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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人人自危”,尚需係統法律規製

發布時間:2022-03-10 09:41:00來源: 工人日報

  “受害者因網絡暴力被宣告‘社會(hui) 性死亡’,甚至極端事件,令人痛心。”全國人大代表、江蘇省建湖縣天和生態農(nong) 業(ye) 專(zhuan) 業(ye) 合作社理事長魯曼,談及近年來備受關(guan) 注的網絡暴力事件時如是說。

  網絡空間裏,“按鍵”傷(shang) 人何時休?兩(liang) 會(hui) 上,多位代表委員將關(guan) 注視線放在遏製網絡暴力的話題上。

  “社死”對當事人是“天大的事”

  “‘社會(hui) 性死亡’對當事人來說是‘天大的事情’。”2月2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廳廳長苗生明在最高檢新聞發布會(hui) 上說。當天,最高檢發布指導性案例,曾引起社會(hui) 廣泛關(guan) 注的“杭州女子取快遞被造謠出軌案”入選。

  這一案件曾引發社會(hui) 強烈關(guan) 注,也再次引發代表委員熱議。“人們(men) 在日常生活中不會(hui) 施暴,但在網絡上卻可能成為(wei) 施暴者。”魯曼代表說,“在網絡暴力中,受害者通常無法逃避他們(men) 遭受的辱罵和騷擾,一些影響甚至比傳(chuan) 統暴力行為(wei) 表現得更強烈。”

  根據《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發布的數據顯示,截至2021年12月,我國網民規模達10.32億(yi) ,人均每周上網28.5小時。中國青少年研究中心2021年開展的“青少年網絡安全研究”調查數據顯示,17.4%的青少年在上網過程中遭受過網絡暴力。

  “目前,網絡空間中存在著形式多樣的網絡暴力,侵犯了網民的名譽權、肖像權等人格權,嚴(yan) 重影響著社會(hui) 秩序和安全,尤其是影響著青少年一代的健康成長。”全國政協委員、中國青少年研究中心黨(dang) 委書(shu) 記王學坤說。全國勞動模範、國網浙江諸暨市供電公司何貝談到,甚至有網民惡意抹黑勞模創新成果,影響社會(hui) 對創新創造的正麵評價(jia) 。

  全國人大代表、航空工業(ye) 陝飛部件廠鉚裝鉗工趙平今年帶來《關(guan) 於(yu) 預防網絡軟暴力造成人身傷(shang) 害的建議》。“不管是‘杭州女子取快遞被造謠出軌案’,還是‘祖孫照被造謠老夫少妻案’,被造謠誹謗的對象跟被告人根本不認識。”他說,“我們(men) 每一個(ge) 人都有可能受到這樣的侵害。如果人人自危,安全感就降低了。”

  網絡暴力尚無係統的法律規製

  王學坤委員調研發現,部分媒體(ti) 和網絡平台的社會(hui) 責任感不強,一些媒體(ti) 和平台為(wei) 了流量利益而追求“眼球效應”,發表不實報道或者片麵報道,網絡平台的審查不嚴(yan) 格,這些都為(wei) 網絡暴力推波助瀾。

  王學坤委員今年帶來《關(guan) 於(yu) 專(zhuan) 門製定反網絡暴力法的提案》,建議采取專(zhuan) 門化、體(ti) 係化的集中立法來應對網絡暴力。

  這也是魯曼代表今年的建議。她認為(wei) ,要通過專(zhuan) 項立法進一步明確網絡暴力違法行為(wei) 的民事責任、治安處罰及刑事責任,並提高全社會(hui) 反網絡暴力的法律意識和維權觀念。

  2013年,兩(liang) 高發布《關(guan) 於(yu) 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回應相關(guan) 情況,明確了入罪標準。我國民法典、刑法、網絡安全法、治安管理處罰法中,也對網絡暴力做出了相關(guan) 規定。但有代表委員認為(wei) ,這些規定還比較零散,不成係統,不同法律的法條之間也缺乏協調銜接,難以應對複雜的網絡暴力問題。

  “目前網絡暴力並不是一個(ge) 法律概念。”全國政協委員、安徽省律協副會(hui) 長周世虹介紹,“但這並不意味著網絡暴力是不受法律製裁的。如果施暴者在實施網絡暴力的過程中其手段構成了違法,比如侮辱、誹謗、尋釁滋事等,那麽(me) 依然可以將網絡暴力分解成其他的違法現象和違法行為(wei) ,對施暴者予以懲處。”

  周世虹委員認為(wei) ,短期內(nei) 製定並出台一部網絡暴力法不太現實,但可以製定相關(guan) 條例,或者在其他法律修改的時候,加上與(yu) 網絡暴力有關(guan) 的內(nei) 容。

  典型個(ge) 案彰顯司法機關(guan) 懲治違法的決(jue) 心

  在全國政協委員、河南科技大學副校長魏世忠看來,針對網絡暴力,在具體(ti) 實踐中存在違法成本低、執法和維權難度較大的問題。他建議,通過完善法律製度強化互聯網平台責任,將嚴(yan) 重危害社會(hui) 的網絡暴力行為(wei) 納入公訴案件範圍。

  當前在互聯網背景下,情節嚴(yan) 重或者嚴(yan) 重危害社會(hui) 秩序的誹謗案件有大量證據存在網絡上,依靠公民個(ge) 人力量取證維權十分困難。

  全國人大代表、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賈宇也提到,公訴能更有效地懲治具有嚴(yan) 重危害性的網絡誹謗行為(wei) 。他談及“杭州女子取快遞被造謠出軌案”表示,該案在公訴環節,整個(ge) 取證過程持續了將近一個(ge) 月,最後形成案卷18卷、光盤76張,“司法機關(guan) 依職權取證,才能有力有效保護被害人權利,也可以提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成本”。

  “網絡信息的傳(chuan) 播離不開網絡平台,因此要先從(cong) 規製網絡平台入手,應在法律中明確平台的事先審查責任。”魯曼代表說。

  周世虹委員認為(wei) ,網絡暴力也暴露出當前對網絡平台監管的不足。盡管目前我國刑法、民法、行政法中都有關(guan) 於(yu) 網絡監管的內(nei) 容,但是缺乏操作性、針對性以及時效性。

  全國政協委員、北京金台律師事務所主任皮劍龍也持相同觀點。“有關(guan) 部門要加大打擊力度,能立案的公安部門要盡量立案。要做到平台管客戶,政府管平台。”他說。

  “杭州取快遞女子被造謠出軌案”發生後,各地檢察院陸續對一些網絡誹謗案件直接提起公訴。在賈宇代表看來,這是向全社會(hui) 宣示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也彰顯了司法機關(guan) 加強互聯網法治的決(jue) 心。

(責編: 李雨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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