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招標投標領域公平競爭
本報北京4月7日電 (記者劉誌強)招標投標是市場配置資源的重要方式。為(wei) 破除地方保護和行政性壟斷、構建全國統一大市場,優(you) 化招標投標領域營商環境,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等8部門聯合印發了《招標投標領域公平競爭(zheng) 審查規則》(以下簡稱《規則》)。
作為(wei) 具體(ti) 領域和行業(ye) 性公平競爭(zheng) 審查的首部部門規章,《規則》有機銜接《公平競爭(zheng) 審查製度實施細則》等現有製度,緊密結合招標投標市場特點和關(guan) 切,細化實化招標投標領域公平競爭(zheng) 審查的審查標準、審查機製和監督管理等內(nei) 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基礎上,《規則》聚焦經營主體(ti) 反映集中的共性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了七方麵40餘(yu) 項審查標準。
在組織招標、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編製招標文件等方麵,明確政策製定機關(guan) 應當尊重和保障招標人自主權,不得以不合理條件限製招標人自主權等。
在保障經營主體(ti) 參與(yu) 投標活動方麵,明確政策製定機關(guan) 應當落實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條件,不得要求經營主體(ti) 在本地區設立分支機構、繳納稅收社保或者與(yu) 本地區經營主體(ti) 組成聯合體(ti) ,不得要求經營主體(ti) 取得本地區業(ye) 績或者獎項等。
在製定標準招標文件等方麵,明確政策製定機關(guan) 應當平等對待不同地區、所有製形式的經營主體(ti) ,不得在相關(guan) 文本中以設置差異性得分等方式規定排除或者限製競爭(zheng) 的內(nei) 容等。
在定標流程方麵,明確政策製定機關(guan) 應當尊重和保障招標人定標權,落實招標人定標主體(ti) 責任,不得以指定定標方法、定標單位或者定標人員等方式限製招標人定標權。
在信用評價(jia) 方麵,明確政策製定機關(guan) 組織開展信用評價(jia) ,不得對不同地區或者所有製形式經營主體(ti) 的資質、資格、業(ye) 績等采用不同信用評價(jia) 標準,不得根據經營主體(ti) 的所在地區或者所有製形式采取差異化的信用監管措施,沒有法定依據不得限製經營主體(ti) 參考使用信用評價(jia) 結果的自主權。
在監管和服務方麵,明確政策製定機關(guan) 製定涉及招標投標交易監管和服務的政策措施,應當平等保障各類經營主體(ti) 參與(yu) ,不得采取歧視性限製措施。
在保證金管理方麵,明確政策製定機關(guan) 不得製定限製招標人依法收取保證金、限定繳納保證金形式等不合理政策措施。
下一步,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通過現場調研、召開工作會(hui) 議等方式,持續跟進《規則》落實情況,指導督促各地方建立完善招標投標領域公平競爭(zheng) 審查配套機製,從(cong) 嚴(yan) 從(cong) 實開展審查工作,動態清理廢止各類有違公平競爭(zheng) 的政策措施,確保《規則》落實到位、取得成效。
《 人民日報 》( 2024年04月08日 0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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