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科技進步法迎來哪些重大變化?專家解析
作為(wei) 我國科技領域的基本法,施行28年後,科學技術進步法(以下簡稱科技進步法)第二次修訂宣告完成,於(yu) 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
記者了解到,修訂後的科學技術進步法共12章117條,包括總則、基礎研究、應用研究與(yu) 成果轉化、企業(ye) 科技創新、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科學技術人員、區域科技創新、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等章。
“本次修訂通過新增設立單獨章節的方式,重點從(cong) 基礎研究、區域科技創新、國際科技合作和監督管理等方麵全麵升級我國科技治理體(ti) 係。”中國科學院科技戰略谘詢研究院研究員肖尤丹說,新版科技進步法不僅(jin) 將黨(dang) 和國家的創新論斷和創新戰略固化為(wei) 法律規定,如將科技自立自強作為(wei) 國家發展的戰略支撐等寫(xie) 入法律;同時,將國家創新體(ti) 係建設調整為(wei) 科技進步法的製度主線,在總則部分新增創新體(ti) 係建設專(zhuan) 門條款。
基礎研究單列成章
高質量發展更需打牢地基
值得關(guan) 注的是,此次修訂強調加強基礎研究、激發科研人員創新活力,以及減輕科研人員事務性負擔。
“將基礎研究單獨成章,反映了我國科技發展的階段性特點和戰略需求。”作為(wei) 科技進步法起草組的核心成員,科技部科技人才交流開發服務中心副主任、研究員陳寶明坦言,我國步入創新型國家行列,但基礎研究短板日益明顯,越來越多的科技發展前沿領域或“無人區”探索,需要強大的基礎研究支撐,我們(men) 亟待補齊科技創新鏈條中的源頭短板。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呂薇則拋出數據說話:我國基礎研究投入長期徘徊在5%左右,2020年提升到6%,與(yu) 發達創新型國家基礎研究投入占15%—20%相比,差距較大。
陳寶明剖析稱,通過立法,主要解決(jue) 基礎研究投入不足、基礎研究發展不全麵、支持基礎研究機製不穩定、基礎研究人才不足,以及相關(guan) 評價(jia) 、激勵機製不完善等問題。
“設立基礎研究專(zhuan) 章,體(ti) 現了新時期推進高質量發展、增強原始創新能力的要求。”呂薇解釋說,修訂後的科技進步法加強了基礎研究的規劃和部署,推動基礎研究自由探索和目標導向有機結合;鼓勵基礎研究主體(ti) 多元化,特別強調高等學校要加強基礎學科建設和基礎研究人才培養(yang) ,增強基礎研究自主布局能力;基礎研究投入機製,主要以國家財政為(wei) 主給予穩定支持,並強調自然科學基金在支持基礎研究中的作用;同時,鼓勵企業(ye) 和社會(hui) 力量加大投入,進一步提高基礎研究占研發支出的比重。
在肖尤丹看來,新版科技進步法將基礎研究單獨成章並置於(yu) 第二章的位置,並不是簡單將基礎研究、技術開發與(yu) 成果轉化按照線性的創新邏輯割裂開來,而是彰顯了科技立法整體(ti) 思路從(cong) “以技術為(wei) 主”回歸“以人為(wei) 本”。
增加應用研究論述
力促科技成果轉化
針對備受關(guan) 注的應用研究與(yu) 成果轉化,大修後的科技進步法又有什麽(me) 新提法,與(yu) 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以下簡稱科技成果轉化法)又是怎樣的關(guan) 係?
對此,陳寶明解釋說,科技進步法是科技領域的基本法,包含了科技創新的全鏈條;而科技成果轉化法是專(zhuan) 門對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進行規範和促進的法律。
“修訂後的科技進步法大幅增加了關(guan) 於(yu) 應用研究的法律規定,提出促進基礎研究與(yu) 應用研究、成果轉化融通發展,完善共性基礎技術供給體(ti) 係等。”陳寶明說,這些都是時代發展的新要求。
具體(ti) 到成果轉化,陳寶明則認為(wei) ,科技進步法與(yu) 科技成果轉化法是相銜接的。“推進知識產(chan) 權歸屬和權益分配機製改革要求,以及技術開發、技術谘詢、技術服務等活動的獎酬金提取,都按照科技成果轉化有關(guan) 規定執行。”他說,這些條款都將最新的改革實踐上升為(wei) 法律,有利於(yu) 深入推進成果轉化工作。
肖尤丹認為(wei) ,修改後的科技進步法將“應用研究與(yu) 成果轉化”設為(wei) 專(zhuan) 門章節,彌補了技術攻關(guan) 組織與(yu) 保障的法律製度空白,並且將探索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寫(xie) 入法律之中。
減負激勵保障同步推進
激發科研人員創新活力
修訂後的科技進步法特別提到,減輕科學技術人員項目申報、材料報送、經費報銷等方麵的負擔,保障科學技術人員科研時間。不僅(jin) 如此,國家還鼓勵科學技術人員自由探索、勇於(yu) 承擔風險,營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良好氛圍。
“減輕科研人員事務性負擔成為(wei) 推進科技創新的基本要求。通過立法簡除煩苛、保障科研時間,不僅(jin) 為(wei) 科研人員開展科研活動提供基本保障,也為(wei) 相關(guan) 政策實施提供法律依據,便於(yu) 進一步明確要求、保障實施。”陳寶明直言,如果科研人員不能將主要時間、主要精力用於(yu) 科研,即便再加大投入、提高激勵等,這些舉(ju) 措也都將是無效的。
對此,呂薇深有感觸地說,新版科技進步法將近些年科技領域“放管服”改革的好經驗好做法上升為(wei) 法律,如簡化各種管理流程和手續,減少科研人員不必要的負擔,同時,也提出了今後需要努力的方向和原則,落實還有待進一步細化。
在為(wei) 科研人員鬆綁減負的同時,修訂後的科技進步法也建立了激勵機製、保護機製和約束機製。
“一方麵,國家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ye) 等采取股權、期權、分紅等方式激勵科學技術人員。”呂薇說,另一方麵,為(wei) 了保護科研人員的科研能動性和自由探索積極性,規定禁止以任何方式和手段不公正對待科學技術人員及其科技成果,並建立勤勉盡責的免責機製。
陳寶明認為(wei) ,對於(yu) 科學技術人員來說,激勵和權益保護是必不可少的兩(liang) 個(ge) 方麵。通過激勵,使科學技術人員貢獻越多、收益越大,建立正反饋機製,不僅(jin) 促進科學技術人員提高科技創新積極性,更是對其作出貢獻後的權益保護。
“從(cong) 另一個(ge) 角度而言,由於(yu) 在現代科技管理體(ti) 製下,很多權利的行使應充分尊重單位自主權,但也可能致使科學技術人員受到利用職權而產(chan) 生的打壓、排擠、刁難等。”陳寶明表示,從(cong) 法律上來說,在尊重科學技術人員自主權的同時,防止他們(men) 受到不公正的待遇,不但是對科學技術人員的權益保護,也是對單位自主權的一個(ge) 製衡。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新利平台”或“新利平台文”的所有作品,版權歸高原(北京)文化傳(chuan) 播有限公司。任何媒體(ti) 轉載、摘編、引用,須注明來源新利平台和署著作者名,否則將追究相關(guan) 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