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決製止借“網紅兒童”牟利
作者:周珊珊
一段時間以來,萌娃在不少直播和短視頻平台收獲眾(zhong) 多粉絲(si) ,有些還成為(wei) “網紅兒(er) 童”。曬曬娃、分享其日常生活本是人之常情,但把曬娃當成一門生意,為(wei) 了流量觸碰底線,就走向了事情的反麵。比如,讓自家孩子做吃播,每天胡吃海塞各種油膩食物,導致孩子3歲體(ti) 重就達70斤;剛過完5歲生日的小女孩,被要求對著鏡頭熟稔地介紹如何化妝……這類內(nei) 容與(yu) 兒(er) 童年齡特征極不相符,有的甚至對兒(er) 童身心健康造成傷(shang) 害,引發廣泛批評。
近年來,網絡文化市場快速發展,創造了良好社會(hui) 效益和經濟效益,但也滋生了利用“網紅兒(er) 童”牟利等不良現象,給兒(er) 童權益保護帶來了新挑戰。我國對這一問題的治理較為(wei) 及時。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網絡直播服務提供者不得為(wei) 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絡直播發布者賬號注冊(ce) 服務”。2021年11月,文旅部辦公廳發布《關(guan) 於(yu) 加強網絡文化市場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意見》,嚴(yan) 禁借“網紅兒(er) 童”牟利。此前,中央網信辦啟動“清朗·暑期未成年人網絡環境整治”專(zhuan) 項行動,也明確要求嚴(yan) 肅查處炒作“網紅兒(er) 童”行為(wei) 。一係列法律法規和監管行動,不斷織密保護未成年人的網絡。
當前,不少“網紅兒(er) 童”活躍在各個(ge) 網絡平台,有的是分享生活的精彩,有的則存在炒作牟利之嫌,需要精細化治理。根據《意見》,要嚴(yan) 管嚴(yan) 控未成年人參與(yu) 網絡表演,對出現未成年人單獨出鏡或者由成年人攜帶出鏡超過一定時長且經核定為(wei) 借助未成年人積累人氣、謀取利益的直播間或者短視頻賬號,或者利用兒(er) 童模特吸引流量、帶貨牟利的賬號依法予以嚴(yan) 肅處理。但如何區分合理出鏡和借機牟利,還要在監管實踐中進一步厘清。
值得警惕的是,部分“網紅兒(er) 童”背後已發展出一條灰色利益鏈,甚至有網紅孵化機構參與(yu) 包裝。據報道,有運營兒(er) 童短視頻賬號的家長稱,靠娃可以“月入15萬(wan) 元”。斬斷這條利益鏈,要推動源頭治理。網絡平台負有主體(ti) 責任,應發揮更大作用。比如,可以通過機器算法排查、輔以人工標注等,更高效地甄別出以兒(er) 童為(wei) 主角的視頻賬號,加強針對性管理;還可以暢通舉(ju) 報渠道,方便用戶隨手點擊舉(ju) 報違規內(nei) 容,提高處理效率。
流量文化侵入未成年人的世界,易形成對他們(men) 的負麵影響,對此要有清醒認識。炒作“網紅兒(er) 童”,不僅(jin) 對其身體(ti) 發育成長不利,還可能造成心理焦慮、思維功利化等。受影響的,不僅(jin) 是鏡頭裏的“網紅兒(er) 童”本人,還包括屏幕外千千萬(wan) 萬(wan) 個(ge) 未成年人。全社會(hui) 成年人特別是作為(wei) 孩子監護人的家長,應當對這種急功近利的行為(wei) 堅決(jue) 說不,為(wei) 少年兒(er) 童健康成長築起防火牆。
兒(er) 童是國家的未來、民族的希望。全社會(hui) 都要了解少年兒(er) 童、尊重少年兒(er) 童、關(guan) 心少年兒(er) 童、服務少年兒(er) 童,為(wei) 少年兒(er) 童提供良好社會(hui) 環境。直播經濟飛速發展,尤其要注意保障未成年人在網絡空間的合法權益。對一切損害少年兒(er) 童權益、破壞少年兒(er) 童身心健康的行為(wei) ,都要堅決(jue) 防止和依法打擊。哪個(ge) 環節沒做到位,權利救濟就要及時有效地跟進到哪裏。唯有如此,才能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周珊珊)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新利平台”或“新利平台文”的所有作品,版權歸高原(北京)文化傳(chuan) 播有限公司。任何媒體(ti) 轉載、摘編、引用,須注明來源新利平台和署著作者名,否則將追究相關(guan) 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