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應“依法”進行家庭教育指導
作者:顧美娟(南通大學副教授)
《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以下簡稱《家庭教育促進法》)已於(yu) 2022年1月1日正式實施。該法明確了政府、村(居)民委員會(hui) 、學校(含幼兒(er) 園)等不同主體(ti) 在家庭教育方麵的責任和義(yi) 務。作為(wei) 該法一方主體(ti) 的幼兒(er) 園,也有相應的法定權利、法定義(yi) 務和法律責任,應“依法”進行家庭教育指導。
在法定權利方麵,幼兒(er) 園有為(wei)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供家庭教育知識,在不同時段提供針對性教育支持的權利;有與(yu)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密切配合,提供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導和實踐活動,共同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權利。
從(cong) 《家庭教育促進法》規定的家長義(yi) 務來看,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當樹立正確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覺學習(xi) 家庭教育知識,在孕期和未成年人進入嬰幼兒(er) 照護服務機構、幼兒(er) 園、中小學校等重要時段進行有針對性的學習(xi) 。應當與(yu) 中小學校、幼兒(er) 園、嬰幼兒(er) 照護服務機構、社區密切配合,積極參加其提供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導和實踐活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權利義(yi) 務關(guan) 係的規定,一方權利是另一相對方的義(yi) 務,一方義(yi) 務也是另一相對方的權利。《家庭教育促進法》以“應當”的義(yi) 務性規範表述為(wei) 標誌,規定了幼兒(er) 家長關(guan) 於(yu) 家庭教育的學習(xi) 義(yi) 務。基於(yu) 此,在未成年人進入幼兒(er) 園學習(xi) 時段,幼兒(er) 園有權接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進行家庭教育的針對性學習(xi) ,幫助幼兒(er) 家長掌握科學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幼兒(er) 家長的家庭教育能力。幼兒(er) 園作為(wei) “配合”義(yi) 務的相對方,有與(yu) 幼兒(er) 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密切配合,提供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導和實踐活動,共同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權利。
此外,從(cong) 《家庭教育促進法》直接賦予的權利來看,幼兒(er) 園有“采取建立家長學校等方式,針對不同年齡段未成年人的特點,定期組織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和實踐活動,並及時聯係、督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參加”的權利。
在幼兒(er) 園的法定義(yi) 務方麵,《家庭教育促進法》中以“應當”的義(yi) 務性規範表述為(wei) 標誌,直接規定了幼兒(er) 園的義(yi) 務。主要包括:幼兒(er) 園有對教師進行“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培訓的義(yi) 務;幼兒(er) 園有了解需求、依據需求“組織開展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和實踐活動”的義(yi) 務;部分幼兒(er) 園有“為(wei) 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站點開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導服務活動提供支持”的義(yi) 務;幼兒(er) 園有在相關(guan) 主體(ti) 違法時“予以批評教育、勸誡製止,必要時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的義(yi) 務。
在幼兒(er) 園的法律責任方麵,《家庭教育促進法》既有倡導性、引領性規範,也有強製性規範。在“法律責任”一章,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負有家庭教育工作職責的政府部門或機構、學校、家庭教育服務機構,有違反規定的有關(guan) 情形,規定了法律責任,同時設計了兜底的法律責任條款。作為(wei) 特定義(yi) 務主體(ti) 的幼兒(er) 園,如若違法,輕者會(hui) 被“責令限期改正”,重者會(hui) 對相關(guan) 人員“予以處分”。
《家庭教育促進法》中關(guan) 於(yu) 幼兒(er) 園對幼兒(er) 家長進行家庭教育指導的主要精神,其要義(yi) 在幼兒(er) 教育相關(guan) 政策文件中已有不同角度的表述。借本法的具體(ti) 表述,形成了法規閉環,使各方權利義(yi) 務更加明確,操作要義(yi) 也蘊含其中,有利於(yu) 幼教工作者進行更專(zhuan) 業(ye) 的家庭教育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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