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布新修改的非法集資刑事司法解釋
新華社北京2月24日電(記者羅沙)最高人民法院24日發布《關(guan) 於(yu)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ti) 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決(jue) 定》,對原司法解釋中有關(guan) 非法吸收公眾(zhong) 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的定罪處罰標準進行修改完善,明確相關(guan) 法律適用問題。
據悉,刑法修正案(十一)對非法吸收公眾(zhong) 存款罪、集資詐騙罪刑法條文作出重大修改,對非法吸收公眾(zhong) 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的定罪量刑產(chan) 生重大影響。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負責人表示,結合經濟社會(hui) 發展狀況和司法實踐,最高法關(guan) 於(yu) 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迫切需要修改完善,並對有關(guan) 定罪量刑標準進行適當調整。
據介紹,修改後的司法解釋共十五條,重點修改完善了非法吸收公眾(zhong) 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同時,進一步修改完善認定非法吸收公眾(zhong) 存款罪的特征要件和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wei) 方式,明確非法吸收公眾(zhong) 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罰金數額標準,明確非法吸收公眾(zhong) 存款罪、集資詐騙罪與(yu) 組織、領導傳(chuan) 銷活動罪競合處罰原則,明確單位犯非法吸收公眾(zhong) 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等內(nei) 容。
修改後的司法解釋增加規定網絡借貸、虛擬幣交易、融資租賃等新型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wei) 方式,同時針對養(yang) 老領域非法集資突出問題,增加“以提供‘養(yang) 老服務’、投資‘養(yang) 老項目’、銷售‘老年產(chan) 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情形,為(wei) 依法懲治P2P、虛擬幣交易、養(yang) 老領域等非法集資犯罪提供依據。
此外,修改後的司法解釋明確了非法吸收公眾(zhong) 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不再區分自然人犯罪和單位犯罪處罰標準,適當提高非法吸收公眾(zhong) 存款罪的入罪標準。同時明確了非法吸收公眾(zhong) 存款罪積極退贓退賠情節的適用,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cong) 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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