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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就業地域歧視?最高法:可請求賠償精神撫慰金

發布時間:2022-02-24 10:09:00來源: 央視新聞客戶端

  平等就業(ye) 權是每個(ge) 勞動者依法享有的權利,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依然存在就業(ye) 歧視,那麽(me) 遭遇就業(ye) 歧視,我們(men) 該怎麽(me) 辦?

  某公司通過某招聘平台向社會(hui) 發布了一批公司人員招聘信息。閆某某投遞了求職簡曆,其投遞的求職簡曆中,戶籍所在地填寫(xie) 為(wei) “XX省XX市”。某公司查閱其投遞的簡曆後,認為(wei) 閆某某不適合招聘崗位,原因為(wei) 閆某某係XX省人。閆某某認為(wei) ,某公司上述地域歧視行為(wei)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ye) 促進法》的相關(guan) 規定,嚴(yan) 重侵犯了其人格權,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某公司向其口頭道歉、登報道歉,支付精神撫慰金6萬(wan) 餘(yu) 元。

  法院審理認為(wei) ,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ye) 權。對平等就業(ye) 權的侵害會(hui) 損害勞動者的人格尊嚴(yan) ,受害人有權依照民事法律規定,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責任。就業(ye) 歧視的本質特征是沒有正當理由地差別對待勞動者。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實施就業(ye) 歧視。本案中,某公司在案涉招聘活動中因“XX省人”這一地域事由對閆某某實施了不合理差別對待,損害了閆某某平等獲得就業(ye) 機會(hui) 和就業(ye) 待遇的權利,構成對閆某某平等就業(ye) 權的侵害,主觀上具有明顯過錯。故判令某公司向閆某某支付精神撫慰金9000元,由某公司向閆某某口頭道歉並在國家級媒體(ti) 登報道歉。

  最高法在闡述該案意義(yi) 時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ye) 促進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職業(ye) 中介機構從(cong) 事職業(ye) 中介活動,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ye) 機會(hui) 和公平的就業(ye) 條件,不得實施就業(ye) 歧視。本案通過厘清權利的邊界,依法對用人單位用工自主權予以規範,旗幟鮮明地否定侵害勞動者平等就業(ye) 權的歧視行為(wei) ,對遭受侵害的勞動者給予及時和充分救濟,維護了社會(hui) 公平正義(yi) 。

(責編: 李雨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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