物業(ye) 公司共同賠償(chang) 損失1萬(wan) 元。
張某與(yu) 某物業(ye) 公司均認為(wei) 自己采取了合理的措施避免寵物遺失,不構成侵權,不同意賠償(chang) 損失,屈某遂將張某與(yu) 某物業(ye) 公司訴至南岸區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wei) ,張某的行為(wei) 與(yu) 屈某的財產(chan) 損失之間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guan) 係。
樓頂天台屬於(yu) 開放性區域,屈某將邊牧犬放置於(yu) 該區域,無法排除邊牧犬自己或被他人打開籠子導致遺失的風險,張某將邊牧犬從(cong) 天台轉移至一樓大廳屬於(yu) 介入因素,但該介入因素並不會(hui) 導致遺失的風險增加或改變,其行為(wei) 與(yu) 損害事實之間不具有因果關(guan) 係“相當性”。
物業(ye) 公司在接到業(ye) 主報事後,於(yu) 合理時限內(nei) 安排工作人員到現場進行了查看,物業(ye) 管理區域內(nei) 的監控設備也能正常運行,應當認定某物業(ye) 公司履行了相應義(yi) 務,也不應承擔賠償(chang) 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jue) 駁回了屈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本案是侵權責任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行為(wei) 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行為(wei) 人承擔侵權責任應同時滿足四個(ge) 條件,即侵害行為(wei) 具有違法性、行為(wei) 人具有過錯、有損害事實的發生、侵權行為(wei) 與(yu) 損害後果之間具有因果關(guan) 係。
本案中,原告屈某不當將犬隻放置於(yu) 樓頂,不僅(jin) 未盡到妥善管理義(yi) 務,而且幹擾了鄰居的正常生活。被告張某在尋找飼養(yang) 人無果後,將犬隻轉移至另一公共區域,並未明顯增加遺失風險,也是對權利遭受侵犯的合理救濟。案涉寵物犬遺失與(yu) 該行為(wei) 之間不存在因果關(guan) 係“相當性”,不構成侵權。此外,物業(ye) 公司負擔的義(yi) 務應當以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為(wei) 邊界,不應隨意擴大負擔安全保障義(yi) 務的範圍。
(新重慶-重慶日報記者 黃喬(qia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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