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帶貨須說清“誰在帶貨”“帶誰的貨”
本報記者 吳娜
近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發布,並將於(yu) 7月1日起實施,其中對預付式消費、直播帶貨等熱點問題做出規範。昨天,國新辦舉(ju) 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hui) ,市場監管總局副局長柳軍(jun) 介紹,作為(wei)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第一部配套行政法規,《條例》起到了承上啟下、輻射帶動的作用,在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事業(ye) 發展曆程上具有重要裏程碑意義(yi) 。
明確直播帶貨“人人有責”
“近五年,直播電商市場規模增長10.5倍,同時,投訴舉(ju) 報的增幅高達47.1倍,明顯高於(yu) 傳(chuan) 統電商,說明發展和規範還不平衡。”市場監管總局執法稽查局局長況旭介紹,針對直播帶貨的虛假營銷、貨不對板、退貨困難等問題,《條例》作出了新的規範。
在強化信息披露方麵,《條例》規定經營者通過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提供商品服務的,應當在其首頁、視頻畫麵、語音、商品目錄等處以顯著方式標明或者說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況旭強調,直播帶貨必須說清楚“誰在帶貨”“帶誰的貨”,這是營銷的前提和底線。
在完善平台管理方麵,《條例》規定,直播營銷平台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消費者權益保護製度,明確消費爭(zheng) 議解決(jue) 機製。發生消費爭(zheng) 議時,直播平台經營者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提供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相關(guan) 信息,以及相關(guan) 經營活動記錄等必要的信息,積極協助消費者維權,切實改善售後體(ti) 驗。
在規範營銷行為(wei) 方麵,《條例》規定,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發布的直播內(nei) 容構成商業(ye) 廣告的,應當依照《廣告法》的有關(guan) 規定履行廣告發布者、廣告經營者或者廣告代言人的義(yi) 務。《條例》通過將規範性文件《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辦法》中的相關(guan) 內(nei) 容上升為(wei) 法定義(yi) 務,明確了平台、直播間和主播“人人有責”。
首次規範“大數據殺熟”問題
虛假營銷、“大數據殺熟”、自動續費、退款難……這些是伴隨平台經濟發展,消費者權益保護麵臨(lin) 的新問題。去年全國網絡消費訴求占全部訴求的56%,成為(wei) 影響消費者獲得感的重要因素。
柳軍(jun) 介紹,針對網絡消費存在的問題,《條例》為(wei) 更好地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作出了一係列新的規定。一是禁止“刷單炒信”,二是禁止“強製搭售”,三是禁止“大數據殺熟”,四是規範“自動續費”,五是保障“無理由退貨”。
其中,在禁止“大數據殺熟”方麵,《條例》規定,經營者不得在消費者不知情的情況下,對同一商品服務在同等交易條件下設置不同的價(jia) 格或者收費標準。這也是我國在行政法規中首次對差異化定價(jia) 進行規範。
在規範“自動續費”方麵,柳軍(jun) 表示,現在網站和App的各種付費會(hui) 員越來越多,有的首月優(you) 惠、次月高價(jia) ,有的默認勾選、擅自扣款,還有的跳轉了五六步都沒法取消,讓消費者防不勝防。《條例》規定,相關(guan) 經營者應當在消費者接受服務前和自動展期、自動續費前,分兩(liang) 次以顯著的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同時還應當為(wei) 消費者提供顯著、簡便的隨時取消或者變更的選項。
賦予消費者合同解除權
況旭介紹,規範預付式消費也是此次《條例》立法的一個(ge) 重點,主要從(cong) 設立書(shu) 麵合同、強化按約履行、明確事中告知三個(ge) 方麵進一步強化了經營者的義(yi) 務。
其中在設立書(shu) 麵合同方麵,《條例》規定,經營者應當與(yu) 消費者訂立書(shu) 麵合同,約定商品或者服務的具體(ti) 內(nei) 容、價(jia) 款或者費用、預付款退還方式、違約責任等事項,通過書(shu) 麵合同的形式,強化對經營者遵守承諾的約束,降低消費者維權時的舉(ju) 證難度。
值得一提的是,針對經營者降低質量、偷工減料、服務縮水等情形,《條例》首次賦予了消費者合同解除權,而且經營者要退的不僅(jin) 僅(jin) 是預付款的餘(yu) 額,而是要根據合同履行情況和違約情況來定。
此外,即使經營者沒有主觀的過錯,也將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或者顯著增加消費者履行成本的,《條例》同樣也賦予了消費者合同解除權。
需要強調的是,《條例》為(wei) 預付式消費設立了專(zhuan) 門罰則,明確由各有關(guan) 行政部門進行處罰。對於(yu) 預收費用後卷款跑路的,還將依法列入嚴(yan) 重違法失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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